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你答:“利用規則漏洞”在什麼程度上可以算“詐騙”?_風聞
阴山贵种-典午当涂2018-03-08 11:42
觀察者網轉發的一則“頻繁在美團惡意下單後索賠,去哪兒網9名員工涉嫌詐騙被刑拘”新聞引起了網友們的不小的議論。
新聞的原文説“經審查,嫌疑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截至2月27日,專案組將其餘4名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本案已刑事拘留9人,取保候審4人”,雖然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但被刑拘的9人很有可能以“詐騙罪”被判刑。
有些網友提出了一些和警方對案件定性不同的看法。
網友“槑”認為:
“其實他們只是利用了漏洞,不認為是犯罪”。
“葉兒粑”更是搬出了法律條文: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嫌疑人虛構事實還是隱藏真相了??人家不過是鑽了個漏洞而已”。
可見,對此事以“詐騙罪”定罪持不同意見的網友的主要論點是“利用了規則漏洞”,指出規則本身是有漏洞的。
比如以往那羣著名的“職業打假人”,就是利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則“打假”,走上了致富的道路。
2016年發生的“天貓積分案”與本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據澎湃新聞的報道,被告的辯護律師盧偉對其當事人做的是無罪辯護,他這樣説:
“我認為,陸地、顏天等人的行為,是規則允許下的交易,並不構成詐騙。在本案中,陸地等人既不是巧取豪奪,也不存在虛構或隱瞞事實。他們利用的是公開的天貓積分規則,只能説鑽了規則的漏洞,……不規範並不意味着不合法。”
而且盧偉律師透露涉案人員被起訴,究其根源在於“他們把套取積分的行為做成了類似產業的規模,涉及數額太大。”暗示對案件的定性已經超出了“詐騙罪”的範疇。
“詐騙罪”定義的關鍵詞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支持本案以“詐騙罪”定罪的網友認為,被告虛構了“主觀上要完成交易”的事實。
新聞後被讚的最多的是網友“空山新雨後”的評論:
虛構事實了啊,他們不打算住店,只打算要錢。
這裏或許還有個問題,如何認定“他們不打算住店”,這恐怕和他們利用規則漏洞的頻率有直接關係,涉及到主觀動機推斷的邊界。新聞中也提到:
“操作幾次後,李某和同夥都順利獲得賠償款……頻繁下單預訂酒店,以無房,查無訂單等方式要求退款賠償”。
那麼,如果那麼如此操作的頻率比較低,就算是他們主觀上沒有完成交易的意圖,“依然惡意下單後索賠”,是不是就可以不被認為“詐騙”呢?

某酒店客房訂購軟件
“漏洞”與第三方
根據新聞報道可知,美團的訂房系統的確存在漏洞。有“一些冷門的房間”,“ 美團房間數量更新”有時間差。也就是説,在某些特定時間預定一些特定的房間,成功入住的概率比一般房間要低不少,於是涉案人員李某就抓住了這個漏洞索賠。

貌似美團有些“特價房”,預定成功後不支持退款,也不提供索賠
那麼,對這類“高危”房間的交易索賠問題,美團可以找第三方合作,即保險公司。比如同行業的攜程就和某保險公司合作,搞出一個“預定取消險”等等。
對“利用規則漏洞”和“詐騙罪”定性的博弈,網友們還有沒有高見?期待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