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某高校學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拘留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4-17 13:48
據海西晨報17日報道,首次參與“投資返利”,在順利拿到本息後,她就想以此賺點零花錢,結果第二次“投資”近7500元,就遇到麻煩事了,這是在校大學生小羅在近日的遭遇。
記者獲悉,還有不少受害者與小羅也有相同的遭遇,而與該事件有緊密關係的,是廈門某高校大三學生黃某喆。昨日,晨報記者從廈門警方瞭解到,經集美公安分局辦案民警規勸,犯罪嫌疑人黃某喆主動到集美分局經偵大隊投案,現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小羅在網絡平台上套現的7492.79元,全被套取了。記者陳小斌 攝
[遭遇]
首次順利賺返利 隨後被套取7500元
受害者小羅,在校大二學生。她告訴記者,去年她通過微博,認識了廈門某高校的學生王某,因雙方有不少的共同話題,她和王某越走越近,為了方便聯繫,雙方互加為微信好友。
“王某既是黃某喆的室友,也是黃某喆的代理人之一,幫她介紹人來套現。”小羅説,“去年12月,我告訴王某,我的螞蟻花唄額度為2000元,王某就讓我套現‘投資’,並承諾每1000元每月可返利100元。”
就這樣,小羅將2000元直接轉賬匯款給王某,兩個月後,小羅順利收到本金和利息,共計2400元。之後,小羅相信王某所説的話。
上個月,王某又找到小羅,讓她再次套現“投資返利”。小羅告訴記者,3月9日,她根據王某的建議,註冊“任性付”平台的賬號,並將賬號和密碼提供給王某,讓王某自行操作。“她總共套現7492.79元,分成3期,並將錢轉走。”
4月15日,正好是首期還款日。4月14日晚,王某將小羅拉進一個微信羣,表示還不了本金,併發出黃某喆的電話錄音。“錄音裏,黃某喆表示2月份就發現錢不夠,並讓代理人儘快接單,來補漏洞。”小羅如是説。
發現該情況後,小羅立即修改“任性付”密碼,因擔心影響個人徵信,她就把這件事告訴家人,目前其家人已幫小羅還清在“任性付”所套現的錢款。
[説法]
本想賺點零花錢 結果卻被坑了
晨報記者注意到,不少受害者的遭遇,都和小羅非常相似,只不過被套取的錢款有多也有少。
記者瞭解到,4月13日起,代理人就聯繫不上黃某喆本人。一些受害者表示,他們曾發現,黃某喆給一平台主播刷了20萬元金額的禮物。不過該説法尚未得到證實。
昨日,晨報記者加入受害者的微信羣裏,不少受害者除了對此事憤憤不平外,也為越來越臨近的還款日而坐立不安。
受害者小王表示,她被套取錢款近萬元,現在焦慮不安。“我父母平時都捨不得花錢,我根本不敢告訴他們這件事,怕他們承受不住,現在還款日又越來越近,完全不知道怎麼辦。”
“當時代理人一直説不會有問題,我也是抱着賺點零花錢的心理,才去套現並轉賬給他們。”受害者小張如是説,“這件事爆發後,我才知道有黃某喆這個人,才知道黃某喆才是代理人的上家,真的是被坑了。”

打印出來的百餘名大學生網絡轉賬支付憑證。
[回應]
警方已立案偵查 黃某喆主動投案
昨日,記者從廈門市公安局瞭解到,4月13日,集美警方接羣眾報警稱,多名學生被人以“投資返利”的名義套取錢款。集美警方高度重視,立即受理該案並開展調查。
經初查,黃某喆,女,21歲,莆田人,廈門某高校大三學生。自去年12月起,以吸引投資並承諾高額利息為名,通過對方直接轉賬匯款或用“螞蟻花唄”套現支付等方式套取錢款。集美警方也對黃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在校方的支持配合下,正全力追查黃某喆的相關線索及案件具體情況。
4月16日18時30分,經集美公安分局辦案民警規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黃某喆,主動到集美分局經偵大隊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喆已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海西晨報記者 陳小斌)


法律****鏈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以下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户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