擱淺的億元挪用資金大案該醒醒了
湖北一樁涉案過億元的挪用資金大案,在武漢檢方將其公訴至武漢法院後,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將案件退回檢察院。因管轄權爭議此案“卡殼”近一年。現由山東省青州市檢察院負責此案審查起訴工作。被害單位武漢凱森化學有限公司(簡稱武漢凱森公司)代理律師許桂娟告訴記者,此案目前再度“擱淺”,至今已嚴重超過法定審查起訴期限,青州市檢察院仍未作出起訴決定。(12月25日央視網)
一聲嘆息,幾多無奈。一樁億元挪用資金大案,卻因“管轄權”問題而數度擱淺,直讓人慨嘆依法治國之艱。案件事實很清楚:武漢凱森公司原副董事長王某某,當時兼任青州恆發化工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夥同青州恆發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某某和出納路某某,涉嫌犯侵佔、詐騙等多項罪名。按照武漢檢方起訴指控,涉案金額累計達1.07億餘元。涉案金額之大,令人觸目驚心。
保障企業合法利益,法律不能缺位。但所謂“管轄權”問題,卻成為了該案件的一大難題。2016年8月5日,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隨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稱無管轄權。再往後,湖北省檢察院就該案管轄問題向最高檢請示,最高檢以“高檢公訴指轄批〔2017〕93號”回覆稱:“請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依法解決“管轄權”問題,也是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重要一環。得到最高檢批覆後,湖北檢方將此案移送至山東檢方,山東省檢察院隨後將案件指定青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其實,最高檢與公安部曾於今年12月19日聯合印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就對“管轄”再次明確,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等。由此可見,該案“管轄權”已經不存在什麼問題。只是令人遺憾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該案起訴截止日期應在2017年9月2日,但至今卻仍未依法起訴。
最高檢日前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中明確表示,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要注意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從速辦理,切實防止久拖不決。王某某等人挪用恆發公司1.07億餘元資金的行為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儘快對此案提起公訴。期待這樁引來媒體強烈矚目的億元挪用資金大案能夠早日落下帷幕,讓依法治國成色更足。(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