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七旬老人被狗嚇倒23天后死亡,狗主人被判賠28萬餘元_風聞
高滚滚-喵~2018-02-28 16:34
夏某遛一歲金毛時沒系約束帶,狗跑到年過七旬的陳某面前,陳某倒地,住院治療23天后死亡。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夏某最終被認定擔責80%,賠償陳某家人28萬餘元。
家屬起訴索賠47萬餘元
2016年12月19日8時左右,陳某在遼寧一個體育館樓下散步。當其行至體育館西側時,夏某飼養的狗從陳某的前方跑至其面前,距其一步距離時,陳某後退兩步後倒地。
隨即,夏某聯繫120急救中心將陳某送至醫院救治,並報警。陳某經住院診斷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傷、高血壓病、糖尿病。
陳某住院治療23天后,於2017年1月11日因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經查,夏某飼養的狗為一歲的金毛犬,無狗證,事發時無約束帶。
2017年,陳某的家人將夏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
一審判狗主人賠償36萬餘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夏某飼養的狗未與陳某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但在事發時,狗跑至陳某面前,與其只有一步的距離,儘管雙方均未能提供夏某飼養的狗的具體準確的外形尺寸,但根據生活經驗,一歲的金毛犬已經接近成年犬的外觀,對於一名七十多歲的老人而言,這樣近的距離足以使陳某產生緊張情緒。
從夏某飼養的狗與陳某摔倒之間具有時空上的緊密聯繫判斷,有理由認定陳某倒地受傷與夏某飼養的狗的迫近存在因果關係,另從陳某傷情和死亡原因判斷,也應認定陳某死亡的結果是由倒地所造成的傷情所致。
所以,夏某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對其飼養的狗未採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夏某辯稱狗是由第三人逗狗所致,應當追加第三人為被告的觀點,法律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關於夏某提出陳某自身身體狀況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根據法律規定,被告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陳某在事發時雖身患糖尿病、高血壓病等老年性疾病,但這與其倒地受傷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其身體原因也不應成為減輕夏某的賠償責任的理由,所以對於該抗辯理由,不予採納。
關於精神撫慰金,綜合本案具體案情,3萬元為宜。法院一審判夏某賠償陳某家人36萬餘元。
二審狗的主人被認定擔責80%
2017年10月,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夏某將其飼養和管理的金毛犬置於公共場所時,未系約束帶的金毛犬與對狗具有心理恐懼的陳某的出現事實直接結合,造成陳某在驚慌中摔倒受傷,夏某應在本案中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與此同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陳某,在其摔倒前該金毛犬與其尚有距離,陳某能夠清晰的辨別危險程度和狀態,並據此採取相應適當的措施和行為,但陳某出於自身的恐懼心理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在驚慌中不慎摔倒受傷,並導致入院23天后死亡,所以陳某對自身遭受的損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綜合上述分析評判理由,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在陳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適當減輕夏某的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即由陳某就自身過錯承擔20%的責任份額,由夏某就其飼養和管理的金毛犬致人損害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份額。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改判夏某賠償陳某家人共計28萬餘元。
(華商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