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婦女”正名:婦女解放的延安道路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8-03-12 09:29
【文化縱橫導讀】“三八婦女節”源自於西方,1924年在中國共產黨的策劃和組織下,中國女性第一次舉行“三八”節紀念活動。申而論之,在“婦女解放”觀念傳入中國的過程中,中共對之做出重要的理論釋讀。20世紀40年代,以延安為中心的抗日根據地的婦女解放實踐形成許多值得重視的經驗。
本文以抗戰時期延安地區面臨的大量婚姻家庭問題為主要討論對象,分析來自於不同性別羣體、鄉村社會及政黨政治的不同訴求如何共同參與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並由此建構不同的婦女解放方案。以“既聯合又鬥爭”的“家庭統一戰線”為旨歸的婦女解放方案的最終形成,利用“婦女參加生產”這一中介,形成家庭內外兩種力量的互動,在性別協商中兼顧各方利益,探索更為平等的家庭結構的重構。
在現有的知識生產體系中,有關“性別”與“階級”的關係問題一直是理論難點之一:一方面,按照經典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邏輯,婦女解放通常被認為只有擱置在階級解放的框架中並與之有效結合才能得以實現,這構成了無產階級革命框架中婦女解放的實踐指南;另一方面,由“後冷戰”時期“女性主義”的一般立場出發,已有的與階級革命相連的婦女解放實踐,卻總是被指責為只是簡單地蟄伏於階級解放的邏輯,甚至被後者懸置乃至中斷、取消。要回應這一重大理論問題,“革命中國”從20世紀20年代起所擁有的在階級革命框架中推進婦女解放的豐富歷史實踐經驗,顯然有必要被珍視乃至被激活。
在筆者看來,對於“性別”與“階級”關係的理解,不能僅僅站在“階級革命”或“女性主義”的單一維度,而是需要立足於具體的歷史語境以結構化的視野去進行分析——兩者是否真的結合過,是否真的探索出了有效的協商與讓渡機制,是否真的創造出了一種憑藉單一的理論資源所無法推進的性別問題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應該説,20世紀40年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延安為中心的抗日根據地的婦女解放實踐提供了值得總結的歷史探索。
無論是在“家國一體”的傳統鄉土中國的語境中還是在晚清以降的“民族國家”的框架內,“家庭”無疑都被看作最基本的社會結構單位①,而且也是父權制/夫權制得以運行的社會基礎所在。因而,當階級革命以重塑社會的巨大能量楔入鄉土中國並將革命所需要的社會化的“新人”詢喚出來的時候,**如何有效地處理“家庭”**顯然就應被視為一個與新的“國家”想象息息相關的重要命題。
尤其是置身於“抗戰”這一特定的民族危機情境中,在階級革命與民族革命需要同步推進的雙重使命下,“家庭”面臨着具有內在悖反性的雙重挑戰:由於大量的青壯年男性必須上戰場,迫切需要維繫住戰時“殘缺”的家庭,穩定住抗戰根據地的基層社會;與此同時,卻又需要藉助家庭革命以顛覆父權制/夫權制,才能激活婦女們的活力,組織起以婦女為主體的大規模的社會生產以支撐戰爭所需。如何在穩定與革命、個人與家庭、民間倫理與婦女解放之間探尋到逼仄的平衡空間,顯然就不只是關係到基層社會如何有效重組問題,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驗證雙重“革命”合法性的一個重要面向了。
延安時期的婦女解放經驗正需要擱置在這一背景下來進行討論。

解放區大生產運動
一
1941年6月10-11日,《解放日報》分兩天連載了丁玲創作的短篇小説《夜》。這篇不過4000餘字的小説,以含蓄而凝重的筆觸刻畫了一位來自於“問題家庭”的苦惱的農村基層工作者何華明的形象,由此將延安時期的婚姻家庭問題推到了前台。作為自詡“我自己是女人,我會比別人更懂得女人的缺點,但我卻更懂得女人的痛苦”[1]的女作家,丁玲在這篇充盈着女性知識者敏鋭觀察與細膩感受的小説中,顯然卻將更多的同情心賦予了男主人公何華明,一位因貧窮選擇入贅而不得不承受“老妻少夫”模式落差的壯年農民:
