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自由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4-19 08:20
西方人以及崇拜西方人的人們,有的是從特殊利益要求出發,有的就只是被西方意識形態蒙了眼,只看到西方社會的自由伴隨的是西方社會的秩序與制度,就説西方的秩序是“自由秩序”;那麼維護西方“自由秩序”的制度,就是“自由制度”。卻不看伴隨社會自由空間擴大的是生產力水平高。
菲利普?斯蒂芬斯在FT中文網上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自由秩序為世界帶來了什麼?》,文章説:【西方自由秩序正在瓦解。然而即使有再多瑕疵,也不應忽略這個秩序在1945年後帶來的相對和平與繁榮。】
這不符合事實。因為西方社會的秩序並不是【1945年後帶來的相對和平與繁榮】的原因。它不過是那個時期生產力進步環境下的結果。當這套秩序被搬到其他發展中國家以後,因為沒有生產力的進步環境,秩序就崩潰了。同樣是因為生產力進步停滯了,西方國家今天也越來越難以維持他們的這套秩序了。
就在這篇文章裏,斯蒂芬斯自己也用事實證明了,這個秩序不是【1945年後帶來的相對和平與繁榮】的原因:
【在英國,退歐公投讓人們紛紛戴上玫瑰色的懷舊眼鏡。人們傳言,1950年代是艱難的,但各個羣體緊密團結在一起。那時白人工人階級擁有工作和機會。
卻沒有人提及,那個年代只有僅夠餬口的工資和貧民窟式的住房,賓館招牌上赫然寫着“狗、黑人和愛爾蘭人禁止入內”,內閣大臣公然抨擊同性戀為像海洛因成癮一樣危險的“傳染性的反常行為”。機會?大學是為享有特權的5%的人提供的。】
也就是説,同樣在這個秩序下,1950年代時期的歐洲相對於今天的歐洲,是不自由的。為什麼?不是因為那個時代的秩序與今天不同,而是因為那個時候的生產力水平不夠高。
用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實行了西方政治制度的發展中國家,人民的自由程度會如此的低:不是因為沒有實行正確的制度——當然西方人的那套制度未必是正確的,而是因為照搬了西方人的那套制度以後,沒有能夠在本國實現生產力的進步。生產力水平低,資源的稀缺度高,人的自由空間就必然狹小,社會的不自由就是沒辦法改變的了。
人類的目的是不要秩序。這也應該是自由主義者的理想。人類來自於自然界。自人類誕生之日起,人類就面臨着資源稀缺與人類自由的需要之間的矛盾。
自然界是隻按照客觀規律運行的,不存在人類社會才有的秩序。人類是因為在資源稀缺的環境下,對於自然界的適應有問題,才需要秩序。目的是通過合理的秩序實現生產力的進步,越來越多的適應客觀規律的要求。等到人類幾乎完全適應客觀規律的要求了,秩序將不復存在。
最初的人類是沒有秩序的。他們如同一般的生物一樣,不過是被客觀規律淘汰篩選以後,因為本身偶然地產生的對於自然界的適應能力,脱穎而出的。是智慧動物而已。除了動物的本能,只多了一個意識能力。秩序並不是先天就有的。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性結果。
自然界是強就是強,弱就是弱,而人類要的是平等;自然界是有什麼就有什麼,而人類要的是沒有的也要有;自然界是一切受環境限制,而人類卻要擺脱一切限制。
正因為人類要擺脱一切限制,卻又在能夠擺脱一切限制之前,必須遵守必要的限制,自由——擺脱一切秩序束縛的權利——才是人們永恆的追求,也才是普世價值。從邏輯上説,滿足於某一種秩序束縛的人,不是真正的自由主義者。
在人類能夠擺脱一切限制之前,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什麼樣的秩序是對的?有利於人類發展生產力的秩序,才有利於人類擺脱自然界的限制,也就有利於人類越來越多的放棄秩序,才是對的。
