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法空襲敍利亞是否符合國際法?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08329-2018-04-17 09:26
4月14日,美、英、法三國對敍利亞發動空襲,其理由是,有必要維持禁止使用化學武器的國際禁令,搗毀敍利亞總統阿薩德(Assad)的化學武器庫,並且阻止其再次使用化學武器攻擊敍利亞平民。
英國首相特里莎·梅(Theresa May)表示,英國一貫站出來捍衞全球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以維護本國國家利益和有秩序的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
然而,英國政府在之後發表的正式法律辯護中強調,空襲敍利亞是為了保護敍利亞人民免受進一步傷害。

4月14日,美國、英國與法國對三處敍利亞政府地點採取軍事行動。
從法理上講,用武力手段強制執行國際法中關於化學武器的規定,會使世界倒退回聯合國憲章出現之前的時代。憲章允許各國使用武力自衞,是為了保護受到政權絕滅威脅的人民。為了維護國際安全這個更廣義的目的而使用武力也是可以的,但是使用武力需要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
這樣安排是為了滿足各國在面對實際或將要受到的襲擊時,在完全必要的情況下,通過武力自衞來保障安全,同時確保武力不能成為操縱國際政治的慣用工具。因此,自1945年以來,國際法排除了報復性軍事打擊的合法性,即後發制人、給其他國家一個教訓,或採取報復行動。原則上來説,報復屬於非法行為,但可以受到寬恕,因為報復是為了迫使一個國家重新遵守其國際義務。
因此,1981年以色列因襲擊伊拉克境內的奧斯拉克(Osirak)核反應堆,而遭到聯合國安理會的譴責。以色列認為,譴責襲擊行為會促使伊拉克在今後製造大規模毀滅性武器。1998年,美國襲擊蘇丹的所謂化學武器設施,以此反擊在肯尼亞和坦桑尼亞發生的美國大使館爆炸事件,這種行為也受到了譴責。

用特朗普的話説,美國的“正義力量”是為了阻止“化學武器的生產、傳播和使用”
最近,發動空襲的三個國家擅做主張,強迫敍利亞遵守《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義務。2013年,東古塔(Eastern Ghouta)地區發生可怕的化學襲擊事件後,英美兩國未能採取行動;因此作為外交妥協,敍利亞加入了該公約。《公約》禁止生產、持有和使用化學武器,至少192個國家已經簽署。
敍利亞還受到安全理事會第2118號決議強加的額外責任,加強了以上義務,並規定銷燬其儲存的化學武器。一年之後,即2014年9月,敍利亞基本履行了責任。
但,就是那時,敍利亞發生大概40起事件,據稱使用了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OPCW)可以派遣實況調查團,來確定是否真的有化學武器被使用。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和安全理事會一同設立了特別聯合機制,負責判定使用這些武器的責任歸屬。但去年當該機制把矛頭指向阿薩德政府後,俄羅斯否決了更新機制。
在杜馬鎮(Douma)建立一個新機制、有權判定使用化學武器的責任歸屬提案也在本週失敗了,因為俄羅斯在安理會上投了反對票。另一方面,俄羅斯自己提出的調查機制也因為遭到西方國家和其他國家的反對亦告失敗。