掙扎於繁重的行政工作與荒蕪的田地間,在試圖完成從一個普通農民到有覺悟和能力的稱職的基層工作者的角色蜕變的過程中,何華明本身已感覺到心力交瘁,應對乏力;而更令其深感苦悶的,是還要面對日益衰老的妻子讓人難以忍受的家庭瑣事絮叨,以及年輕鮮活的女同事同病相憐式的情感誘惑,儘管最後,何華明以“不行的,侯桂英,你快要做議員了,咱們都是幹部,要受批評的”這樣的“公家人”身份自覺生生壓抑住了自己強烈的出軌衝動,但顯然,這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只要注意到引發何華明情慾漣漪的最初源泉甚至來自於作為階級對立面的地主“發育得很好”的女兒清子的時候,就只能説,何華明的階級意識以及“公家人”身份認同其實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堅強,還是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挑戰,甚至有被其與生俱來的“自然化的”男性身份遮蔽的危險。
在這個意義上,只能説其婚姻家庭問題只是暫時被擱置了,由此引發的劇烈的性心理波動才是不可避免,也是難以克服的。這樣的反差分明昭示出了延安基層社會中家庭所面臨的危機——既是以家庭為場域的私人領域未能適應以階級革命為指向的公共領域的變革所產生的危機,也是家庭內部成員角色因此適應程度不一而產生的關係分裂的危機;既是個人從鄉土中國走向革命中國的征程中新的主體建構未完成的危機,也是個人顯在的歷史使命與內在的生命熱情無法有效對接在一起的危機。
在這一脈絡中,作為危機的表徵也是結果,被革命所詢喚的主體應對婚姻家庭生活所出現的困境,因此就成了意味深長的“事件”。丁玲分明已經洞察到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複雜性,但如何來加以有效處理,卻顯然並沒有想得很好——在何華明“感到一個可怕的東西在自己身上生長出來了,他幾乎要去做一件嚇人的事,他可以什麼都不怕的。但忽然另一個東西壓住了他”的瞬間,敍事人更強調的是主人公的軟弱與無助,一種因為屬於個人的情感內容必須要放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中去加以考量而產生的恐懼感與規訓感。當家庭問題的解決建築在利用歷史主體這種恐懼感與規訓感之上的時候,可以看到,丁玲仍然自覺不自覺地暴露出了其作為城市女性知識分子來到不熟悉的陝北農村時所未能克服的內在思想困惑:
一方面,通過挪用“革命加戀愛”的革命文學經典模式[2],她探索了藉助公共領域對私人領域的介入和干涉以及政治化個人的主動配合來處理婚姻家庭問題的模式;另一方面,對孤獨苦悶的男主人公的同情,分明暗示出丁玲更多還是秉承了五四個人主義的遺緒,潛藏了一種城市精英知識分子式的對於革命政權、對於集體的反思以及對於個體的人道主義同情。因而,導致對主人公渡過危機的處理,只能落在以政治克服情慾的偏於個人自律的二元對立模式上,而並沒有設想與貌似落後的妻子攜手共進,進而改變有問題的家庭本身。這樣過分依賴“個人”哪怕是“革命”的個人、寄希望於“個人”的覺悟的婚姻家庭問題處理顯然治標不治本,並無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建構出抗戰格局所需要的“革命”家庭。

丁玲在延安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1941年6月15日在《華北婦女》創刊號上發表了趙守攻的小説《男女平等》,儘管其處理的題材與《夜》相接近,旨趣卻與之大相徑庭:“真有點像男人”的勞動英雄邱桂香同樣面臨着家庭與工作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當她以工作為重、以政治學習為由拒絕擔當起傳統賢妻良母分內的洗衣做飯等日常事務的時候,被丈夫施以家暴;當她向區婦救會秘書和區長尋找幫助的時候,區長用於懲罰丈夫的10個大洋的罰款一下子讓她不能接受,讓她意識到家庭承受這筆罰款的艱難,因此最終她選擇了原諒丈夫以修復兩人之間的緊張關係,而丈夫與區長也分別認識到了自己做法的不妥,分頭進行了道歉,小説由此以皆大歡喜的大團圓結尾。
