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種情況能拒交物業費?律師:拒交物業費可能構成違約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4-13 23:00
據遼寧日報12日報道,“國務院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根本就沒有提物業費的事,更談不上什麼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這是嚴重誤導業主的行為,是一篇名副其實的‘謠言帖’,如果任其繼續流傳,將給社會特別是物業管理造成混亂,後果會很嚴重。”4月11日,省房地產協會會長鬍剛針對這幾天網上熱炒和微信朋友圈刷屏的所謂“提醒”業主注意的《國務院出台條例了: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帖子,鄭重發聲。

胡剛説,國家的確是修改了《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帖子裏聲稱根據最新的《條例》,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並不是《條例》裏的內容。
此次《條例》所涉及的4個條款的修改,全部是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內容,沒有一個與物業費有關。綜觀整部《條例》,也沒有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條款,甚至沒有“拒交”一詞,文中所稱的“8種情況”沒有一種情況引用於《條例》相對應的條款。帖子作者所稱的“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得出所謂的“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顯然子虛烏有。
曾參與《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的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玲説,《條例》是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拒交物業費屬民事糾紛,立法常識告訴我們,行政法規不可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預民事糾紛,怎麼可能對錯綜複雜的物業服務糾紛作出裁決?

她提醒廣大業主注意,《條例》沒有一個條款具體規定業主在某種情形下可以拒交物業費,相反,《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從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以下三點結論:一是法規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通過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約定,二是合同各方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三是發生糾紛如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吳玲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需要基於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礎上。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影響貸款買房買車或其他消費等行為。
物業服務直接影響到住宅小區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全穩定,正確引導各方主體運用法治思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十分重要,千萬不要陷入“拒交物業費———物業服務質量下降———更多人拒交———小區棄管”的惡性循環。基於法律框架下,維護和諧健康的物業服務關係,是對各方主體權益的最好保護。
原標題:網傳“8種情形可拒交物業費”為謠言,律師提醒:業主無正當理由
本報記者/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