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宅基地三權分置,搬一段解讀_風聞
日月光-需要锻炼身体的小编2018-01-16 10:27
昨天觀網報了關於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新聞,不過官方的新聞挺短,搬一段網上的解讀好了。

以下來自微博@老槍plus:
這個説了兩個意思,一個是農村建設用地用於城市住宅建設的事。我國土地制度分類管理比較複雜,就不從頭説起了。
這個呢主要是指目前在城鄉結合部與近郊區這塊,城中村與近郊農村的那部分指定用於農業建設的土地。農村土地大致分為三類:農民居住的宅基地、種地的耕地、搞些農業加工業之類的建設用地。
嚴格説三類土地不能隨意變更用途,比如你不能在耕地裏蓋房住;你比如你承包了十畝地種糧食,你需要一個裝糧食的倉庫,你能在這十畝地裏劃一小塊蓋個糧庫嗎?不能,那是建設了。
隨着城市化拓展,城中村與近郊的土地中的耕地被大量徵用,這個區塊的農村只剩下宅基地與部分建設用地了,農民沒地種了或很少地種了,農業建設用地在實際使用十也就名不符實了。比如好多地方有傢俱城建材城燈具城汽配城之類,很多就是在城鄉結合部農業建設用地上搞的。
這些年農村建設用地還有一個被越界使用的方向,小產權住宅,大家知道這是非法的,一直不被承認其合法性。
今天這個説法,是要嘗試讓這類所謂農業建設用地用於城市住宅建設。注意到裏面強調的非房企,按此理解,至少最處可能的方向是土地擁有者村集體與一些企事業單位合作,蓋非售賣產權的福利性保障性租賃房,也就是向部分福利分房性質迴歸。比如你們單位向某村支付一筆土地使用費,獲得一塊這類地,給你們職工蓋幾棟樓,分給大家,不是白給或賣給你,是租給你。致於以後會變成啥樣,不知。
至於後面宅基地三權分開,從表述看仍限定在村民內部住宅使用權流轉上,即甲村民可以把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或賣或租或抵押給乙村民,但用途不得變更,只能仍是村民自己蓋房住。未來會不會有機構性質的方面參與進來,比如由當地政府成立農民宅基地“銀行“來辦理宅基地抵押之類業務,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