整個小説無論是故事講述還是人物塑造,都是比較粗糙的,但在趙樹理所説的“問題小説”②的意義上,可以説,它提供了一種不同於《夜》的更為現實的處理農村核心家庭的思路——邱桂香從一開始求助於婦救會和基層政府到主動與丈夫重歸於好,對家庭問題的處理經歷了一個由外而內的過程,最終藉助於“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樣的對“家庭”的整全化理解,通過將公共領域的“像男人”和家庭領域的“像女人”結合在一起,邱桂香放低姿態探尋到了解決家庭問題的現實路徑。
應該説,**這篇小説有意思的地方,是觸及到了單一的依靠基層政府和婦救會這樣外部組織力量在處理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有限性。**如果説組織力量可以從政策法規層面為夫婦矛盾的解決提供來自於公共領域的支撐的話,那麼,可以發現,類似於罰款的剛性做法一旦落地,起到的效果可能是,**在法理的層面上完全理直氣壯,而在人倫的意義上卻有可能是轉移危機、激化矛盾,最終使原本處在受壓迫境遇中的婦女的處境更為尷尬和艱難。**因而邱桂香最後還是主動選擇了一種和稀泥的委曲求全方式,回到家庭內部的倫理層面,重新銜接起賢妻良母的傳統職責以緩釋家庭矛盾。
這一做法當然不無詬病之處,但這並不妨礙其呈現出了這一發人深省的事實——在貧困壓倒一切、個人尊嚴無法保障的前提下,清晰的是非價值判斷必定會受到傳統習俗的挑戰,因而未必適用於處理家庭關係,公共領域的政策法規同樣也未必能推動家庭問題的妥善解決,因此家庭問題的解決似乎只有回到家庭內部,以家庭倫理法則來進行處理。
然而,如果依據這樣的前提來思考和處理家庭問題,“男女平等”似乎又成為一種具有反諷意味的紙上烏托邦:“革命”是否有能力來介入家庭以改變傳統的家庭權力結構和性別秩序,真正實現家庭內部的民主和平等;“革命”婦女是否只能以公共場域與私人領域分裂的雙重標準來安放自己的位置,“婦女解放”是否只能落在公共領域內卻無法改變婚姻家庭生活內通行的“男尊女卑”的傳統法則,顯然,又存在着很大的疑問,這會直接影響到對階級革命合法性與有效性的建構。
不管是被動式的處理還是主動式的處理,可以發現,在整風運動開展之前的延安,家庭問題特別是核心家庭中的夫婦關係問題顯然已經成為小説家關注的焦點題材之一。儘管如何來定位家庭以及以夫婦關係為核心的家庭關係,不同書寫者的看法是有差異的,但其基本思路似乎不無曲徑通幽之處:
如果立足於新式個體的訴求——特別是這種個體的訴求由於在很大程度上呼應了革命對於人的社會化形塑要求而具有時代賦予的合法性的時候,“家庭”無疑會被看作一種束縛和包袱,因而瓦解家庭甚至拋棄家庭就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在這個意義上,無論是何華明的出軌意念還是邱桂香對落後丈夫的叫板,無疑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試圖將個人從家庭中釋放出來的激進革命的支持的;如果立足於傳統家庭本身——“家庭”恰恰又是在戰爭這一特殊時期革命政權必須依靠的基本單位,那麼不同訴求的夫婦之間的和平相處進而保全家庭就成為首要目的,在這個格局中,無論是何華明的勉強維繫家庭還是邱桂香的主動改善夫婦關係,又成為因時勢所迫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反應。
無論是偏向新式個人還是偏向傳統家庭,應該説都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也都各自存在着無法自洽的短板,因此需要在更高的層面上尋找到突破點。
▍二
如果與20世紀40年代延安的歷史實踐結合在一起考察,就會發現,上述文本所書寫的農村婚姻關係處理困境並不是空穴來風。**20世紀早期的中國曆經戰亂,民不聊生,鄉村的凋敝尤為顯著,在此情形下,農民尤其是貧民的婚姻家庭問題就變得很突出。**1936年底的一份社會調查報告就指出:“近十餘年來因天災人禍的結果,過去農村中的中小農民大多變為貧農。據調查所得,中國目前的貧農階級大抵佔全人口百分之五二至六四左右,農民全家收入每年很少有超過兩百元的,每年收入十餘元者則不在少數,在這微小的收入之下,一般貧農不流為盜匪乞丐已算幸運,結婚一事實為難談及。”[3]
