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職工捲走1202 萬棚改資金,卻被當成“借錢”?
2017年5月12日,欽北區檢察院作出對黃毅不起訴決定。恆輝集團不服,向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12月17日,欽州市人民檢察院維持欽北區檢察院作出對黃毅不起訴決定,輿論譁然。
黃毅與恆輝集團所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我們認為欽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不合理,完全照搬欽北區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我們不服。”12月20日,恆輝集團浦副總經理告訴記者。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稱:“黃毅所承包的成都分公司與恆輝集團的關係明為承包、實為掛靠關係,成都分公司只是利用恆輝總公司的資質,在四川境內進行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施工活動……”
對此,浦副總經理明確表示,黃毅先是作為恆輝集團正式員工(管理人員),恆輝集團每個月按時發放工資,還為他購買了社保。然後,在成為正式員工的基礎上,黃毅才能與恆輝集團簽訂《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承包成都分公司經營管理。而且,《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中明確規定,“黃毅經營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經營任務時,如果有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等工程項目有關的一切款項必須全部匯入到恆輝集團基本賬户。(如遇特殊情況的,必須取得恆輝的書面同意後,方能將工程款須匯入恆輝集團指定的其他賬户)”。然而,該案件中,業主打了1600多萬元給成都分公司,除了400萬元作為退還伍某的履約保證金,另外1202萬元棚改資金,黃毅私自截留。
浦副總經理還表示,2017年12月12日,廣西區高院下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案情與黃毅幾乎一模一樣。此案是恆輝集團與一個名叫曹虹的女子所打的官司,一審、二審,恆輝集團敗訴,經區高院再審,認定恆輝集團與曹虹簽訂的《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有效,最終判決恆輝集團勝訴。浦副總經理説:“2016年9月11日,曹虹聯合四川分公司黃毅等5家分公司向住建部投訴恆輝集團,聲稱恆輝集團涉嫌在全國進行大規模敲詐勒索。最後,曹虹向法院起訴恆輝集團,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履約保證金 、管理費、投標保證金等總共200多萬元。正是因為黃毅見到曹虹勝訴,輕易得手,膽子大了起來,恣意妄為,效仿曹虹的做法,肆意侵佔1202萬元的工程款。 ”
棚户區改造工程是否與恆輝集團有關?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稱:“‘岷東新區棚户區改造項目’的實際出資人是伍某,該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款及其他費用均與恆輝總公司無關,黃毅的上述行為不可能造成恆輝總公司的經濟損失。 ”對此,浦副總經理明確表示:“欽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説法完全沒有根據,是在睜眼説瞎話。”事實上,2014年1月9日,恆輝集團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黃毅念任負責人,黃毅任經營負責人。2014年,恆輝集團投標四川眉山岷東城區棚户改造項目(一期)2-12號樓及1號樓工程項目,總標價為3.8億元。
當時,成都分公司的伍某自籌資金400萬元交納投標保證金並順利中標獲得該項目承包權。按工程約定,承包方需要向發包方交納2985萬元履約保證金。伍某明自籌1785萬元,尚缺1200萬元。於是,伍某向黃毅提出,由黃毅向恆輝集團借款1200萬元作為上述工程履約保證金。經恆輝集團董事會會議決定同意申請借款,2015年3月13日,黃毅與恆輝集團簽訂借據,借款期限5個月。同日,黃毅又以恆輝集團的名義與伍某簽定1200萬元借款協議,借款期限為4個月,月息5分。
此後,伍某先後將1785萬元轉給黃毅,再由黃毅轉至恆輝集團。2015年3月,恆輝集團向業主眉山市岷東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岷東開發公司)賬户匯入2985萬元履約保證金。同年4月1日,恆輝集團與岷東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得以順利開工。
浦副總經理表示:“岷東城區棚户改造項目的中標單位是恆輝集團,合同是由恆輝集團與業主簽訂的,履約保證金也是由恆輝集團匯入業主的銀行賬户,岷東城區棚户改造項目部負責人伍某明也是恆輝集團工式員工。也就是説,岷東城區棚户改造項目是由恆輝集團所建設的,現在,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卻説該項目與恆輝集團沒有關係,這完全是為了給黃毅的罪責開脱。”
1202萬元是民間借貸還是職務侵佔?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稱:“為解決‘岷東新區棚户區改造項目’履約保證金缺口問題,黃毅以個人名義向恆 輝總公司所借的1200萬元,純屬民間借貸關係,應由民法調整。”
對檢察院這個説法,浦副總經理表示,黃毅先是作為恆輝集團正式員工(管理人員),恆輝集團每個月按時發放工資,還為他購買了社保。然後,在成為正式員工的基礎上,黃毅才能與恆輝集團簽訂《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承包成都分公司經營管理。現在,黃毅利用其在分公司任經營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便利條件,非法侵佔了公司的合法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職務侵佔罪。而現在檢察院沒有就1202萬元的工程款提出自己的主張,反而轉移視線,把1202萬元的工程款與1200萬元的借款混為一談,説成民間借貸關係,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浦副總經理告訴記者:“在這件事上,我們暫且不説黃毅如何隱瞞恆輝集團,私刻公章以及偽造相關文件在銀行設立賬户,以便侵吞工程進度款。僅就這1202萬元棚改資金流向而言,黃毅明顯地佔為己有。該棚户區改造涉及2000多户上萬居民,是當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也是納入國家2013-2017棚户區改造計劃範圍的重點建設項目之一。黃毅的行為,將導致一個國家級重大建設項目面臨停工危險,2500多民工工資無法發放,將給社會穩定帶來嚴重隱患。”
檢察機關涉嫌徇私枉法公然護短?
對於廣西欽州市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廣西南寧某律師事務所一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黃毅先作為恆輝集團正式員工(管理人員),恆輝集團每個月按時發放工資,還為他購買了社保。然後,在成為正式員工的基礎上,黃毅方能與恆輝集團簽訂《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承包成都分公司經營管理。而且,《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中明確規定,“黃毅經營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經營任務時,如果有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等工程項目有關的一切款項必須全部匯入到恆輝集團基本賬户。”然而,該案件中,業主打了1600多萬元給成都分公司,除了400萬元作為退還伍某的履約保證金,另外1202萬元棚改資金,黃毅私自截留其行為已涉嫌職務侵佔罪,而非簡單的借貸關係。(王義軍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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