制度是維護秩序的手段。制度如果錯誤,會導致秩序的混亂。比如烏克蘭、索馬里、利比亞、海地以及世界上很多的動亂國家。因此,應該實行什麼樣的制度,不能以任何教條的要求為標準,而只能以實踐中對於有利於生產力進步的社會秩序的建立與維護為標準。自由主義者不應該是教條主義者。
可是現在很多的所謂自由主義者,其實就是教條主義者。他們並不是真的要自由,而只是要一種其實對他們自己也是一種束縛的政治制度。當你跟他説,為什麼要經過選舉才可以當總統的時候,他會告訴你,自由不是沒有秩序和制度的約束。於是自由就是一種制度的束縛了。在這裏很明顯的,他放棄了自由主義的理想,成了某種制度與秩序的奴才。
張鳴寫了一篇文章,叫《中國的户籍改革之困》。文章用中國農民進城的困難,批判中國的土地制度。認為中國目前的【户籍改革之困】就源於中國的土地制度。
中國的公知們就一個德行,只要説中國存在的問題,就一定要與中國的制度聯繫起來,而中國取得的成績,就與中國的制度沒有關係。反過來,説實行了西方國家制度的國家存在的問題,就一定不與他們的制度聯繫,説到實行了西方國家制度的國家的成就的時候,就一定與這些國家的制度聯繫。他們完全不明白,或者故意掩蓋這樣一個事實與道理:
人民的自由是依靠生產力進步得到的。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可以直接給人民自由的——但是,都可以直接給社會精英自由。即使是中國的現行制度,也是給了精英們以遠超普通民眾的自由空間的。
因為制度都是精英們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首先維護精英們的必要自由。如果不能維護精英們的必要自由,社會的進步就會停止。可是如果制度給精英們的自由度過大,社會也會因為秩序混亂而導致倒退。結果也會讓精英們遭殃的。這在很多發展中國家被證明得很清楚。
看到中國農民的困境不是錯。把中國農民的困境歸咎於中國的土地制度,就不但是錯,而且是故意的混淆是非。因為中國農民的困境不在於土地制度的約束,而在於中國生產力水平還不夠高。很簡單的事實是,生產力水平不高的國家,農民都處於困境之中。
印度、菲律賓、海地等等國家的農民,要麼是在農村艱難度日,要麼是在城市貧民窟裏艱難掙扎。這些事實, 張鳴之流不會不知道,那些國家的土地制度就是他們極力鼓吹的那種。相反的,中國農民的生活一直處於較快的改善之中,正是與中國的土地制度與那些國家不一樣密切相關。
土地完全私有化,並不會給農民帶來財富。就像前蘇聯把國有資產平均分給民眾的結果一樣。
財富是承載價值的事物被壟斷的結果。土地如果完全私有化,每個人都有可以出售的土地,土地的市場價值就會立即降低。很多農民就會因為各種原因低價拋售土地。
而土地被資本低價收購以後,又會形成新的壟斷,從而導致土地價值比原來更高。低價賣出土地以後的農民,將沒辦法通過重新買回土地而繼續在農村生活。於是會出現大量失地農民,只好進城謀活路。
在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時候,城市對於失地農民的容納量不夠。過多農民進城,必然導致城市失業人口太多。而城市失業人口多,會導致貧富懸殊的過於表面化,極容易造成社會動盪。社會不穩定必然導致社會生產力進步的停滯。
於是不管是在農村艱難度日的農民,還是在城市貧民窟艱難掙扎的失業遊民,生活的改善都將無望。這就是印度、菲律賓、海地等國人民生活長期不得改善的重要原因。
西方發達國家土地是完全私有的。他們歷史上解決困難的手段就是對外殖民。而且是暴力殖民。歐洲歷史上大量在本土混不下去了的人都跑到殖民地去找出路了。結果是美洲澳洲的土著居民被屠殺成了珍稀物種!今天的中國能夠這麼做嗎?
