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西方意識形態中的公民定義是違背法治要求的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4-27 08:41
西方意識形態及其在中國的傳播者們,用西方社會的意識形態體系中的“公民社會”、“公民意識”對中國社會與中國民眾進行批判,要求中國社會與中國民眾向西方國家的社會與民眾表現轉化。
可是他們不知道,或者故意無視了一個事實:西方意識形態中的公民定義,是違背法治要求的。
邏輯很簡單:公民就只應該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只要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就應該是公民。在這之外,給“公民”概念附加的任何要求,都是違背法治要求的。
可是從西方傳來的對於公民的定義,卻還包括如下內容:
公民是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的權利的人。
公民應該是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
我們從常識來想想,管理社會與公共事務,是不是應該政府官員與公務員才有權力做的?
如果社會每一個成員都有權利來【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這個社會是不是就該亂套了?社會的法治該如何建立與維護?
至於説【公民應該是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就更加荒誕了:
首先,它就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這一條要求有矛盾了:任何一個人在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公民必須【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的情況下,因為缺乏某種能力,就要被排除在公民之外?那這個國家還能剩下多少公民?
其次,根據主觀價值理論,每一個人的價值判斷都是合理的。因此無論任何人,只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他願意不願意【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都應該受到社會的尊重。——再説一遍,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公民必須【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更不用説沒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了。
從社會常識分析,我們知道,真正【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必須有較高的理性思維能力。而大多數普通民眾都因為與精英們不同的客觀條件決定了,他們往往只注重個人和家庭的生活要求,缺乏廣泛的理性思維要求與環境,相對於精英們,他們是缺乏理性思維能力的——否則他們也不是普通民眾而會是精英了。
從主觀價值理論分析,不同的社會成員有着不同的利益關係,因此他們的價值判斷會不一樣。也因此大多數民眾因為從利益關係要求出發,會盡可能把精力用於個人的生活要求方面,不可能用更多的精力,去考慮社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
這既是客觀事實與規律的要求,也是社會必須包容的現象。
在這樣的環境下,用西方意識形態的要求,通過輿論壓力,強迫普通民眾把有限的精力用於社會政治方面,不利於普通民眾從邊際效用規律出發,對資源進行儘可能有效地分配,也就不利於普通民眾對於自身權利的有效爭取。其實就是對於普通民眾生活的粗暴干涉。並且其結果必然是有利於部分精英階層的利益擴張的。
邏輯也很簡單:當普通民眾的資源——似乎需要説明一下的是,每個人的精力就是他的資源的內容之一,而且對於一般民眾來説,往往是最重要的資源——配置不能從自身的真實利益關係出發,按照邊際效用規律進行高效配置,他在經濟活動中獲得財富的機會就會減少。普通民眾獲取財富少了,精英階層獲取的財富就會更多。
上面是對於西方意識形態中公民定義的批判。下面批判一下所謂的“公民意識”:
據説,“公民意識”包括如下內容;
1. 參與意識
公民的參與意識,主要是指公民作為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具有積極參與(包括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公權力運行的主人意識,實質上也是一種踐行權利的意識,在參與中,公民才能切身體會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逐漸形成理性的參與意識。
2. 監督意識
公民的監督意識正是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保障,國家權力受到人民的監督是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所在。
3. 責任意識
公民責任是指公民履行與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適應的,公民在遇到有關國家政治和社會利益的問題時,必須自覺維護公共利益,而克服個別自我或本集團的利益與人際關係。(納税)
4.法律意識——規則意識
由於每個人都擁有獨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過程中,公民還必須有規則意識,即依據明確的規則來協調各種相沖突的意志和行為,而不是由某個個人或某個利益集團決定"這些規則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結果,或是通過國家予以確認,或者是通過習俗加以強化"。
從這個表述中我們可以知道,它強調的是公民的政治意識與法律意識。
首先必須糾正“監督意識”中的一個錯誤:公民監督意識的指向不應該是國家權力,而只應該是官員的權力運用。就像公司職員可以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卻沒有監督公司本身的運作權力一樣——你覺得這個公司不行,就儘早離開。而監督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卻很可能對公司的運作有好處。
