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副校長:小部分學生以愛護動物為由阻止校方行動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5-05 14:28
近日,湘潭大學校內流浪狗傷人事件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湘潭大學副校長劉建平接受中央電視台《今日説法》欄目記者採訪,回應稱:學生醫療費用已由學院承擔;過去清理過校內流浪狗,但小部分學生以愛護動物為由對此有意見,學校管理起來也很無奈……
據媒體早前報道,在網絡上曝光湘潭大學流浪犬傷人事件後,校方也第一時間進行了回應:
1.學校及時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進行狂犬疫苗注射和傷口處理。
2.加強了校園安保力度,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巡邏,攜帶捕狗器具對流浪狗進行驅趕、捕捉。同時報告派出所安排專業人員協助徹底清除校園內流浪犬。

後有更多細節流出,實際上,在流浪犬咬人事件發生之前,湘潭大學曾在校園內進行過一次流浪犬驅逐、抓捕,因學校動物保護協會反對,被迫停止。後來還有一些愛狗人士主動投餵校園內的流浪犬。
網絡上對於這件事,也是意見紛紛。
那麼,流浪犬咬傷人,到底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今日説法》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許律師針對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解釋:
普法時間
**1.**如果流浪犬有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則由流浪犬的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流浪犬被遺棄後,難以找到原動物飼養人。如果有餵食流浪犬的人,則分以下兩種情況分析:
如果長年給流浪動物供食,讓流浪動物活動並居留,就已經構成特殊的飼養關係,並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

流浪犬野外求生無人管理,傷害事件在所難免。有飼養經驗的人士應當充分認識流浪犬的危險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果其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流浪犬傷人。對流浪動物的侵害行為,投食者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但鑑於餵養流浪犬體現了愛心,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不宜由愛心餵食人士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只是偶然、臨時的餵養,餵食流浪犬的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3.**如果流浪犬傷人是由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傷,丙可以向乙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甲請求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3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湘潭大學保安帶着工具24小時巡邏
4**.如果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該學校對校園範圍內在防範流浪犬的管理上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無法找到流浪犬的主人進行賠償,學校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酌情考慮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責任比例一般不超過30%。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如果未及時消除公共場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或對存在的實際風險沒有進行提示,可視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湘潭大學迅速開展校園流浪動物集中清理行動。郭鳳安 攝
社交平台上,有人吐槽,有人謾罵,甚至有些過激的言論出現。在這裏,説法君也要多説一句:請理性對待流浪動物,讓愛狗人士的愛心有處安放,讓學校師生的安全有所保障。
原標題:《今日説法:湘潭大學流浪犬咬人事件始末》
來源:CCTV今日説法(id:CCTVjrsf)
記者|宋小軍
視頻剪輯|宋小軍 鄭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