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斥“未成年罪犯保護法”前,先來了解一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_風聞
马放南山换坦克-2018-04-19 00:27
近年來,不少惡性犯罪的嫌疑人呈低齡化趨勢。在近兩年的犯罪活動中,不僅有不少未滿16週歲的殺人犯、縱火犯,而且還出現了未滿14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有的人犯罪手段甚是殘忍,然而法院的判決基本都是從輕、減輕甚至判決不負刑事責任。如此惡劣的行徑僅僅是因為他們未成年就逃過應得的懲罰,這令人們十分憤怒,不少懂得一些法律知識的網友直接將矛頭對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為這部法律的存在縱容了未成年罪犯,因此就有了“未成年罪犯保護法”這個名詞。
廣大網友的出發點是好的,沒人願意看到有人犯了罪卻不受懲罰,但是網友們攻擊的對象——《未成年人保護法》真是有點冤了。作為一個法律專業的人,我是很愛“摳字眼”的,我認為有必要解釋一下輕判未成年犯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的關係。
首先要點明的是,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處罰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的。《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注意,這裏的八中犯罪不是具體罪名,而是具體犯罪行為,如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死亡。)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不滿十四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法官在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依照的只能是《刑法》,如果像網友所説的按照什麼“未成年罪犯保護法”來判的話,那就涉嫌徇私枉法了,法官也不敢這麼幹啊。
至於《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其實是一部綱領性的法律,它所規定的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都是很寬泛的東西,不是具體做法,只有指導和宣傳意義,沒有像《刑法》這類實體法的可操作性,不能拿來作判決依據,這點可以結合法條理解。令網友們大喊“保護罪犯”的部分應該是司法保護部分,不過根據法條,《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沒有關於“多少歲應該判刑”的規定,所以把各種因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而從輕發落的判例“歸功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説法是不對的。
不過,人們怒斥《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好,大罵法院沒給那些小混蛋該當的處罰也好,出發點都是對犯罪行為的痛恨以及對這些未成年罪犯自甘墮落的惋惜,未成年罪犯的增加,從另一面反映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實不到位,沒有給未成年人足夠良好的環境來避免他們墮入深淵。依我看,國家立法應該做好兩手準備,第一,完善刑事責任相關條款,讓那些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第二,增強《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可操作性和效力,使其不再是宣傳出版物,而是一把維權利器。
畢竟,誰都不願意看到本該綻放的生命墮入無邊的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