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辭退”規定有望退出歷史舞台,福建已修改處分條款
1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暨2017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公佈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便是自全面放開二孩政策以後,備受關注的地方“超生即辭退”規定。今年5月,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等4位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等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糾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建議對地方立法中增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
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針對涉及人口與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中關於“超生即辭退”的審查建議,致函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目前福建已經修改完畢,貴州和江西反饋會將地方性法規的修改納入明年立法計劃。這使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迎來重大變革,在一些地方實施了幾十年的職工“超生即辭退”規定將退出歷史舞台。
日前,成都商報專訪“超生即辭退”審查建議撰稿人王全興教授。在他看來,審查建議目前取得的進展,既體現了人大對公民建議的重視,也反映了國家正在用法律思維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福建已修改超生處分條款
*成都商報:*報告中提到,目前已有1個地方對相關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據查,今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其中對超生處分的條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屬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那麼,如果福建此後有職工因超生與企業產生勞動糾紛,可否據此維權?
*王全興:*根據上位法《勞動合同法》第39條,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於以下六種:(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職工超生不屬於以上情形。《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2條規定,除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超生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這個紀律處分是指除辭退之外的其他處分,比如警告、記過、撤職等很多方式。如果企業以超生為由辭退職工,就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那麼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或尋求法律救濟。
此前被辭退的人能否“翻案”?
*成都商報:*在已修改法規的省份,此前被辭退的人能否有機會“翻案”,進而恢復職位?
*王全興:*從法律角度看,我覺得不太可行。此前被辭退的職工是依據當時的法律處理的,基於這一點,法工委給地方的建議函上才沒有寫“違法”,而是要求對與計劃生育政策“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所以不能僅因為這一點而“翻案”。現在來看,如果認為當時的處理太重,可申請以其他方式予以補救,但不能將其定性“錯案”。畢竟目前的計劃生育政策與當時不同,正在變化之中。
*成都商報:*會不會出現有的地方立法“遲遲不改”的情形?
*王全興:*我想不會存在“遲遲不改”的情況。這是法治國家的要求,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勢必會重視其建議,只是怎麼改、什麼時候改,各地方的人大常委會都會有自己的安排。這也是人大實行備案審查制度的意義所在。
“以法律思維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成都商報:*你從什麼時候開始關注這個問題?
*王全興:*這個問題勞動法學界早就關注到了,不是我一個人在關注。首先,我們在理論上有爭論,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這沒有問題。但勞動紀律指的是勞動過程中的義務,如果勞動者違反的不是勞動紀律,而是其他義務,比如社會道德、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等,對工作卻很認真。那麼針對這些情況,企業是否有權力進行紀律處分?學界一直存在爭論,是老問題。
另外,關於超生給予紀律處分引發的糾紛很多,而不同法院廣泛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此,“超生即辭退”的問題屬於理論上學界存有爭論,司法實踐中處理標準又有分歧。我們認為值得向法工委反映這個問題,最後經過兩個月的醖釀、討論,幾易其稿而成。
*成都商報:*你們提交的“超生即辭退”審查建議中,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哪些?
*王全興:*我們主要針對企業職工,因為有的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對象是“企業”。所以我們的審查建議針對的也是企業,對應《勞動合同法》中的説法就是“用人單位”。
*成都商報:*你們提出審查建議4個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對相關地方人大常委會下發了建議函,10月25日,法工委邀你們進京當面反饋,還將“超生即辭退”規定列為典型案例,這有何突出意義?
*王全興:*計劃生育是我國基本國策,這説明國家對這個審查建議很重視,意義不同於一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梁鷹主任專門談到,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應當以法律思維、法律手段來落實計劃生育政策,這也是計劃生育政策的轉型之一。
我們當時建議對地方立法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這7個省份的地方立法違反了上位法。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社會法室認可我們的觀點。但跟部分省份交流時,有的地方談到,如果是“合法性審查”將帶來不良後果,可能帶來案件翻案、重審等,影響較大。於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建議函説的是“適當性審查”,認為其立法不適當,建議“適當性調整”。此外,建議函中還提到,地方人大暫時難以調整的,可以考慮先減緩執行力度,以後適時作出修改。這也是立法體現適當性的必然要求。
對於“搶生”“可適當放寬處理”
*成都商報:*此前曾出現有人因“搶生”被開除公職的現象,在人口政策發生變化的背景下,可以放寬相應處分嗎?
王全興:“搶生”是指符合新人口政策的孩子在新政策正式落地之前出生的情形。如果在地方立法修改之前,那確實屬於違反當時的規定。但處理上,我認為可以適當放寬。在法律過渡期間,孩子提前10天半個月出生,屬於自然現象,法律的執行不必那麼機械。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致函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超生即辭退”規定有望退出歷史舞台;成都商報專訪“超生即辭退”審查建議撰稿人王全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