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地入手形成房地產長效機制_風聞
安龙-从大到小,一览无遗。2018-03-04 13:16
第一條 為了引導居民轉變住房消費意識,合理消費住房數量,提高住房質量標準,增加住房消費層次,控制住房浪費,減少土地資源分配矛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是指住宅、公寓、別墅等居民生活居住建築物。
第三條 住房土地是指住宅、公寓、別墅等居民生活居住建築物佔用的土地。
第四條 住房所有人為住房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土地使用税。
第五條 住房土地使用税按住宅、公寓、別墅等居民生活居住建築物佔地面積,或者分攤佔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本條例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第六條 住房土地使用税徵税面積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 住宅、公寓按户(套)分攤佔地面積計算,即建築佔地面積除以總建築面積乘以户(套)建築面積。
(二) 別墅按户(棟)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第七條 住房土地使用税計税面積為納税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住房土地面積的累計面積。
第八條 納税人住房土地面積小於或者等於5平方米的,免徵住房土地使用税。
使用納税人住房的居民每人扣除5平方米納税人住房土地面積,剩餘住房土地面積為應徵税面積。
第九條 住房土地使用税採用超額累進税額,税額如下表:
住房土地使用税徵税面積 税額
面積≥1平方米 100元/年平方米
1≤徵税面積≥2 200元/年平方米
2≤徵税面積≥3 400元/年平方米
3≤徵税面積≥4 800元/年平方米
4≤徵税面積≥5 1600元/年平方米
5≤徵税面積≥6 3200元/年平方米
6≤徵税面積≥7 6400元/年平方米
7≤徵税面積≥8 12800元/年平方米
8≤徵税面積≥9 25600元/年平方米
9≤徵税面積 30000元/年平方米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