我不反對私有制。因為私有制是人類歷史中必然經過的階段。反對必然的事物,是隻有愚蠢的人才會做的事。我也不反對土地完全私有化。因為這也是經濟社會里必然要出現的現象。
但是,必然要出現的現象不一定就是倫理上應該的事,更不是越早出現越好。就像人必然會死,不等於人應該死,更不等於人死得越早越好。只想挑中國政府問題,企圖通過忽悠民眾反對中國政府,引發社會動亂,好亂中牟利的人們,從邏輯上應該認定自己死得越早越好。當然,他們對不同的人會使用不同的邏輯,所以別指望他們有這樣的覺悟。
中國目前的土地國家所有制,一方面確實限制了農民的一些自由,但同時起到了確保農民的必要生產資料不被資本廉價掠取的作用,讓他們能夠有安定生活的環境。在國家壟斷的環境下,土地價值不至於被低估,也給了農民以財富期望。
至於有些人能力夠強,是可以在沒有土地處置權的條件下,成為擁有不錯生活條件的城市居民的。我所居住的院子裏就有這麼一些從山區農村進城,通過努力打拼,買了我們這個典型中產階層居住小區的房子,過上了體面城市生活的人。人類的自由靠人類的能力也就是生產力的提高。個人的自由也是靠個人的能力爭取到的。不是靠任何制度能夠直接給與的。
張鳴之流公知們極力抨擊中國的各種制度,目的不過是要實行有利於精英們的自由要求、卻被事實證明了在生產力水平低的環境裏不利於經濟發展、從而不利於廣大民眾的自由能力提高的那套制度。而民眾如果自身自由能力不能提高,什麼制度都不會給他們以自由的。
個人的自由,往往依靠自身的能力可以爭取到。有的人確實可以通過努力從普通民眾的身份變為精英階層的成員。但是整個民眾自由空間的增大,是隻能依靠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的。
因此,什麼樣的制度有利於生產力進步的要求,這個制度就是合適的。不顧中國生產力進步快速的事實,片面抨擊作為生產力進步的環境的制度,不是無知就是居心不良。張鳴這些公知們,既有無知的一面,更大的可能性是居心不良。
私有制與人民的自由關係是如此,法治與人民的自由的關係也同樣如此。
一些主張法治的人們提出口號,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這在邏輯與事實上都是錯誤的。
什麼是法治?法治就是用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法律制度,建立與維護必須的社會秩序。社會秩序就是對於人的慾望的必要遏制的行為規範。比如該排隊的時候,你就不能只顧自己要快速。也就是説,這時候你必須遵守秩序的約束,不能過分地自由。
因此,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就等於説沒有對於自由的約束就沒有自由。而自由的本意就是不受約束——你本來要出去玩,卻被約束不得出門,你當然會覺得不自由。於是進一步這句話就可以被表述為:沒有對於不受約束的約束,就沒有不受約束。於是,只有受到約束,才有不受約束;不自由就是自由了。看起來是很有辯證法的,語言邏輯上卻是自相矛盾。
其實,法治是維護必要秩序的手段。只有在有秩序的社會里,大多數人的必要程度的自由才會有保障。因此我們可以説沒有法治就沒有合理的社會制度,卻不能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因為法治本身就是對於人的自由慾望的(適當)約束,也就是對於自由的(適當)約束。
因為沒有合理的社會秩序,少數能力強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享受特殊的自由;而大多數人因為能力不夠,就會連基本的自由權利也沒辦法享受。比如今天的索馬里,軍閥與恐怖分子可以為所欲為,人民的基本自由卻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當然還可以用民國時期的中國人民的苦難來舉例。
人類的自由來自於生產力進步。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無不起於對於有限資源的佔有競爭,生產力進步了,人類對於有限資源的獲得容易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就會緩解,彼此間的包容就會增加,社會自由空間就會增大。
但是生產力的進步必須以社會的穩定為前提。而社會的穩定就必須以人們遵守必要秩序為條件。當有的人不願意遵守社會秩序的時候,就必須有合理的法律制度予以制裁。所以社會應該有法治。
法治不是任何一種特定內容的法律制度。因為人類的進步依靠的是社會生產力的進步,而不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下的秩序。
生產力越進步,資源價值越低、人們為獲取資源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越小、人與人之間的包容度就會越大、社會秩序就可以更寬鬆,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也就會更寬鬆。
而生產力水平越低的社會,社會秩序的要求就必須更嚴密,法律制度也就應該更嚴厲。因為不這樣,社會的穩定就更困難,生產力的進步就會越緩慢。那麼,社會的自由空間增大也就會越緩慢。人類的自由也就會越少。
這,才是法治與自由的關係。
我過去説過,不懂生產力與經濟的關係,就説不好經濟理論。同樣的,不懂生產力與社會的關係,也就必然會説不好社會理論。而各種意識形態都是建立在完全、或者一定程度上忽視生產力作用、只注重、或者過分注重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基礎上,所以都不可避免地有錯誤的內容。“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就是其中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