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出院後吃塊肥肉卻噎住身亡 傷殘鑑定沒做賠償能拿到嗎?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2885-2018-02-14 16:10
據錢江晚報13日報道,浙江衢州男子官某,去年遭遇車禍頭部受重創經搶救死裏逃生,康復出院回家靜養,等待傷殘鑑定再論賠償。
哪裏知道,出院12天,他就被一塊大肥肉給噎了。傷殘還沒鑑定,人因此沒有了。
2月11日,這起離奇的交賠案,在衢州衢江區人民法院資深法官黃甘富的調解下,最終得以妥善化解。
上班路上遭遇車禍,要等待6個月後進行傷殘鑑定
官某年過六旬,家在衢州衢江區全旺鎮,家有一妻二子。
2015年起,他在一家家庭農場負責打理魚塘。2017年7月27日下午1點多,官某騎電動三輪車從家裏出來,準備去魚塘幹活。騎到一路口左拐時,被一輛小轎車從背後撞飛,車損人重傷,120趕到將他送醫院搶救。
交警現場勘察,認定由小轎車駕駛員王某負全責,官某無責。
官某傷得很重,入院診斷上寫:右額顳頂腦挫裂傷;右額顳頂及顳部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頂頭部皮血腫;左顳骨骨折;C4椎兩側椎板骨折;C6椎棘突骨折;左鎖骨肩峯端骨折;左第1-3肋骨骨折……
先在醫院神經外科住院28天,後轉康復醫學科住院41天。出院記錄上註明:患者右上肢及右手功能較前好轉,可在少許幫助下平穩行走,可少量語言,無頭痛頭暈,無畏寒發熱,無噁心嘔吐,無胸悶氣促,無咳嗽咳痰,無腹痛腹瀉,胃納、睡眠尚可,大小便自解。康復評定:神志清,少量語言,語聲低微,高級腦功能不能配合……
官某算是死裏逃生,但花了救治費用22萬多。
車禍當然離不開賠償,包括花掉的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車旅費、傷殘費等等。其中,傷殘費必須經過傷殘鑑定,不同級別賠償數額差別很大。
從康復出院到進行傷殘鑑定有一個時間段。《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3條第2款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何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2條7款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傷愈後胃口漸開,哪知命斷一塊肥肉
2017年10月4日官某出院靜養,一週後身體好轉,胃口漸開,很想吃紅燒肉。
妻子告訴他,你身體很虛,不能吃,再忍忍。
10月16日一大早,官某再次提出要吃紅燒肉,且今天就要吃。於是,妻子到菜場買了2斤肉回來,為他做了一碗。
肉上桌後,他迫不及待伸出筷子。
也許是體內缺脂肪營養,也許是肥肉便於吞嚥,吃了幾塊小的之後,他又夾了一塊大塊的肥肉塞進嘴裏,沒咬幾下就往肚裏吞。
悲劇此時上演。
官某的吞嚥功能沒完全恢復,肥肉卡在氣道口。妻子發現時,趕緊讓他彎腰並不斷地拍打其背部。
但,肥肉就是吐不出來!
很快,官某因缺氧出現意識不清,呼吸心跳驟停。妻子急忙叫車將官某送醫院搶救。經過搶救,官某恢復了心跳,卻陷入腦死亡狀態,10月30日最終不治。
法官條分縷析,最終調解成功這起交賠案
2017年11月23日,官某妻子和兩個兒子向衢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車主王某和兩家車輛保險公司(小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保了交強險、在浙商財產保險公司保了商業險)賠償損失80多萬元。
被告浙商財產保險公司認為,商業險的賠償前提是要有傷殘鑑定,根據“商業三者險”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之一就是第三者人身傷殘程度證明,而官某生前未進行傷殘鑑定,缺少賠償依據,另外,官某車禍受傷經搶救康復出院,在家休養時因吃了大肥肉被噎而亡,這與車禍本身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本公司也無法對此進行賠償。
第一次開庭調解未成後,原告方情緒激動,全家人跑到被告王某家裏爭吵索要賠償款,當地政府相關人員介入規勸。
承辦法官黃甘富再次深入查閲案卷材料和相關法律依據,通知原告方法院將再次組織調解。
2月11日上午,原告方三人、被告王某和被告兩家保險公司均按時到法院。
黃法官背靠背做原告方和被告浙商財產保險公司的思想工作。他告知原告方,官某生前確實沒有進行過傷殘鑑定,要主張傷殘賠償,缺乏書面證據,死亡賠償金過高也就難以支持。
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公司提出的官某沒有傷殘鑑定,其被肥肉噎死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無法進行賠償的問題,黃法官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官某生前雖無傷殘鑑定,但根據其醫院出具的 “全麻下急診行開顱血腫清除+骨瓣減壓術”病歷記載,參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7年1月1日聯合分佈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開顱術後”即構成十級傷殘,換言之,官某已經施行了開顱術,其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可以認定為十級傷殘。
另外,根據醫院對官某出具的康復評定:“神志清,少量語言,語聲低微,高級腦功能不能配合。”可以看出,官某是因為車禍頭部受到重創,而導致高級腦功能不能配合,這與其吞嚥功能力不從心,可以説是有因果關係的,至少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完全將兩者割裂開來也是不科學的。
經黃法官辯法析理,雙方於當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費59325.50元(含已付10000元),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費188319.45元,由被告王某賠償和補償原告54970元。
這一交賠案最終得以妥善化解。
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