對於農村的廣大貧民來説,所謂兩情相悦的婚姻因此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奢望,現實婚姻“唯一目的在於生育子女”,“所謂戀愛的結合,在農村中是完全不存在的”[3],建立在這樣的婚姻基礎之上,農村家庭關係問題的大量出現自是不可避免;而對於僻處於更為貧困、難以生存的西北內陸③同時還面臨着日益危急的戰爭形勢而迫切需要穩定後方的延安來説,其所承受的來自婚姻家庭領域的巨大壓力更是可以想見的。
在中共婦女組織的視野中,當時的鄉村社會家庭糾紛其實並不像上述小説呈現得那麼簡單,因為中國鄉村社會所特有的宗法制度,所謂的家庭更多指向的是數代同堂的大家庭而非現代“三口之家”式的核心家庭,因而家庭糾紛可分為“夫婦間、婆媳間、姑嫂妯娌間”這三類糾紛,“以婆媳、夫婦糾紛為最多最主要”,“這是在不合理的社會制度下所造成的畸形現象,在今天舊的社會制度未改變前,固然不能求得徹底解決,但我們應在目前環境中求得局部比較合理的解決,亦是我們今天迫切急需的任務”[4]。
在這一認識中,這樣的“家庭”既被當作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同時也被當作社會領域的一種延伸,夫婦關係也被視為一種特定的社會關係而需要在社會生活層面來加以處理。因而,**婚姻家庭問題自然而然被視為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必然產物,其解決就理所當然地要與社會制度的變革聯繫在一起。**這一“社會化”的解決家庭問題的邏輯顯然與經典馬克思主義將婦女問題放在階級革命框架中的婦女解放思路是高度吻合的。
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前提,面對各種婚姻家庭問題,不平等的舊婚姻體制問題首先得到關注,如何破除諸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童養媳制度等婚姻體制的積弊,將總是遭受父權制/夫權制壓迫、在婚姻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特別是年輕婦女解放出來,就成為制度層面上解決家庭問題的關鍵所在。
1939年,延安邊區政府頒佈了第一部婚姻法規**《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這樣兩條:“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為原則”,“離婚後,女方未再結婚,因無職業財產或缺乏勞動力,不能維持生活者,男方須給以幫助,至再婚時為止,但最多以三年為限”[5](PP177-179)。
以“自由意志”作為締結婚姻的出發點,顯然針對的就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畸形扭曲的婚姻現象,試圖給予原本處在被動弱者位置的婦女以自主處置婚姻的新空間,這顯然暗含了對五四以來以挑戰傳統大家庭為核心的“現代”“愛情至上”因素的挪用,是對“父母之命”名義下家長包辦婚姻傳統的一種顛覆和摒棄,但更可被視為對20世紀30年代中華蘇維埃政府“偏於保護婦女”的介入式處置家庭經驗的一種繼承④;要求離婚後的男性幫助缺乏生存能力的婦女,也是立足於保護弱勢的婦女羣體,推動“平等”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的一種制度性安排。總體而言,這部婚姻法“保障了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權利”[6],從社會制度層面力圖推動新的家庭秩序乃至兩性關係的建構。
