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提申請:對鴻茅藥酒配製技藝入選“非遺”政府信息公開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3272-2018-04-18 20:02
澎湃新聞4月18日消息,4月18日,曾多次購買鴻茅藥酒的北京律師殷清利,分別向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提出申請,促請商務部責令整改、暫停或取消其“中華老字號”稱號;促請文化和旅遊部,公開其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薦材料、專家初評和審議、公示等政府信息內容。目前,兩份申請材料已經寄出。

殷清利是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他告訴記者,在今年收看電視劇《美好生活》中,多次看到鴻茅藥酒的廣告。鴻茅藥酒被授予“中華老字號”,其配製技藝成功入選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鴻茅藥酒在其官方網站明顯位置對以上授予內容予以反覆展示,並在廣告中大量使用。他曾據此對該藥酒的安全、效果表示認同,在辦案之餘,為緩解疲勞,他購買並飲用過此藥酒。現在,他得知鴻茅藥酒在廣告方面違法達2630次,作為一名鴻茅藥酒的消費者,他特向兩部門提出申請。
廣告違法,促請整改“中華老字號”
殷清利給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寄出的申請稱,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查詢到《“中華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該規範第四條規定“認定條件: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2、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7、國內資本及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條規定:認定機構:(一)由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振興委員會),全面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第七條動態管理中規定:1、“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3月15日前向振興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由振興委員會審核備案。 2、“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經振興委員會核定後責令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振興委員會可以暫停或取消相應的“中華老字號”稱號,並予以公示。
“此前媒體報道,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鑑於鴻茅藥酒在廣告上的嚴重違法、違規,我認為其已經不符合繼續使用中華老字號的稱號。所以向商務部提交履行職責申請。”殷清利説。
申請公開鴻茅藥酒配製技藝的“非遺”材料
殷清利在媒體所報道的《鴻茅藥酒獲“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千年文化助藥酒再次騰飛》的文章中讀到:2014年11月,鴻茅藥酒配製技藝成功入選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12月20日,“2014中國藥酒文化傳承與發展論壇”在鴻茅藥酒的故鄉——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召開,眾多專家學者共同梳理了藥酒的傳承與發展歷史,並認定千年的藥酒文化是推動藥酒產業再次騰飛的重要力量。
根據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19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四)有助於説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22條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23條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24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根據以上數條規定的內容,並結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原則。為保護我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我特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向文化和旅遊部請求,將鴻茅藥酒配製技藝入選“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的推薦材料、專家初評和審議、公示等政府信息內容公開”,殷清利介紹。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