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確實是個問題,但公司管理難道不應該同等重要嗎?_風聞
Speason-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2018-05-02 14:07
美國商務部激活對中興禁售拒絕令的消息引起了網絡上廣泛的討論,尤其因其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而且還涉及到國際法、公司法的問題,討論的維度十分寬廣。然而在看到眾多討論都走向同情“自己人”,又不免有些擔憂是否真的能從這起事件中吸取到什麼教訓。本文不求觀點為所有人接受,但求能夠同大家做個討論,畢竟我們的出發點都是一致的,期待着我國無論在技術還是企業治理上都能更加完善。
中興的錯,難道只是芯片被卡了脖子?
想必大家都已看過觀察者網相關的報道,對於事件的大致緣由和經過都有了相應的瞭解,在此無須贅述。
中興是否應當受罰的問題,想必也沒有什麼值得再去辯解的空間。畢竟,你已然於2017年3月與美國政府達成了和解協議與認罪協議,並支付了8.92億美元的罰款,並願意在遵守該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換取此次激活的拒絕令的休眠。但是,在處罰方看來,中興似乎並沒有遵守該項協議的全部內容,並沒有做出該項協議下的對另外35人實施扣發獎金或通報批評等紀律處罰的行為。
雖然,美國商務部激活拒絕令是否夾了私貨,是否存在着通過打擊中興來實現對中國崛起的遏制和阻撓的猜測,這一點有其相當的合理性,但問題是人家即便帶了私貨,明明白白的就是帶了,玩的是陽謀而不是陰謀。
不過在筆者看來,下面這則新聞值得關注的點更多:中興要求全員重學歐美法律,考試滿分才算過關。這條新聞下面,遭到大批觀察者網讀者的嘲諷。
使用“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這樣的話聽上去顯得有點刻薄,但對於中興而言,在一個本身就處於敏感的領域內,又是在簽署了承認美國的相應禁令的情況下,處於守勢的中興應當做的應該是是謹小慎微,謹言慎行,踏踏實實最大限度地執行相應的法律及協議。有些人可能會説,憑什麼美國説的就得執行,要去遵守這些“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為什麼不能賣給伊朗。
猶太裔的Yablon所提供的文件證明了中興高層有積極地設計規避策略,以便向受美國製裁的國家銷售通訊設備
筆者首先質疑該問題提出的必要性。倘若你的企業本身就不在美國有獨立的子公司,你所生產的產品也完全沒有使用到任何美國的零部件,而且你也不在乎因為向特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行為影響到同美國在其他領域內的關係,那你當然可以毫無所謂的跟着你的內心走,為你所認為正確的事。但問題是中興對於禁令內部的各種規則和法條欠缺足夠的警覺度,沒有把自己的籬笆紮好。
“嚴格遵守”是相對安全的做法,但在利益面前,有時候規避也是不得不為的商業選擇。那在決定作出這種有相當風險的行為之時,你同樣需要進行相應的風險控制,至少需要在合規法務的選擇,機密層級的設定等等方面課以較高的注意。
然而,從已有的報道來看,中興對於企業內部機密層級的設定基本等於不設防,而在重要的法務崗上居然選擇了一個完全不是中興內部培養,對中興並沒有什麼企業歸屬感的“外來漢”。即便在“職業經理人”等等觀念深入人心的現代企業治理下, 對於一些特殊崗位的人員選擇仍然還是“保守”或者“念舊”一點更好,很多企業仍然會在兢兢業業為企業奉獻數十年的老員工中選定關鍵崗位的人選,一是因為他們對企業更加了解,二是因為他們對企業存在的一定歸屬感和榮譽感。
尤其在你已經決定會為一定的遊走於合法邊緣的商業行為之時,誰才是這個企業最適合的人選想必也就不言而喻了,是一個價值觀完全同你不一致,企業工作年限並不久的法律專業能力也並不見得如何優秀(至少從簡歷來看)的對特定國家還並不一定持有好感的美國人麼?難道在美國法律界就沒有經驗豐富的中國人的身影麼?難道經過這麼多年美國市場的耕耘,中興內部就沒有培養起來哪怕一個對美國商業法律熟悉的法務麼?
企業管理能否再上一個台階?
中興的形勢十分緊迫,但從美國商務部的消息來看,還是給予了中興從非正式程序提交證據的渠道的,再加上上游美國企業的幫助以及中國政府可能的支持,中興當然還不至於走到完全的死衚衕裏。當然,大量的股東和員工確實會因此遭受不小的損失。
在美國市場上,是否會有其他的中國企業短期內可以趕超或者替代中興,這個問題並不是關鍵,重要的是倘若中興目前的困境能夠讓我們跨國企業的高管們明白,究竟應該如何更好地做好企業管理,做好合規審查,同時也讓他們明白究竟該如何定義國際化。這也讓我們的普通民眾明白,不是所有事情都應當完全走絕對化的自由市場的。

中興通訊已經決定採取實際行動來對抗美國製裁,但尚未披露行動的具體方式
中興選擇ACW(美國、中國、世界),認為“沒有美國市場就不能全球領先”,不過,到目前為止中興對“國際化”的理解,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或許有不小的偏差。國際化的路徑向來都是這樣,要麼你加入別人,要麼吸引別人加入你。對於期待中國品牌應該自尊自強的國人,對中興依然有很高的期待,盼望着中興有朝一日加入到標準制定者的羣中,當大多數人都選擇你的標準之時,你自然也就國際化了。如果一個內部員工管理漏洞百出的企業,這個教訓甚至都不能算作“無妄之災”,在這個背景下,中興被給與的同情帶有太廉價的味道。
請中興也不要虛偽的幻想着什麼“國際法”的存在,內國法之所以有存在的意義在於其有強力政權的背書和擔保,而“國際法”期待着誰給你背書呢?所以請不要再虛弱和矯情的説些什麼美國退出TPP、美國退出巴黎協定,所以美國更沒有契約精神這樣的無力抗辯了。**中興違反的是美國的內國法,不是什麼國際法,**美國禁止的更是美國自己的企業不得向中興出售特定產品,而不是其他針對中國市場的禁令。
從這裏也可以堅定一個觀念,芯片是不是能夠上升到“國之重器、國家命脈”的高度,作為一個門外漢不敢妄下定義。但對於此類行業的發展不能完全交給市場來決定卻是確確實實的。對於集成電路產業的投入,可能國家還需要進行更加強力的支持,雖然不完全贊同“不惜一切代價發展芯片產業是危險的”這樣的經濟學家的觀點,但我們必須要認清一點,國家在高科技領域要不斷投入資金的同時,如何優化資金的運用和加強企業管理,這是一個同等重要的課題。
合作交流與全球化仍然是發展最好的形式,無論是產品還是技術,我們沒有誰會期待着手機回到十年前的狀態後還能在網上嬉笑怒罵,期待着中興事件能有一個好的解決,更期待着我們不僅僅在技術,更在企業管理上能有所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