**在各種保護婦女的政策法規之外,建立婦聯、婦救會等婦女工作組織,在婦女羣體內部引導婦女形成自強自主的意識,成為當時處理家庭婚姻問題的又一個抓手。**1937年後的延安作為抗戰的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青年湧入,這其中城市知識女青年數量頗多⑤。這批新女性的到來,帶來“男女平等”“戀愛自由”等富有“現代”氣息的婚姻家庭觀念,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由父權制/夫權制形塑的傳統婚戀觀;同時,她們大多加入了各級婦女工作組織,與當地的婦女幹部一起,通過廣泛的宣傳,組織鄉村婦女參與了識字掃盲、參政議政、拒絕纏足等社會運動⑥,藉此在日常生活中推動婦女特別是年輕一代婦女儘快接受“新思想”“敢於向不合理的待遇反抗”[7],以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現象。
正是來自於上述兩方面的推動,延安的婦女工作建構出了以政府為主導、婦女組織為載體的婦女解放模式,呈現出了鮮明的以保護婦女、伸張婦權為核心的“婦女主義”的傾向,可以説“婦女在家庭中的問題,凡是在建立了抗日政權的地方,婦女就獲得法律上的保障,在政府的幫助之下,在婦女運動中開始解除封建的壓迫與束縛,而從落後的黑暗之中解放出來。在婚姻問題上,已經從局部的個別的適當解決了,並且某些地方開始禁止了買賣婚姻和童養媳,禁止虐待婦女,反對丈夫對妻子的打罵。”[8]
然而,在解決由父權制/夫權制壓迫所帶來的傳統夫婦糾紛的同時,**“婦女主義”卻又引發了一系列新的家庭問題,表現在婚姻領域,就是由婦女提出並獲批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1938年至1943年間,陝甘寧邊區的離婚案件逐年上升,共判決了807件,其中,1943年判決的離婚案件達到302件,是1938年的3.36倍;而且,由婦女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比例大大提升,據綏德分區統計,1944年各縣離婚案件達到65件,女方提出離婚的就有52件[9](PP367-377),佔到了80%。在封建禮教觀念較強的農村地區,原本“農村家庭不易聽見有鬧離婚的”[3],因而,由婦女主導的離婚案件的大幅度增長在當時引發了極大爭議⑦。
在積極的層面上,可以説,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婦女的痛苦,受到了婦女羣體的歡迎,激活了婦女羣體的內在能量,使其能產生更大的熱情參與各種公共事務,同時,標誌着支撐階級革命最為重要的“平等”訴求開始從公共領域向私人領域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階級革命走向深入的要求。
但是,在消極的層面上,急劇上升的離婚案卻也在很大程度上觸動了男性農民羣體尤其是本身娶妻困難的貧農男性的利益,“勢必造成鄉村矛盾,尤其是與根深蒂固的鄉村男權觀念,及通過家庭/家族秩序實施的男權控制之間形成衝突,這種激烈顛覆或破壞傳統鄉村結構的做法,顯然會影響到鄉村社會的穩定發展”[10],甚至有一部分在前線作戰的男性戰士也飽受後方家屬離婚之擾,頻頻出現搶回已再嫁的前妻事件[11],而這,恰恰又是和抗戰大局的需要背道而馳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數落後婦女受彩禮等現實利益蠱惑,渾水摸魚,居然利用“壓迫”“自由”等話語掩飾一己之私,企圖達成離婚事實以便繼續實施買賣婚姻的勾當:“良以陝北乃經濟文化落後之區,落後之婦女常因愛富嫌貧每每藉口感情不合欲離窮漢另適高門,致令窮人有再娶之難,且減少其家庭勞動力,影響生產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婦女,濫用婚姻自由隨便戀愛,亂打游擊,朝婚暮離,視同家常便飯者。”[12]夫婦糾紛問題由此不能簡單歸咎為兩性不平等關係,婦女自身存在的落後的思想觀念、生活作風等問題顯然也有必要提上議事日程,而對於當時中國農村以及農村婦女羣體的這種複雜性,“婦女主義”式的婦女解放方案在應對上明顯是準備不足的。
當旨在反抗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壓迫的初衷卻可能製造出新的婚姻家庭壓迫形式以及新的家庭問題的時候,當新的家庭糾紛與傳統家庭糾紛合流可能造成更大的性別對峙、社會撕裂時,如何在革命理想與錯綜複雜的現實之間切實探索出婚姻家庭改革的有效空間,以“婦女主義”為旨歸的婦女解放實踐由此與文學書寫殊途同歸,面臨共同的困境。