社會由國家機關、精英階層、普通民眾共同組成。精英階層與普通民眾都可以也只會顧及自身的利益要求。因為既定地域的社會環境不好了,他們尤其是其中的精英階層成員,是可以離開的。而國家機關卻只能在既定地域存在。
這個利益關係決定了,國家機關必然會努力為維護既定地域的社會穩定而傾盡全力。而維持社會穩定就必須努力滿足社會各方成員的利益要求。
因此,國家機關是不會故意為惡的。以國家為惡,是西方意識形態中的錯誤理念。是從精英階層的特殊利益出發,為了忽悠民眾與自己一起向國家要求更多權利而造出來的謠言。
國家機關沒有為惡的利益要求,但是國家機關的官員們卻很可能會有。因為官員除了是國家機關的成員以外,同時也是一般社會成員之一,不可避免的會有與國家機關不同的利益關係存在。如果任憑他們濫用國家機關權力,就會導致國家機關的資源浪費與損失,對於國家機關的有效運行不利。
所以我們從歷史上可以看到,任何國家機關,只要有能力,就一定會努力對官員進行監督制約。並且往往會要求普通民眾參與反腐敗行為。因此,一些民眾因為官員有腐敗現象,而對政府產生對立情緒,其實是被精英中的野心家們忽悠瘸了的表現。
因為事實與邏輯都證明得很清楚:從根本利益要求出發,首先是國家機關最不能容忍官員的腐敗。官員腐敗對於普通民眾的利益損害還是間接的:首先是國家機關的運作能力被官員腐敗破壞了,對於普通民眾的利益照顧能力受到損害,然後才是普通民眾的利益受到損害。有一些精英們主張反貪腐,目的不過是以此為忽悠民眾與國家機關對抗的手段。
精英階層已經享受到了一般民眾沒有能力享受到的自由,卻依然不滿足;在社會自由空間總體有限的環境下,精英階層的自由空間過大,普通民眾的自由空間必定會受到壓制。如果國家機關沒有必要能力進行有效調節,對精英階層的慾望進行適當遏制,普通民眾的利益就會越來越被壓制。這就是普通民眾應該支持國家機關增大權力的利益關係所在。
所以,公民監督意識的指向不應該是國家權力,而只應該是官員的權力運用。
然後,應該明白的是,政治並不是普通民眾的本質需要。而法律不過是政治的主要內容之一。因此也不是普通民眾的本質需要。
懂一點社會學、政治學與邏輯知識的人都應該明白:治理社會、維護統治、監督與管制國內外事務等等,都不可能是普通民眾有能力做的事,也不是他們想要做的事——儘管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自以為是社會精英,因此有能力與義務去做這些事。那隻不過是這樣的人在主觀上,錯誤地把自己與普通民眾隔離開了,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真正利益關係的表現。
人類自誕生以來,就面臨資源短缺的困難。在資源短缺的環境下,為維護人類的共同利益要求,防止相互間為獲取資源而產生無序爭鬥,必須有社會秩序,對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規定與維護。具體手段就是由少數精英制定製度,對絕大多數人羣進行管理與動員,以實現社會再生產與經濟活動的平穩快速發展。這個行為就是政治。
如果人類沒有資源短缺困難,每個人都能夠任意獲得需要的所有資源,相互間不存在為獲取資源而爭鬥的可能,社會就不需要有秩序了。不需要有秩序,當然也就不需要有政治——包括法律——了。從這個邏輯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政治不過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特定時期的必要手段,不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目的。
於是進一步我們可以知道:
1、因為政治不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目的,當然也就不是人類的根本要求的內容;
2、政治是少數人對絕大多數人的管理與動員,當然也就不是普通民眾的事情,普通民眾不過是政治的對象;
3、普通民眾之所以不是統治者,就是因為他們相對於精英羣體,缺乏政治運作的能力,因此他們本來就不應該從事政治活動。
知道了上面三點,我們就會明白,要求普通民眾參與政治活動,只不過是政治精英們為了實現政治目的——維護或者獲得對於人民的統治權力——而要求普通民眾支持自己的行為。
普通民眾參與政治活動,不是從自身利益關係要求出發,而進行的主動行為,而是作為政治的對象,被政治了——儘管在情緒狂熱的情況下,他們會以為自己在當政治的主人。
我這裏不是反對普通民眾的政治權利——政治是一定社會時期的必要行為,普通民眾的被政治也就成了必然現象。在被政治的過程中,儘量有一些政治權利,可以少一些政治盲目性,被利用的程度會輕一些——而是為了讓大家明白,政治權利不是普通民眾的真正利益關係的內容。不要被一些別有用心的政治野心家們忽悠着,成為了火中取栗的猴子。
政治是精英們的事。精英們要普通民眾參與政治活動,支持他們實現政治目的,普通民眾就應該利用政治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關係。而不是被人們忽悠着以為有了政治權利,就忘記了自己的真正利益關係,被被人賣了還幫着數錢。這樣的現象在實行西式共和制度的國家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説政治與法律都不是普通民眾的本質需要,並不是説普通民眾就應該在政治與法律之外——政治與法律是一定社會時期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進步進程中對於普通民眾的必然要求,因此普通民眾是不可能自外於這些要求的。只是説,不能因為普通民眾沒有政治與法律意識,就説他們沒有公民意識。
這個邏輯同樣很簡單:他們只要沒有違背國家的法律要求——請記住,沒有法律意識的公民不一定就違背法律——就是正常公民。正常公民的意識,就是“公民意識”。
在這樣的“公民意識”之外,再對公民提出一些要求,只能説是社會對於公民的要求,而不是“公民意識”的必須內容。以人的意識表現,而不是以是否違背法律,來確定公民標準,很明顯是違背了法律與法治要求的。
企圖用特定的價值觀,統一不同利益關係的公民的價值觀,是西方意識形態中,對於公民與公民意識做出違背法治要求的定義的原因。其動機,就是要以特殊階層的利益要求,作為全體公民的行為準則。這是什麼意識現象?這就是對他們表面上極力主張的法治要求,進行對抗的意識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