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校應出台禁止師生戀的明文規定_風聞
蛋总toshi-我觉得OK2018-04-08 19:27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Neil反面教材(ID:maninsmog)
下面的內容截取自我2011年參加科學網徵文大賽時發表在科學網博客上的文章,當時我的文字沒有太多人關注,但幾年後的現在,瀋陽高巖案引起了公眾極大關注,把北大南大推到了風口浪尖上。遺憾的是,北大和南大也只能從“師德”角度去講這事兒,既不給力,也不解氣。所以我把這部分文字重新貼上來,借這個機會呼籲:中國高校真的應該出台禁止師生戀的明文規定。
下面是正文:
國外大多數正規大學和科研院所都有“限制”甚至“杜絕”教員與學生之間發生感情和關係的明文規定,但類似的規定在我國則是一片空白。我認為中國大陸教育界十分有必要出台明文規定對“師生戀”及相關問題進行限制和管理。我在這篇文章中跟大家講講其間的道理,也為這種管理規定的頒佈進程做個鋪墊。
一、大學和科研院所為什麼應該對“師生戀”或“師生間的不正當關係”進行干預和限制?
可能有朋友會感到不解:師生戀,或者師生間的不正當關係(諸如情人,小三),這是兩個人私密的事,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為什麼要在大學和科研單位制定管理條例,動用公權力來干涉這樣的私事?這樣做,是不是太小題大作?是不是太上綱上線?是不是有點管得太寬?
對這個問題,我們有兩個非常充分的理由作為解釋:
1、在大學或科研院所中,有一種較為普遍的“潛規則”,我將其稱之為“實驗室性騷擾”。
其具體含義為:在大學或科研院所的教學過程中,教員是強勢羣體,學生是弱勢羣體。在打分,考核,畢業等核心問題上,教員往往具有決定性的權力,但由於我們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這種權力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糾錯,因而也就自然而然的出現了教員利用自己的這種權力,以打低分,考核不通過,不讓畢業答辯等理由為要挾,脅迫處於弱勢羣體的學生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案例。
在這裏舉個我在現實生活中聽説過不止一次的例子:
一個女研究生,在其完成幾年學業,準備申請畢業答辯的關鍵時刻,她的導師明確向她表示,要她和他到賓館開房共度良宵,在滿足他的獸慾之後才允許該女學生畢業走人,否則堅決不允許她參加答辯。
在學生答辯的問題上做文章,這是實驗室潛規則中最常用的手段,也是最經典的案例,毫不誇張的講,類似這樣的案例在中國相當一部分大學和科研院所都曾發生過,據我私下裏掌握的信息,即便是北大清華這樣的一流名校也不例外。
而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被潛規則的當事人中,絕大部分人最終選擇接受,並保持沉默,事後就當一切都沒發生過,畢業走人,再不回來。只有少數人選擇抗爭,但抗爭的結果往往是當事人退學,而施以潛規則的一方則絲毫不被撼動,以後有新的目標還會繼續自己的獸行。
你可能會覺得選擇默默接受的人實在太傻,但當你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的從受害者角度去考慮,你會發現反抗的代價太大。我們國家的現有制度中根本沒有保護弱勢羣體的條例,你的導師如果想潛規則你,你就算公開反抗,往往也不能把他怎麼樣,反而最後吃虧的還是你自己。
上面提到的是男教員潛規則女學生的案例,但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少數情況是女教員潛規則男學生,甚至還發生過男教員潛規則男學生,女教員潛規則女學生的案例,這後幾個案例看似新奇,但考慮到中國如此龐大的人口基數和數以百萬計的知識分子數,你應該會想到它們再新奇也不會是個例。
這種“實驗室性騷擾”現象的存在,嚴重的損害了高等教育的形象,也極大的傷害了年輕人的正當權益,這無論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是堅決不允許的,因而我們有必要動用公權力,通過設置與法律體系相承接的管理條例來使之杜絕。
這便是我們要通過相應的條例來限制師生之間關係的第一個理由。
2、上面講到的是“潛規則”,是“性騷擾”,甚至是“誘姦”或“強姦”,這屬於一方違背另一方意願的行為。而在現實生活中卻還有另外一種兩廂情願的情況,比如師生戀。
教員和學生公開戀愛,這並不是潛規則,也沒有哪一方的正當權益會受侵害,但在西方許多大學,教員和學生之間戀愛也是明令禁止的。這又是為什麼?