古元:《離婚訴》
▍三
幾乎與“婦女主義”崛起並行不悖,延安時期還存在着另一種從“家庭和睦”立場來處理婚姻家庭問題的思路;而且,其發展過程又恰好與“婦女主義”由盛而衰的軌跡形成了耐人尋味的反向運動。
早在《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之初,就有婦女工作者提出需要從多個維度而非簡單地站在“婦女”這單一立場上來處理婚姻問題:“反對買賣和媒妁的婚姻,同時也反對輕易離婚的舉動。一方面反對丈夫、婆婆不人道地打罵妻子和兒媳;另一方面主張家庭裏要有友愛的和睦,同時打破一切輕視婦女的舊習氣。”[13]
這一看似保守的折中方案,顯然超越了將家庭婚姻問題簡單地歸咎為“包辦婚姻”、將離婚視為年輕婦女得以解放的重要途徑的看法,而是強調在既改造丈夫/婆婆又改造兒媳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雙方都能接受的以“和睦”為特徵的新型家庭。
而“家庭和睦口號之提出,其目的是在於,一,建立家庭統一戰線;二,爭取家庭中的老年婦女——如婆婆等——及保守的農村中的封建勢力的一部,及一般中立分子如翁翁男人等——同情婦救會。三,通過這一口號藉以達到改善婦女生活——其中最主要的是青年及成年婦女如媳婦等生活之目的。”[14]較之於“婦女主義”立場上對於婚姻家庭問題的處理,“家庭和睦”的方案並沒有將改善婦女特別是年輕婦女的家庭處境放在首位,而是企圖超越對年輕婦女這樣的特殊人羣的特殊關切,通過對“和為貴”“家和萬事興”等傳統倫理道德資源的自覺徵用,利用傳統家庭想象、保留既有家庭體制外殼而進行有限度的家庭改造,來創造出兩性協商的新空間。
而改造的路徑,顯然又受到了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政治領域內提出的“統一戰線”理論的啓發,通過將“性別差異”同“政治差異”進行類比,將性別、代際的融合一定程度上等同於階層的聯合,企圖用“先抑後揚”的策略為年輕婦女爭取應有的家庭權利,同時促動抗戰時期動員和組織婦女的體制化機構“婦救會”順利地得到鄉村社會的接納。
在這一過程中,為婦女爭取權利的過程,也是將家庭重新政治化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應和了邊區政府以婦女工作為抓手擴大“民主”受益面的更高使命:“今天邊區婦女同胞的任務和其他地方是不同的,其中有一個很大的差別,最明確的是:邊區政府所在地,已經不僅是領導婦女為爭取民主權利而鬥爭,而是更進一步地鞏固和擴大所獲得民主權利”[13]。因而儘管當時仍有張琴秋等人提出了一些異議,表示“要改變家庭的關係(與公婆、與丈夫等關係以及婚姻的不自由)”,“不應該為了不正確的統一戰線方式勉強運用家庭和睦”[15],但在抗戰形勢日益嚴峻而“婦女主義”水土不服的弊端愈加彰顯的情形下,“家庭和睦”口號逐漸成為了婦女工作的主導方針。
但落實在現實操作層面上,“家庭和睦”口號所產生的實際效果似乎卻並不如意。如何在“婦女利益”與“家庭和睦”間找到合適的平衡,特別是遇到婚姻家庭糾紛,像婦救會這樣的婦女組織到底該以何種立場、姿態和導向介入,出現了左右搖擺、一味求和的偏差,造成了各方都不滿意的結果。
亞蘇經過調查後指出:如冀察晉“過去一向以‘家庭和睦’口號排除婚姻糾紛,而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因此,婦女的切身痛苦未除。雖則避免了封建勢力的打擊,以清官難斷家務事了之,但因為不能為婦女解決切身問題,婦救會威信無法建立。”如定襄,“特別婚姻的不滿提到婦救會解決的很多,而婦救會多怕擾亂社會治安,無法解決,只以家庭和睦口號勸解,以致廣大婦女對婦救會無信仰,視為它是有錢的洋學生的組織”。五台有“青年的婦女幹部因經驗閲歷少,解決家庭糾紛問題時遇到困難,同時由封建勢力的阻礙,故多以家庭和睦採用拖延態度,致表現為婦救會幹部對婦女日常生活及切身問題上的痛苦注意不夠的現象……”[14]
