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妖貓傳》被指存在抄襲,陳凱歌被訴賠償300萬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4-18 16:45
據正義網18日報道,自稱自己的作品《又遇白居易》傳給陳凱歌,對方拒絕合作後,陳凱歌又推出了以白居易為主角的電影《妖貓傳》,構成了對自己作品的抄襲。《又》的編劇史某將陳凱歌、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麗傳媒)告上法院索賠300萬並道歉。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妖貓傳》劇本被指抄襲,陳凱歌被索賠300萬,今天在朝陽法院開庭。
2016年5月《又遇白居易》電影正在籌備中,史某通過該電影的製片主任蘇某邀請陳凱歌做藝術指導。史某稱,當時蘇某告訴自己已經聯繫上了陳凱歌,但是對方要看一下劇本,遂將劇本通過蘇某發給了陳凱歌。隨後,蘇某表示,劇本已經成功發給了陳凱歌,讓自己等信。然而,等來了陳凱歌的拒絕。
2017年7月底,史某偶然在網上看到陳凱歌導演的電影《妖貓傳》的宣傳片,發現該電影與自己寫的《又遇白居易》的劇本的故事梗概和主線高度相似,通過逐一比照,發現內容有25處契合點。
今天上午,史某本人出庭。史某説,“2017年7月底,陳凱歌導演的電影《妖貓傳》宣傳片,該片的場景、人物、時間、地點與我的劇本一模一樣,我的劇本被《妖貓傳》侵權抄襲和改編。”
“我們的劇本是2016年5月發給陳凱歌的,《妖貓傳》是2016年8月開始拍攝的。”史某表示,某訪談節目層曾提到《妖貓傳》的創作時間。
“陳凱歌作為編劇,侵犯了改編權,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出品方,侵犯了署名權。現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並在市級媒體公開道歉及在電影《貓妖傳》(含海外版)為其署名。”原告代理律師説。

原告史某在法庭上展示作品登記證書。
陳凱歌並未出現在庭審現場,其代理律師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們認為這是一次誣告。”
“陳凱歌並不認識史某,也沒接觸過這個劇本,説抄襲就是空穴來風。原告也可能受到了欺瞞,中間人蘇某並沒有將劇本發給陳凱歌。”
“電影《妖貓傳》與《又遇白居易》劇本內容根本不相似,電影《妖貓傳》系片方根據日本作家夢枕貘的原著小説《沙門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編攝製而成,且原告訴稱的相似點內容:佛教大師的人物設置、浪潮、船 石橋等,均不是作品的‘獨創表達’,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特定場景、公有素材類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該等元素。”
此外,被告代理律師還指出,電影《妖貓傳》提交廣電總局的公示表證明,《妖貓傳》的創作遠早於原告所説的陳凱歌和史某電影劇本接觸的時間,且故事主演內容和故事梗概沒有變過。
然而,對此原告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一部電影從上報到最後成型,其內容是可以不斷補充和改變的,不能以此證明,《妖貓傳》沒有受到自己劇本的啓發。

陳凱歌的代理人。新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另外,陳凱歌方代理律師還稱,電影《妖貓傳》是片方及全體攝製組成員辛勤耕耘、嘔心瀝血之作,從依法獲得原著小説授權,到完成劇本創作,再到攝製電影片、宣傳、發行全過程,凝結了全體工作人員的智慧和付出,市場表現優異,行業關注度高。故此,懇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新麗傳媒也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作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身份存在重大瑕疵。其認為,原告稱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劇本的著作權人,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但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為《又遇白居易》劇本的著作權人。不排除電影公映後,原告對劇本進行過調整的可能性。
在舉證質證環節,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劇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貓傳》場景及電影鏡頭對比説明,即原告方指出侵權的25處內容,涉及有夜晚、白居易作畫、佛教大師、大浪以及夢境等細節。

被告代理律師則表示,不認可該項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該項證據的證明目的。該代理律師通過現場對兩部作品截圖畫面內容比較稱,顯示電影《妖貓傳》與《又遇白居易》劇本內容並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原告指稱相似的部分大多屬於思想,唯一可能構成相似的所謂“白居易”“佛教大師”等的人物設置,也均屬於公有素材,不可能為原告個人所壟斷,被告同樣有權使用。
“史某提出的相似元素,並沒有到原創,出現公共素材交叉也不會達到壟斷,一部電影作品不能因為有這些素材就説是你的作品。”被告代理律師説。
被告方更介紹稱,《又》講的是現代的女主角穿越回古代,認識了白居易,彼此發現對方是情人的前世今生,是部愛情故事;然而電影《妖貓傳》講述的是日本僧人空海受師命遠赴大唐,和白居易一起探尋妖貓謎案,兩者故事完全不同。“以大文豪白居易作為主人公就算侵權了嗎?”
該案未當庭判決。
綜合:正義網、新京報、法制晚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