阿薩德總統的支持者在空襲之後表達抗議
干預敍利亞的三個國家辯解稱,根本無法獲得安理會授權來對付敍利亞使用化學武器的行為。他們在襲擊敍利亞時,宣稱履行了維護國際公共秩序的職能,捍衞了禁止使用普遍意義上的化學武器的信譽,尤其是強制敍利亞履行了義務。這種説法讓人想起美國2003年入侵伊拉克,據稱那是在安理會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強迫巴格達(Baghdad)行使安理會要求的解除武裝義務。此外,去年4月,特朗普總統發射了59枚巡航導彈,襲擊了沙伊拉特(Shayrat)的敍利亞空軍基地 。據稱,該設施曾用來對敍利亞城鎮漢謝洪(Khan Sheikhun)的一次化學襲擊,同樣是為了限制使用化學武器。
安理會對敍利亞的封鎖為這種觀點開闢了空間。《化學武器公約》規定,將諸如杜馬襲擊等嚴重事件轉交安理會,以便執法。但是,安理會目前根本無法就建立責任機制達成一致,更不要説採取更果斷的行動來遏制未來將使用的化武。
安理會作為世界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國際規則執行機構,被涉事的三個國家取代執法,自然受到一些國家抵制。俄羅斯已經聲稱,襲擊行動悍然違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聯合國秘書長也強調要尊重安理會的首要地位。
人道主義災難
一些聲稱為了共同利益而行動的國家僭越安理會職能,反映了目前西方與俄羅斯之間的小冷戰現實。只為共同安全而行動的共識被破壞,必然會導致單方面行動,從而導致進一步的分裂。
除了維持不使用化學武器義務的廣泛共識之外,梅首相還提到保護平民不受再次化武攻擊,進一步避免人道主義災難。這是個比較有説服力的展開軍事行動的國際法論點。
但實際上,英國政府在首相發表講話之後提出的正式法律論據並不依賴於維護《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或者是聯合國第2118號決議的條款。

特里莎·梅提出了關於人道主義的論點
2013年,當古塔(Ghouta )襲擊發生後預計會使用武力時 ,英國已明確援引了人道主義干預的理論。有人提出了一個很好的論點,即在絕對需要維護人道主義,而不可能通過任何其他手段來保護即將遭到毀滅的人類羣體之時,各國均可以採取軍事行動。
20世紀90年代,強制性人道主義行動的理論獲得了可信度,當時被用於伊拉克北部的庫爾德人和伊拉克南部濕地阿拉伯人免遭薩達姆·侯賽因的滅絕。後來又在利比里亞、塞拉利昂等地使用。
然而關於其適用條件,1999年代表科索沃阿爾巴尼亞人展開的軍事行動之後出現了國際紛爭。
自那時以來,聯合國已經接受了為拯救受到直接威脅人羣可以採取國際軍事幹預這一概念。 **然而,保護行動原則上(R2P)被限制在由安理會授權的範圍。**儘管如此,許多國家還是保留安理會授權之外採取行動的權力。
可能遭到毀滅的無辜平民不應為紐約聯合國總部內的政治紛爭而付出代價。干預原則的適用不只是限於對平民使用化學武器。但是,鑑於化學武器無法控制性和濫殺濫傷的作用,對平民使用化學武器可能是按此原則展開行動的最明確的觸發因素。
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指出敍利亞政府多次使用化學武器的歷史,據此再次發生化物襲擊的可能性很大。鑑於以前企圖遏制這種做法的失敗、以及目前安理會的阻撓,有理由認為,除了使用武力以外,並沒有其他辦法確保避免人道主義災難。
此外,行動中所使用的武力是嚴格限制的,並且特別針對降低未來發生化武攻擊和削弱化武襲擊的能力的相關目標。這些均符合人道主義干預的法律要求。
也可以認為,參與軍事打擊的國家通過襲擊旨在維護廣泛意義上的本國國家安全。在最近的實踐中,由於放棄化學武器而導致的防禦弱化,使化武對所有國家構成了威脅。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在武裝襲擊降臨其本土之前,各國都可以自衞。但條件是被襲不可避免,而其他手段已經窮盡,而且自衞攻擊必須與被襲的當量對等。
2003年伊拉克戰爭爆發之前,有過關於伊拉克所謂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著名的“45分鐘説法”。為可能被襲打造預防性自衞的論據,英國曾聲稱伊拉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可能會事先毫無預警抵達其塞浦路斯軍事基地。
由於沒有證據表明巴格達策劃過這樣的襲擊,導致這一論點被放棄。同樣在當前情況下,敍利亞並沒有準備對美國、英國或法國發動進攻。
【作者/馬克·韋勒,劍橋大學國際法教授、牛津大學出版社《使用武力國際法手冊》編輯;文章刊登於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