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借條打官司要錢被駁回 只因......_風聞
没有故事-还没写完的风闻小编2018-02-07 18:15
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明明手握欠條,打官司要想要把欠款追回,卻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這是怎麼回事呢?

近日,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就因訴訟時效問題,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0萬元借款的訴請。
具體的情況是這樣的。
家住新邵縣的李某夫婦經營了一家加工廠,2006年至2012年期間,李某夫婦多次借款給生意夥伴方某用於經營。2013年2月20日,雙方經結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婦10萬元整。當日,方某出具一張借款期限為6個月的借條給李某夫婦**。借款到期後,方某未償還債務,李某夫婦也未再向方某催還該借款。**時隔四年之後的2017年11月份,李某夫婦忽然發現方某打的借條,想起方某還欠了他們10萬元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某償還10萬元債務。庭審中,方某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夫婦將10萬元借款出借給方某,當方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時,原告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本案中,方某應在2013年8月20日前還清借款,而李某夫婦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了當時法律規定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同時,李某夫婦又未能舉證證明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故應由李某夫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也就説這10萬塊錢不用還了。
那是不是意味着,借錢的只要熬過這兩年,就可以不用還了?
事情沒那麼簡單。
來看看下一個案件。
2009年7月11日,石先生與沈女士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合作銷售傢俱,後沈女士退出合夥,石先生承諾退還沈女士出資款10萬元並於2009年11月16日出具10萬元的借條一份,寫明2010年1月20號前歸還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石先生於2010年1月25日返還沈女士借款2萬元,由沈女士出具收到條。但剩餘的8萬元一直未能返還。
2017年8月10日,沈女士與石先生通電話催要借款,石先生在通話中表示會在年底返還部分借款,並在年底制定還款計劃。**沈女士把與石先生通話內容進行電話錄音,**在通話的當天,沈女士到魏都區法院立案,要求石先生返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
這樣一算,石先生於2010年1月25日還款2萬元,那訴訟時效從這一天起算,至2012年1月25日屆滿了。
沈女士的剩下的8萬元是要不回來了嗎?
不是哦,別忘了那一通電話。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的還款期限至2010年1月20日屆滿,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後因被告2010年1月25日的還款行為中斷,訴訟時效應於2012年1月25日屆滿。**但結合原告提供的通話錄音資料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在通話中向原告表示同意還款,故被告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法院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石先生返還原告沈女士借款8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0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所以,及時保留證據非常重要。
此外,再提醒一下,我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權利人應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主張權利並保留證據。否則,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方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權利人就很可能喪失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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