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反貪賄部門整體轉隸,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還可以幹啥?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4120-2018-02-24 15:50
“整體轉隸”開啓,反貪賄任務似乎將進入新階段,“轉隸”後檢察機關的職能也成為引人關注的焦點。
今天看到法制網微信推送一篇文章,搬過來與諸位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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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同志。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部門轉隸,是中國司法史上的一件大事。隨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總結後全面推廣,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也迎來了轉隸。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還能幹啥?這不僅是一些羣眾的疑惑,也是檢察機關內部乃至司法實務界和學術界討論和思索的一個重大課題。

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同志。圖為大會開始前,即將轉隸的檢察官在會場外合影。記者 居楊 攝
開啓新時代依法反腐事業新徵程
葉青(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檢察研究院院長、教授)
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同志大會,標誌着經中央批准成立於1995年的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在經過23年的運行歷程後,完成了它所承載的歷史使命。它在反腐上所創制的工作機制與成功經驗必將為國家反腐立法所肯定,它在黨和國家反腐事業上所作出的歷史功績將永載史冊,它的落幕也將開啓新時代我國依法反腐事業的新徵程。
法治社會,任何政黨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現有的監察體系存在體制機制不暢的問題。
一是監察範圍過窄。當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等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範圍,形成了事實上的“監督盲區”;
二是反腐敗力量分散。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政府審計部門職能既分別行使,又交叉重疊,沒有形成合力。同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既行使偵查權,又行使批捕、起訴等權利,也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有效監督制約。
三是監察機關反腐的法律人才缺乏。行政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大多來自非法學專業,調查辦案中罪與非罪的界限與標準掌握、定案證據的取證與審查判斷上,往往侷限於行政執法執紀要求與思維,為防止出現行政監察機關取證導致偵查錯失良機,繼而造成執紀證據無法用於司法定案,影響打擊犯罪,行政監察機關常常向檢察機關借人來辦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人員一般都畢業於政法高校的偵查專業和法學專業,長於釋法和適法,而實踐中,反腐敗工作特別是查處貪污違法犯罪行為,最需要的人才是既精通法律,又精通審計、會計專業的人才,且具有這方面長期實務操作的經驗,這樣的人才,在行政監察機關又比較多。轉隸無疑有利於由過去的辦案人員“互借”變為“互補”,達到“1+1大於2”的人力資源效果。
在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人員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國家監察本質上屬於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同於其他形式的外部監督。國家監察機關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察權的專責機關。從2016年11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實施情況看,監察機關在查處涉嫌職務犯罪時所行使的調查權是不同於檢察機關所行使的刑事偵查權。試點省市的反貪污賄賂機構轉隸監察委員會後,在整合反腐敗資源的背景下,改革後的監察委員會將擁有現行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依據刑事訴訟法所享有的刑事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例如搜查、扣押、查封、凍結、鑑定、勘驗檢查等,大大豐富了監察手段。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留置作為一種調查措施將由試點實踐上升為監察法的立法規定,並規定嚴格的適用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使得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查處可以完全在法治化的軌道上進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同時,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可以很好地實現對反腐敗工作強化法治和全面從嚴治黨的相關要求有機統一。反腐敗偵查機構隸屬監察委並與紀委合署辦公,一方面,有利於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反腐立案偵查克服阻力,防止一些地方以黨代法和以權壓法的情況出現。
當然,整建制轉隸還可以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將繼續扮演指控職務犯罪、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重要角色,擔當好新時代公益訴訟的國家公訴人新角色,這對進一步明確檢察工作方向和履行好憲法所賦予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主責主業是十分有利的,也必將為新時代奪取反腐敗鬥爭勝利,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繼續貢獻檢察力量。

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同志。圖為大會結束後,即將轉隸的幾名檢察官拿着1995年反貪總局掛牌成立時的合影照片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大門口拍照留念。記者 居楊 攝
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還能幹啥?