因為這裏會涉及到一個“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儘管教員和學生公開談戀愛,兩廂情願的相處,並不會使得他們當中任何一方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但是,這種行為卻可能侵犯到第三方,即其他學生的正當權益。
舉例説明:一個實驗室有一個教授和三名研究生,而教授和其中一名女研究生戀愛了。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這名女研究生會佔有更多的教育資源。
比如該實驗室有出國訪問交流的機會,開國際會議作報告的機會,教授都會優先考慮正在跟自己談戀愛的女研究生,甚至實驗室最好的電腦,最好的辦公室位置,都會留給這個女研究生。
而這對另外兩名研究生而言,就意味着不公平,意味着整個教學過程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我們知道公平公正是教育的基本原則,這原則中體現的是現代社會人人平等的理念,然而遺憾的是,師生戀恰恰損害的就是這個原則,因為這樣的行為會損害到第三方的正當利益。
出於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原則的目的,西方一些大學最早制定了限制教員與學生談戀愛的規定。
二、通過以上分析,我想你應該能夠理解教育機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教員與學生之間關係進行限制的原因了。下面我把問題細化,針對具體條例和情況進行更詳細的分析。
1、我們在上面籠統的提到了限制師生戀,但師生戀也分很多種。比如本院系老師和本院系學生談戀愛,本院系老師和外院系學生談戀愛,本校老師和外校學生談戀愛,本實驗室老師和本實驗室學生談戀愛,本實驗室老師和其它實驗室學生談戀愛。針對不同情況,要不同對待。
(1)本院系老師和本院系學生談戀愛,本實驗室老師和本實驗室學生談戀愛,這是毫無疑問絕對禁止的,理由上面已經講過,不再重複。
(2)本院系老師和外院系學生談戀愛,本實驗室老師和其它實驗室學生談戀愛,這在大多數國外高校中也是禁止的。
為什麼?因為儘管學生並不是和直接負責自己教學的老師談戀愛,但由於學生和老師仍屬於同一個單位,那麼很可能學生直屬的老師和跟學生談戀愛的老師之間會是同事甚至朋友關係,這種同一單位的同事和朋友關係也是一種利益關聯,也會導致該學生的導師因為顧及到該學生男朋友是自己的同事而有意偏袒的情況。這也會損害第三方學生的利益,也會有損到教育的公平性。
(3)本校教員和外校學生戀愛,這種情況不予限制。
由於這種情況並不涉及到不正當競爭,不會傷害到第三方的利益,也不會違背公平的教育原則,因而這種情況下的戀愛是正當的,不應當受到限制。
2、最早西方大學提出的條例是“嚴禁師生戀”,但後來很多單位發現這種説法有漏洞。什麼漏洞?
人這種動物是很靈活的。你明令禁止師生戀,好吧,我們不談戀愛,只上牀行不行?
這個漏洞就在於它忽略了一種我們稱之為“性交易”的現象。
師生間的“性交易”是另一種特殊的“潛規則”,它不同於“性騷擾”,因為它是“你情我願”的,同時,它也不同於“師生戀”,因為性交易是沒有“感情”的,也就談不上“戀愛”。
在全國,甚至全世界大學範圍內,師生間的性交易也是一種相對普遍的現象,比如,在我國某些大學和科研院所裏,就有學生為了入黨,為了爭取到獎學金,為了爭取到保送研究生的資格,而與院系的輔導員或其他有權利的老師發生關係的案例。在實驗室裏,也有女研究生為了能夠順利畢業而向男導師主動獻身的情況。當然,為了不失普遍性,還需要提及男研究生向女導師獻身,女研究生向女導師獻身,男研究生向男導師獻身的情況。
考慮到性交易這個漏洞,我們不得不把原本的嚴禁師生戀的説法更加嚴格化和完善化,於是也就演變成了今天的“嚴禁師生戀以及師生間的性關係”。
不過,我必須在此指出,即便是這樣的説法,也存在細微的漏洞,這個細微的漏洞在於有一種行為叫“邊緣性行為”,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性行為,在今天的法律上仍有一定的爭議,不過考慮到這種情況的極為特殊性,一般我們還是忽略這樣的漏洞,僅以“嚴禁師生戀以及師生間的性關係”作為最終的表述。
三、前面的幾個段落一直講的都是師生戀,性騷擾,性交易這些行為的“不應該”,講的都是通過制定相應管理條例杜絕這些行為的必要性,但是光談不應該,而不去制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一個人如果觸犯了法律,你卻不去懲罰他,使得他不用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那麼法律就會形同虛設。
那麼對於師生戀以及師生間的性關係,我們應該怎樣懲罰?
