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沒阻止女友跳河要賠16萬 曾稱:不想活不關我事_風聞
半听星冰乐-你怎么永远有这么多话可说2018-04-09 16:11
源:成都商報
那個晚上 發生了什麼
喝酒
“……去的時候我們點的白鰱魚,叫了一瓶一斤的豐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兩),她喝了兩杯(共4兩)……”
爭執
“……她把我的手機搶過去並摔在地上摔爛了,我就用手抽了她兩下……”
“……她就説我不想活了,我説你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然後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後面,並打她,她就反過來用手掐我,摳我的臉,並用嘴吸我的手……”
跳河
兩人行至綿陽三江大壩處,李燕趁王軍不備,翻越三江大壩護欄,跳入三江河中。
施救
在李燕跳河後,王軍隨即跳入江中欲對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沒有發現其身影,他游回到河邊的坡處呼救。

綿陽人王軍沒想到,女友自己跳河身亡後,法院會判他承擔20%的共計16萬餘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樁事故要追溯到8年前。當時,王軍的女友李燕跳河身亡,事前兩人發生了抓扯、爭執。李燕在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時,選擇了跳河自殺。
原本有義務勸阻的王軍,在明知李燕飲酒、有心自殺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阻止,還説出“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這樣的話,甚至和她進一步發生爭執。因此,法院認定王軍存在過錯、構成侵權。
8日,成都商報記者從綿陽遊仙區法院獲悉,目前判決已生效。
女子自殺
父母堅持數年向其男友索賠
2010年8月27日,李燕的母親謝大媽收到警方傳來的噩耗:女兒李燕死於綿陽三江河中。後綿陽遊仙公安分局初查結論為李燕系自殺,非他殺。
據介紹,李燕是綿陽遊仙人,有過一段6年的婚姻。2000年離婚後回到綿陽遊仙的孃家鎮上,開起了一家美髮店,帶着自己年幼的女兒過日子。王軍本是綿陽鹽亭人,後來到遊仙打工。2010年2月,他認識了李燕,兩人開始相戀,並以男女朋友關係開始了同居生活。
遊仙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2010年2月,在綿陽市遊仙區打工的王軍與經營理髮店的李燕(離異)相識、相戀並在李燕住處同居。2010年8月26日19時左右,李燕因懷疑王軍用手機QQ上網聊天,雙方發生爭執、抓扯,李燕賭氣離家出走,王軍緊隨其後勸其回家。2010年8月27日凌晨1時左右,兩人行至綿陽三江大壩處,李燕趁王軍不備,翻越三江大壩護欄,跳入三江河中。
不過,對於女兒莫名其妙死於河中,謝大媽及老伴兒一直認為疑點甚多,一直要求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謝大媽一家人的疑點,主要是認為“李燕在死亡前遭到了王軍的毆打”。2010年10月26日,經法醫鑑定,認定李燕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
隨後的幾年間,遊仙警方組織李燕的父母以及王軍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但均未達成一致。王軍口頭表示願意給一些經濟補償,在先後支付8000元現金後,離開綿陽到新疆務工。
男友供詞
女友跳河後自己施救未果
2016年5月,遊仙公安分局再次向李燕的父母釋明,建議就民事賠償部分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庭審中,李燕的父母舉出了三份王軍於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日、2012年2月10日在遊仙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詢問筆錄。
筆錄顯示:“……她把我的手機搶過去並摔在地上摔爛了,我就用手抽了她兩下,她沒絆倒地上,她就説我不想活了,我説你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然後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後面,並打她,她就反過來用手掐我,摳我的臉,並用嘴吸我的手。在路上她一直説不想活了……”
“……去的時候我們點的白鰱魚,叫了一瓶一斤的豐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兩),她喝了兩杯(共4兩)……”
“……説實話,李燕的死亡我也有一點責任,沒有阻止事情的發生,我也很難過。她畢竟跟我相處了那麼長的時間,我也理解她媽的心情,還有李燕的女兒現在還小,沒有任何經濟來源……”。
不過,王軍也稱,在李燕跳河後,他隨即跳入江中欲對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沒有發現其身影,他只有游回到河邊的坡處呼救(因其腿部受傷,沒有采取其他報警措施)。事發次日6時左右,兩名行人發現了在三江大壩護坡處的王軍,隨即報警。警方隨後將李燕的屍體打撈上岸,並開展調查工作。
法律解析
女友跳河自殺
男友為什麼要承擔賠償責任?
1 男友過錯何在?
謝大媽表示,通過王軍在警方的筆錄,可以認為事發當晚,王軍明知李燕喝了酒,且在其情緒很激動的情況下,仍然有刺激李燕的行為,從他們住的地方到出事地點至少幾公里,王軍完全可以阻止李燕自殺行為的發生。事後,王軍自己也認為他自身也有責任,故王軍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遊仙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軍是否對李燕的死亡負有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通過本案的證據能夠證實,王軍與李燕系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因生活瑣事於2010年8月26日當晚發生爭執,後李燕在無法控制自身激動情緒之下跳河自殺,而作為有勸阻義務的王軍在明知李燕飲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殺心態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行為阻止其自殺,還與其進一步發生爭執。對於李燕最終自殺身亡的結果,王軍存在着一定的過錯。考慮到王軍在李燕跳河後有施救行為,可以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 男友是否犯罪?
法院認為,李燕系自殺身亡,王軍在刑事上未構成犯罪而無需承擔責任,但並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因王軍對李燕的死亡存在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王軍已構成侵權,判決王軍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167838.6元。
8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遊仙法院獲悉,目前,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已經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