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中心漏診肺癌 患者起訴獲賠15萬_風聞
没有故事-还没写完的风闻小编2018-03-16 09:48
據華商報16日報道,北京一體檢中心給科研人員張華(化名)體檢時,未能從胸部DR影像片及時識別肺組織早期病變,也沒給出恰當正確的醫學信息和醫學建議,一年後張華髮現癌症時已是中晚期。張華起訴索賠,該體檢中心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底兩次被判賠償,共支付15萬餘元。

資料圖
事件回顧
體檢機構未發現病變
一年後確診為肺癌
張華是一名科研人員,單位每年會組織體檢。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體檢中心體檢。2013年12月21日醫方出具體檢報告中,胸部攝片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張華再次到這家體檢中心體檢,胸部攝片發現“右肺下葉可見團狀塊陰影”。張華立即去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進一步檢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確診為右肺下葉癌,被安排立即手術。
張華住院期間,專家會診時發現,2013年12月18日體檢報告後附的DR影像片紙質複印件已經顯示右下肺部存在陰影,這説明體檢中心存在嚴重的漏診、誤診。張華雖經手術治療,但因耽誤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轉移,需長期放化療,過程痛苦、花費巨大,且生存期顯著下降。
體檢中心
此前要是沒進行體檢
病情更發現不了
張華將體檢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1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在內的費用27萬餘元。
對此,體檢中心辯稱,其體檢行為不存在過錯,且體檢行為和張華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關係。若沒體檢,張華的病將更晚才能發現,更晚才得到治療。2013年的體檢該中心已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並提示對異常結果進行隨訪複查或其他相關檢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體檢時發現的,此後才得以在沒有症狀的情況下及早確診,及早治療,體檢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
體檢中心表示,公司對張華身患疾病深感遺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發疾病,並非體檢導致,且必然發生手術、放療、化療等後續治療。所以張華的損害後果與體檢中心的體檢行為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體檢的目的是發現疾病線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診斷,故不存在漏診、誤診。
法院判決
體檢目的是“早發現”
被告存在過錯
法院受理該案後,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認為體檢中心2013年在讀胸部DR影像片時,雖指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性改變,但未及時識別肺組織異常改變或早期病變情形,也未針對胸膜增厚提出進一步相應檢查建議例如胸部CT,也沒有給出恰當正確的醫學信息和醫學建議,體檢工作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健康體檢是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瞭解受檢者的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實施健康體檢,應達到“在定期、約定的檢查項目範圍內,儘早發現潛在或早期病變、異常,從而及時提出相應的進一步醫學診療建議,使受檢者能儘早得到規範診治、改善預後”的目的。
法院認為,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雖與醫學診治不同,但也屬於醫療行為的一種,受相關醫療規範約束。如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後果,並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司法鑑定,體檢中心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張華肺葉切除手術後需接受輔助化療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法院酌定體檢中心按照75%的責任比例作出補償。2016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處體檢中心賠償張華包括醫療費、住院費、精神損害撫慰費等費用在內約10萬元。
此後,張華化療又產生大額醫療費,再次將體檢中心訴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體檢中心再賠醫療費約5萬元。
律師説法
此類問題缺乏救濟手段
需要立法完善
中國衞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欣是張華的代理人。萬欣認為,普通民眾定期體檢,主要目的是發現早期症狀不明顯不易被發現、而晚期發現治癒率很低的癌症之類的重大病症,做到早發現早治療,延長壽命、提高生存質量。
萬欣表示,民眾做體檢的目的,高血壓一類的慢性病,早期臨牀上會有表現,發現後治療方法也多,體檢發現這些疾病不是體檢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還是癌症的早期發現,“這件事造成的影響很難量化評估。張華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鑑定機構都沒法出具鑑定意見,判斷張華因為誤診會少活多少年。”
萬欣認為,目前法律規定對這種情況缺乏有效救濟手段,這是醫療糾紛司法實務的一個難點問題,亟須立法完善。
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