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台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網約車也是出租車
網約車也是出租車 司機拿“證”才能上路
12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佈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將網約車納入出租汽車經營範圍,並明確網約車司機需具有出租汽車從業資格且完成註冊方可上路行駛。該管理辦法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車,按照乘客意願提供的營利性客運活動,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經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無論是巡遊車還是網約車,出租汽車均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
運營要求
無論是巡遊車還是網約車,均需取得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駕駛員均需取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內容相同的,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可以互認。在運營出租汽車時,駕駛員需要攜帶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
不過,巡遊車可巡遊攬客、站點輪排候客,也可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預約提供出租汽車服務。而網約車應當通過互聯網方式預約提供出租汽車服務,不得巡遊攬客、站點輪排候客。
收費標準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在出租汽車醒目位置公開運價和收費標準,並向乘客提供税務部門監製的票據。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運價和收費標準。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制定運價和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示。
監督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收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在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這些情況下除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乘客要求乘車且無人隨車監護的;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乘客不願按照相應的計費標準支付車費的;乘客的要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交通管制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拒載的情形。
信息安全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個人信息的採集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車輛報廢
巡遊車的報廢標準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