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美國跟中國打貿易戰是報復,更是警示_風聞
阴山贵种-典午当涂2018-04-04 11:19
隨着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對自美進口的128項產品加徵15%或25%關税,中美兩國間的這場史詩級貿易戰完成了第一個回合。針對美方濫用世貿組織“安全例外”條款而對進口鋼鐵和鋁產品實施的232措施,為了平衡美方由此給我方造成的損失,自衞還擊,採取同等殺傷力的報復措施是必要的。
而由於美國總統特朗普已於當地時間3月22日簽署針對中國“經濟侵略”(China’s economic aggression)的總統備忘錄,宣佈將就中國在鋼鐵、鋁貿易和知識產權方面的行為向500億美元的中國對美出口商品徵收懲罰性關税,同時限制中國對美直接投資,中國這一舉動是對美方232措施的報復,更是對規模大得多的美方301爭端的警示:是懸崖勒馬撤回保護主義措施,還是繼續一意孤行,悉聽尊便,我方必定對等奉陪。我們不喜歡貿易戰,但正義在手,我們不得不追求以戰止戰。

而且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也非常明確表示,在考量清單的時候,明確針對了將受到“中國製造的2025”政策支持的中國產業,比如中國的高科技行業。
就總體而言,按照通行的國際慣例衡量,美方301調查報告中對中方的指責是站不住腳的。須知,中國起草技術轉讓條例時是完全參照1985年聯合國技術轉讓條例(草案)而制定的,美國也參加了討論制定聯合國技術轉讓條例,因此,中國的技術轉讓條例至少屬於國際慣例,何過之有?
不僅如此,按照通行的國際慣例,知識產權不是至高無上的,而是應當防止被濫用的,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中本身就有多項條款授權成員方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自己的公共利益,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特別是鼓勵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必要時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如該協定第8條“原則”規定:
“1. 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規時,各成員可採用對保護公共健康和營養,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部門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類措施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2. 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
又如該協定第67條“技術合作”規定:
“為促進本協定的實施,發達國家成員應發展中國家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請求,並按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應提供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技術和資金合作。此種合作應包括幫助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以及防止其被濫用的法律和法規,還應包括支持設立或加強與這些事項有關的國內機關和機構,包括人員培訓。”
對照上述世貿組織條款,在美國單方面發起的這場301調查中,他是在防止濫用知識產權、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還是完全相反,明眼人不難判斷。
美國發動的這場貿易戰不僅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也不符合包括美國企業在內的許多迅猛發展新興產業的要求,而且在很多情況下踐踏了人性。事實上,美國不同產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張存在顯著差異,迅猛發展、扮演了近二三十年國際經濟發展技術火車頭的軟件等產業相當多地主張“弱保護”,製藥產業則最強烈主張“強保護”。

我們願意激勵製藥業創新的動力,但製藥業所要求的過度的“強保護”存在巨大倫理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已經走到了勒索麪臨死亡風險的患者的地步。美國決策者口口聲聲希望鼓勵創新、重建美國實體經濟部門基礎,但他們究竟想清楚沒有,自己到底是應該側重保護創新更加活躍的產業,還是不惜製造嚴重倫理問題而片面聽從創新沒那麼活躍、對經濟社會拉動力量沒那麼強大的產業?
經過數十年發展,今日之中國有足夠實力對開啓貿易戰釁端的對方給予至少同等力度損傷,更有運用這種實力的堅強意志。但貿易戰歸根結底不是好事,依靠貿易保護主義、而不是自我更新自我改革就能重建本國實體經濟部門,更是十足幻想;為避免兩敗俱傷,幻想落空,開啓釁端者撤回保護主義措施才是上策。未知華府決策諸公,有此見識否?
(本文原載微信公眾號“梅新育論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