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芭蕾舞團手撕馮遠征 到底為了啥?_風聞
刚刚好-不合时宜2018-01-02 17:28
今天下午,中央芭蕾舞團在各大渠道突然發了一篇“嚴正聲明”。
聲明中中央芭蕾舞團怒斥“北京西城區法院錯誤地強制執行瀆職法官的枉法判決”、“馮遠征夫妻利用媒體顛倒黑白欺騙輿論大演悲情戲”。
聲稱,“對深植於廣大人民羣眾心中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造成嚴重傷害,進而使《紅色娘子軍》將遭遇被迫停演的命運!”
文中動輒:“不能用前三十年否定後三十年”、“歷史不容篡改”、“中央芭蕾舞團將與我們善良的百姓一起,堅決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堅決不向枉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屈服!”
可以説“氣勢十足”。

國家大團中央芭蕾舞團“手撕”著名演員馮遠征到底是個什麼事?
一切還要從《紅色娘子軍》説起
《紅色娘子軍》最初是梁信於1958年所寫的電影文學劇本。劇本後來被髮至各家制片廠,最後被導演謝晉看中,拍攝成同名電影。電影上映後,中央芭蕾舞團又改編成同名芭蕾舞劇上演。

1991年《著作權法》施行。1993年,梁信和中芭達成一份協議,約定梁信授權中芭使用紅的改編權,有效期10年,一次性支付酬金5000元。中芭負有署名責任。
2003年合同到期,雙方沒有再訂立新約,中芭也沒有另行支付酬金。於是梁信就委託律師起訴至北京西城法院。
梁信認為,合同到期後,中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侵犯了作品著作權,要求中芭停止侵權,同時賠償損失。但中芭認為,1993的協議是一次性“買斷”使用權,所以要求法院駁回梁信要求。
但如果像是中芭所説一次性“買斷”那顯然沒有必要約定10年的期限。如果遵照1993年的協議,尊重《著作權法》,法院應該支持梁信主張,中芭繼續支付使用報酬。
但中芭這麼大個團,法院判決下來栽了侵權了,《紅色娘子軍》這種劇不能繼續演了,肯定不合適。
所以法院要怎麼辦呢?法院也很為難啊。

法院最後一琢磨,中芭的目的是讓這個劇演下去,梁信的目的是拿到使用報酬。雙方也不完全矛盾啊
於是西城法院一審就是這麼判的:法院認為93年的協議不是作品許可協議,而是約定支付報酬的協議。中芭不構成未經許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權。
中芭在2003年期滿後應該續約繼續支付報酬。判決中芭賠償演出報酬10萬外加訴訟合理支出2萬。
一句話就是:中芭演是可以演的,錢的問題你們兩家好好商量。
但是這個判決也有點問題:如果梁信沒有授權中芭改編,那何來的支付報酬?這點也是中芭本次聲明中所説的。於是雙方都提出上訴,二審中的一個焦點就是中芭的改編是否經過樑信許可授權。

梁信與女兒梁丹妮
二審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對於改編許可,二審(也就是終審)認為,1964年改編成芭蕾舞劇的過程中,梁信也參與了改編。中央芭蕾舞團對於紅的改編和上演已獲得梁信事實上的認可。93年的協議是對這個許可的確認。
最後終審還是維持了原判:中芭沒有侵犯著作權,但應該賠償梁信。
那這個案件怎麼又和馮遠征有關係了呢?
因為梁信是馮遠征的岳父。

這個案件終審判決後,一直拖着沒有執行。終審是在16年初判的,但之後中芭的《紅色娘子軍》照演,但梁信沒有拿到賠償。拖着拖着,梁信在17年上半年就去世了,家人還特地去去法院把申請執行人改成了梁信遺孀。
17年12月20日,實在忍不下去的馮遠征在微博上發了這麼一條:

都過了個新年,中芭才終於發了現在這麼一個聲明。

期間票照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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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説,《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梁信在創作時,屬於中南軍區的創作人員。這個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嚴格説是有討論餘地的。但1993年中芭與梁信的協議,就讓中芭後來比較被動了。
根據1993年協議的精神,梁信要求中芭繼續支付報酬是合理的。法院為了促成一個比較好的結果,也是費了一番功夫的。
反倒是中芭,在終審判決後拒絕執行。憋了這麼多天,憋出這麼一個到處“拉大旗作虎皮”的聲明。二話不説一上來先罵一通法院和法官,然後再罵梁信一家“背信詐取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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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芭聲明全文:https://weibo.com/1195349920/FCuGTokXY?from=page_1006061195349920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514884545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