俞軍民(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全面推開,“兩反”轉隸,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還能幹啥?自從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播出後,我常常被人問及這個問題,也在思考着答案。
職務犯罪偵查權一直被認為是檢察機關保證法律監督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也是外界最為熟知的權力之一。因此面臨轉隸,網上各種聲音紛呈,悲觀的、樂觀的、擔憂的都有。職務犯罪偵查權轉出後,檢察機關依然具備法律監督權,擔負着對監察委員會調查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公訴等追訴犯罪的職能,也依然是反腐戰線上的重要力量。
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定位是由國家憲法確定的,轉隸後,檢察機關主要監督公安、法院、行政執法機關正確實施法律,監督手段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抗訴、公益訴訟等。通俗地説,公安局抓人,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法庭公訴,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如果法院判決有誤,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還有百姓最關心的環境污染、食藥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遭到侵害,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雖説轉隸轉掉了一部分檢察職能,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犯罪、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益的責任與擔當不會減。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賀信中指出“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大論斷,從而明確了檢察機關形成指控犯罪的國家公訴和關係民生民利的公益訴訟雙輪驅動。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的雙重身份,將成為新時代檢察機關的新站位。
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能幹的事還有很多,我們的主責主業任重道遠。我們要以強大的訴權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召喚,進一步發揮刑事檢察監督在檢察職能中的核心作用。將庭審不斷提高的證據標準和審判要求及時傳遞給偵查環節,通過深化“駐公安檢察官辦公室”辦案機制,研判捕前訴前刑事案件,促進形成新型偵、捕、訴體系,督促偵查部門合法偵查、有效偵查;探索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審判監督格局,建立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程序,充分發揮抗訴的剛性監督和檢察建議柔性監督作用。同時要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公訴人,用他們在庭審中的法律思辨、氣韻風度和對證據審查駕馭、刑事政策把握等綜合能力的出色表現贏得實實在在的檢察公信力。
新時代檢察機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更需要創新發展思維,拓寬履職方式,承擔起國家社會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能。我們要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公益的內涵和外延,明確檢察官在公共利益保護中的責任、作用和地位,重點監督人民羣眾反映強烈、嚴重損害公益的突出問題。試點以來,我們逐步探索,形成了公益調查、法律分析、走訪約談、檢察建議、公益訴訟五個梯級的行政檢察監督模式,推動崑山成立了“公益訴訟維權資金”和“生態環境修復基金”,最大限度為生態環境修復提供保障。下一步,我們要繼續思考謀劃公益訴訟案件辦案組織建設,提高辦案化專業化水平。同時,我們更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明確遏制違法犯罪才是我們司法辦案目的。檢察機關不僅要重視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更要將工作重點放在為更多守法公民服務、為受害人服務上,關心普通民眾的權益保護工作。
改革後檢察機關將初心不改、本色不變,充分發揮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抗訴、公益訴訟等職能作用,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告別“檢察藍”反腐敗的拳頭握得更緊
法制日報記者張昊 見習記者董凡超
2月23日下午14時40分許,最高人民檢察院西大廳內隆重召開全院幹警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同志大會,曹建明檢察長等全部院領導參會。
“留下您的寄語 帶走我的祝福”,會場外,以新氣象、新願景、新作為為主題的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簽名紀念板上,一個個簽名或工整或灑脱。
“我們是這一歷史性改革的見證者,更是參與者和書寫者”“把手拉緊一點”,一些轉隸的幹警説着,和最高檢的“老戰友”合影留念。
反貪總局四局偵查指揮處處長鬍健潑在會上發言説,“轉隸體現了黨對反貪隊伍的充分信任,隸屬變了,使命沒變;崗位變,性質沒變;角色變了,任務沒變。”
反貪總局二局副局長王利民説,“我把最好的青春年華奉獻給了最高檢和檢察事業。此時的心情,就像即將出嫁的新娘,既有對最高檢‘孃家’的感恩和眷戀,又懷着對國家監察委員會‘新家’的未來嚮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