究其原因,亞蘇認為,是因為在建構家庭統一戰線的時候缺少“鬥爭”這一前提,沒有將“鬥爭”作為建構“聯合”的必要步驟:“第一,只顧到了家庭的和睦——即只顧到家庭統一戰線的建立,而忘卻了鬥爭(即統一戰線只有在鬥爭中才能生長髮展和擴大的基本真理);二,由於這樣造成了退卻的政策,怕鬥爭,向封建勢力表示了屈服和妥協。”[14]在這個層面上來理解“家庭統一戰線”的建構策略,顯然,就可以看到其較之於單一激進的“婦女主義”或是非不清意義上的“家庭和睦”所不同的新質:一方面,它重新關注到了婦女在不平等的家庭秩序中的處境所必然帶來的反抗訴求,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婦女主義”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卻又不會完全站在婦女立場上,而是強調了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重塑家庭結構的必要性。

古元:《調解婚姻訴訟》
儘管如此,既鬥爭又聯合的家庭統一戰線的建立,仍需要藉助兩性都能認可的中介,或更準確地説,一個可以超越兩性性別分歧的卻又聚焦兩性共同利益的更高訴求的出現,才能形成真正可操作的協商平台。
1943年,中共中央頒佈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各抗日根據地目前婦女工作方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標誌着根據地婦女工作重心的轉向。《決定》要求,在當前艱苦的抗日形勢下,“廣大農村婦女能夠和應該特別努力參加的就是生產……而提高婦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達到解放的道路,亦須從經濟豐裕與經濟獨立入手”[16](P648)。“生產”作為抗戰時期最重要的三項任務之一,無疑是需要民眾普遍參與的中心工作;而戰時男性勞動力的匱乏,又使得婦女特別是年輕婦女需要被組織起來從事生產,這顯然成為婦女們介入社會生活主戰場進而獲得經濟能力的重要機遇。
當然,**對於延安的婦女們來説,這也意味着她們需要自我改造脱胎換骨,改變長久以來形成的“婦女不下地”的舊習俗,成長為能支撐家庭經濟同時也能保障抗戰需要的生產者,才能獲得進行家庭鬥爭/協商的主要砝碼。**由此,可以認為,借力於特殊的戰爭背景,助推家庭統一戰線建構的外部條件已經生成,對家庭糾紛的處理也就不再侷限於家庭內部,而有了社會化解決的依據和空間了。
除此之外,既鬥爭又聯合的家庭統一戰線的建立,還涉及領導權的問題,特別是對領導者的能力與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鄧穎超、蔡暢等婦女運動的領導者顯然意識到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開始逐步反思婦女工作的偏差並對下一階段婦女工作的部署進行了調整,同時開始以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式改造婦女工作者隊伍。
她們旗幟鮮明地反對大後方流行的“新賢妻良母主義”,指出,“將婦女解放與國家社會的解放分離開來,在抗戰的偉大時代中,幻想着‘小我家庭’,個人主義的自私的‘新’的賢妻良母,…絕不是中國婦女解放運動的直接主要方向和任務”,要**“號召中國家庭婦女做抗日的先鋒模範——做國家的良母,民族的賢妻”**[17];強調婦女工作要改變“到處背誦一套‘婚姻自由’、‘經濟獨立’、‘反對四重壓迫’……等等口號,從不想到根據實際情形從何着手”而導致“不能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陷於孤立”[18]的狀態,要求婦女工作必須真正與“抗戰”這一中心工作相向而行;希望婦女工作者“深入到農村去組織婦女生產,解決其生產困難,增加其經濟利益”[16],並對婦女工作領導機關知識分子出身的女幹部存在的“主觀主義、形式主義、沒有羣眾觀點的作風”[18]進行批評和改造,從而在很大程度上與城市化、知識化和精英化的“婦女主義”道路分道揚鑣,在婦女工作體制上支持了家庭統一戰線的建構。