1、借鑑西方絕大多數正規大學的處理方法和經驗,“嚴禁師生戀以及師生間的性關係”要首先寫進員工守則,務必保證任何一個大學或科研院所的教員在工作伊始都對這個條例非常清楚,在此基礎之上,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學校的教員應該會被開除。
(1)必須指出,國外大學是不搞“寫檢討”這一套的,因為所謂的寫檢討,其實是一個制度上的缺口,是一種制度性腐敗的不良產物。
一個人倘若犯了錯誤,觸犯了律法,卻只需要在一張紙上套用模板般胡説八道幾句就能逃脱懲罰,這便是任何一個講原則的人和制度都不能接受的。
既然一開始就已經把條例在員工守則裏跟你説清楚了,你再犯就是明知故犯,任何的檢討都無法抵賴。
(2)請注意我的用詞,我説的是“應該會被開除”,這樣説是因為有特例,在國外大學,如果出現了“師生戀”這種情況,那麼教員並不一定會在第一時間被開除,學校還有可能提供另外一個選擇,那就是學生轉學。
考慮到教員和學生髮生了戀情,一味懲罰有時也會顯得缺乏人情味,無法體現21世紀教學管理人性化的理念,大學有時會提供一個緩衝,如果學生願意轉學到其它學校,使得這段戀情不再對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損失,不再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不再違背教育的公平性,那麼教員則不會被開除,這段戀情的正當合理性也會得到承認。
而倘若學生不願意轉學,學生和教員之間的戀情又無法抑制,那麼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和教育公平的原則出發,教員則會被開除。
總之,一旦教師和學生髮生了戀情,那麼他們兩個人一定不可以同時隸屬於同一單位。
(3)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一個學生和一個老師互相愛慕,又不願意分開,該怎麼辦?唯一的辦法就是忍着,等學生畢業以後兩個人再公開戀愛。而如果中間這段沒忍住,戀情被公開,或者發生了性關係,那麼一經曝光,就要進入既定的程序,按照上面提到的步驟來處理了。
(4)必須講一個特例:如果一個教員和學生戀愛,是在學生入學之前就開始的,這種情況怎麼辦?
一般來説,這種情況會被認為是許可的,也就是正當的戀愛。但是,一般來説,這位學生不可能成為這名教員直屬的學生,特別在研究生院,這名學生不可能直接跟這位教員讀研究生。
為什麼?因為嚴格意義上,在學生的錄取環節中也會涉及到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亦即教育的公平性問題,如果一個學生和一個教授是戀人關係或者親屬關係,那麼在研究生報考時,這名學生是不允許報考這位教授的。一定要避嫌,否則就會造成研究生招生時不公平不公正的情況,損害到其他考生的正當利益。
2、細心的讀者會發現,我這裏提到的懲罰,只是針對教員的,卻不針對學生,我只提到了開除教員,卻沒有提到開除學生。為什麼?
(1)在實驗室性騷擾的情況中,學生是弱勢羣體,也是受害者,如果我們在設計制度時把對學生的懲罰也加進去,使得學生在檢舉禽獸老師之後反而有可能被老師反咬一口,反而被學校懲罰,那麼學生將受到二次傷害。本來已經被潛規則了,還要被學校開除,這是雪上加霜,二次碾壓。
本來學生作為弱勢的一方,反抗性騷擾就需要很大的勇氣,倘若再加上對弱勢一方的懲罰措施,受害者就更不敢去反抗了。
這樣我們保護弱勢羣體正當利益的初衷就無法達到,我們的制度就設計失敗了。
(2)在教學過程中,教師也屬於主導一方,所以學生脅迫教師,學生潛規則教師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我們同時認為,教師是比學生更成熟,更有控制力,更具思維能力的人,所以即便是學生主動獻身,學生主動勾引教師,學生主動誘惑教師,教師也應該更有控制力。
或者通俗的説,你不能因為學生誘惑了你,而你沒有管住自己,就把責任推給學生。即便是學生主動,你還是要承擔所有的後果和責任,因為你是老師。
總的來説,只對教員進行懲罰,而不懲罰學生,正是這個制度設計的巧妙之處,因為我們只需要控制住教師這一頭,就完全可以既保護學生作為弱勢羣體一方的利益,又杜絕師生戀和師生性交易這兩種情況的發生。
3、現在這種規章制度的大框架已經基本介紹完畢,如果足夠細心的話,我們不難發現這種條例實施起來非常簡單。
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日常學習生活工作過程中,一旦教員對學生有不端行為,學生只需向管理部門檢舉,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即可進入對教員的調查彈劾階段。因而,這也對教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在今天,國外許多大學都有一個有趣的現象:一個男導師在和女學生單獨討論問題時,他辦公室的門一定是開着的。為什麼?因為辦公室的門如果關了,一旦出什麼事兒,他就解釋不清楚了,搞不好就要丟掉自己的飯碗了。
四、最後做個總結:在這篇文章中,我詳細討論了有關“實驗室性騷擾”、“師生戀”、“師生性交易”等發生在大學和科研院所等教育機構中的社會現象,在指出我國的高校和科學院系統在這方面管理制度上處於完全空白狀態的同時,介紹國外大學的管理經驗,同時給出一個可行的理論框架和建議。
過去對這類社會現象,我們只是從道德上去做一個評判,但在今天看來,這種單純道德上的評判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進程中人保護其自身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了,在律法上對其進行限制,既是一種人的需要,也是一種制度的進步,它既反映中國法制化的進步,也反映中國科研和教學管理制度的進步,這種進步,是歷史的必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