可以説,這樣的“家庭統一戰線”建構,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夜》對於男性基層工作者婚姻問題的焦慮,但從延安地區的農村基層社會的複雜現實出發,又對其個人主體式的處理夫婦問題的方式進行了質疑和揚棄;某種意義上與《男女平等》以“家庭”而非“個體”作為立足點進入婚姻家庭領域的思路不謀而合,但對“鬥爭”與“聯合”的辯證處理,使得婦女勞動英雄可以獲得超越“和稀泥”的更有力量的改造家庭父/夫權制的方式;通過參與“生產”這一社會化的方式,為支撐戰時的家庭經濟/社會經濟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既在家庭內部取得了可以與父權制進行性別協商的機會與空間,同時也在此過程中建構了自己作為歷史實踐主體的位置並鍛造了通往解放之路的能力;而對“婦女主義”與“家庭和睦”這兩種頗為針鋒相對的思想資源的反思與整合,“家庭統一戰線”才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原則性與策略性可以有機貫通的現實操作空間。正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延安時期邊區婦女的巨大生產能量才能被激發出來,“從1938年到1945年,近20萬婦女共紡紗約600萬斤,織布約46萬大匹;1940年後婦女織得的布就能解決全邊區軍民需用布匹的1/3,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戰爭”[19];而另一方面,像馬杏兒⑧、孟祥英⑨等這樣在公共領域/家庭領域內都能應付自如的婦女“革命新人”才有可能在根據地大量湧現。

勞動英雄孟祥英
▍結語
由“抗戰”這一特殊的民族革命戰爭所促發,面對處於重重壓迫中的貧困農村婦女以及由此層出不窮的婚姻家庭問題,以延安為中心的根據地在傳統倫理、鄉規民約、城市文化、革命話語等不同勢力的博弈格局中,經歷了不斷地摸索之後,在一定程度上理順了“婦女”“家庭”“生產”“中國共產黨”與“民族革命/階級革命”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形成了以“家庭統一戰線”為旨歸的處理模式。
這一模式,一方面驗證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中明確提出的處理無產階級婚姻家庭問題的基本原則的可靠性,即“婚姻都是由當事人的階級地位來決定”,“在無產者家庭中,除了自專偶製出現以來就蔓延開來的對妻子的野蠻粗暴也許還遺留一些以外,男子統治的最後殘餘也已經失去了任何基礎”[20](P73),因此處理無產階級的家庭問題,一定不是建立在對立的性別格局中而更強調在同一階級大聯合的前提下創造內部性別協商的空間。
另一方面,則在一定程度上探索形成了**“革命中國”婦女解放的獨特道路**:首先,對“平等”的理解並非建立在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簡單對等基礎上,而是因為**經過了“階級”視野的過濾與整合,使得不同代際(婆媳關係)、不同性別(兩性關係)之間的平等問題可以在結構化(性別結構/家庭結構)的視野中敞開;結構的全局性、博弈性和動態性決定了處理性別壓迫的方式不是簡單的東風壓倒西風的過程,而是彼此靠攏、縮短差距的性別平等建構,因而針對兩性雙方的“改造”才是值得關注的歷史經驗;其次,性別“協商”作為性別問題解決的有效方式,往往超越了政策法規的範疇,需要在情與法、倫理與習俗、理想與現實之間尋找一種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這一看似是傳統鄉土中國“熟人社會”的遺產經過了階級革命的徵用之後,煥發出了新的能量,形成了“既聯合、又鬥爭”的策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婦女解放不能簡單套用階級鬥爭方式而鬥爭又如何有效的問題。
本文原刊於《婦女研究論叢》2016年第6期,原題為《延安經驗:從“婦女主義”到“家庭統一戰線”——兼論“革命中國”婦女解放理論的生成問題》。篇幅所限,參考文獻與註釋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