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的力量真有那麼大,點擊數10993次股票市值減少60.78億元_風聞
新文天天有-2018-05-07 23:20
新華社7日報道,近年來,一些網絡自媒體編造傳播經濟領域虛假信息事件時有發生。這些謠言以其較大傳播力和迷惑性,頻頻引發市場波動和公眾恐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經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少數自媒體野蠻生長,以謠博名、以謠博利是根源。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盛樂鎮奶農王國興説,我投資了1800萬元,還揹負了600萬元的外債,這個消息出來之後,沒有人願給我們貸款了。新生的小牛也不敢養,都給賣了。3月26日,一條“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被帶走協助調查”的消息,在各網站和社交媒體上大量傳播,讓與伊利公司相關的奶農、上下游合作商、企業員工以及資本市場投資者感到恐慌。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剛本人書面報案後,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偵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鄒光祥、劉成昆抓獲。目前檢察機關已依法對二人批准逮捕。
3月24日,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作者劉成昆發了一條微信朋友圈。“今晚我要寫篇短篇小説,超級重磅,大家敬請期待。”隨後幾天裏,“天祿財經”公眾號發表了《出烏蘭記——盤先生在美麗堅》《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出烏蘭記——童話故事》三篇文章。
這些文章暗示性、指向性特徵十分明顯,讓看完文章的人直接把“小説”所指與伊利公司董事長潘剛聯繫在一起。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作者鄒光祥看到劉成昆所寫的第一篇文章後,主動添加劉成昆的微信,詢問有關情況。劉成昆告訴鄒光祥:“他最近回來了,下了飛機在機場就被帶走去調查,最近剛回來,這兩天的事兒,所以我的消息有點滯後。”
3月26日上午,鄒光祥打電話向伊利公司求證,被告知是謠言後,他仍寫下了《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或“失聯”》的文章稱:“光祥財經獲悉,潘剛已於近期回國,但很快被有關部門帶走並協助調查。”文章發出後,伊利公司聯繫鄒光祥,表示所發文章內容失實,請其刪除稿件。鄒光祥再次詢問劉成昆並得知劉並沒有直接證據後,依舊沒有刪除稿件。於是,潘剛被帶走調查的消息繼續在互聯網和社交平台大量轉發。
3月26日晚,呼和浩特公安機關接到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長潘剛報案。潘剛在書面報案材料中寫道:“不實文章謠傳我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並‘失聯’的情況純屬捏造,惡意誹謗。”
伊利公司也第一時間發佈聲明和公告闢謠,但仍難以阻止謠言的繼續傳播。
伊利公司對外發布的公告稱,董事長潘剛因患先天性主動脈縮窄正在國外接受治療。在潘剛本人的書面報案材料中,他也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他於當地時間3月26日上午11︰16在美國取藥的書面證明,證明其當時未離開美國回國。公安機關核實,潘剛於2017年9月5日出境後,未有入境記錄。潘剛表示,“治病期間,正常的文件的審批都是通過網絡進行審批,一些重要的會議也通過電話、視頻參與。”
辦案人員先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成昆、鄒光祥進行傳訊。鄒光祥承認了其捏造了“潘剛被帶走接受調查”的消息,其信息來源正是劉成昆發佈在微信公號“天祿財經”上的“小説”。
在“小説”開頭,劉成昆雖然標明“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勿將現實人物對號入座”,然而文章中“盤盤去美麗堅果國弗哈大學講課”“30歲就當了匈奴股份董事長”這些令人浮想聯翩的關聯詞語以及與潘剛本人的經歷高度相似的情節真的是完全虛構,純屬巧合嗎?
在警方依法提取的劉成昆手機存儲的聊天記錄中,或許能找到答案。
早在策劃“天祿財經”微信號時,劉成昆就與同行商量如何通過爆企業、老闆“黑料”賺取“粉絲”和“廣告費”。在商討涉及“伊利公司董事長外逃”的“新聞”時,劉成昆對該同行表示:“只能用小説的形式,信息源不紮實。”
“可以搞一個小説系列,不好寫還沒實錘的都用小説寫法寫,估計很快粉絲就有了。”
劉成昆第二篇文章《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發出後,面對影射伊利的質疑,劉成昆在微信中對某自媒體從業者説:“這個事不怕啊,反正我説是小説,再説了我又沒指名道姓。”劉成昆到案後也承認,故事情節確是影射伊利公司和潘剛本人。“我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引起公眾的注意,做大公眾號,讓‘天祿財經’公眾號火起來後,我也可以成為社會名人,就有人給我投資廣告了,這是我的贏利點。”
依據我國刑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顯示,鄒光祥在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發佈的文章,點擊數達574.5萬次;劉成昆在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發佈的3篇文章,點擊數達10993次。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3月26日伊利股票市值較前一交易日減少60.78億元。
“根據相關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符合誹謗的構成要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官邢浩宇説,“誹謗信息被大量轉發,混淆視聽,蠱惑羣眾,對整個市場造成惡劣影響,適用公訴程序。”對於劉成昆在文章中聲明內容純屬虛構是否影響其行為構成誹謗,邢浩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提及被誹謗人的姓名,但從誹謗的內容足以推知被誹謗人明確身份的,可以認定為誹謗。
2018年3月8日,“中國資訊報道”網站刊登一篇題為《內蒙古伊利集團公司如此欺壓奶農,誰來保護弱勢奶農利益訴求》的文章,兩天內被70多家網站轉載,點擊量1萬餘次,此文與事實嚴重不符,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接到報案後,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依法立案,經偵查鎖定蘇某某、陳某某、郭某、侯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查明,伊利公司曾發現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為、影響奶品安全,要求後者關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賠400萬元未果後,指使史某某捏造上述不實文章,並且經蘇某某、陳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償發帖,藉此進一步向伊利公司索賠1600萬元。經偵查,公安機關還發現,長期以來,蘇某某利用其掌控的53家網站及其他有密切聯繫的網站,以收費發帖、刪帖非法牟利;陳某某、郭某利用二人掌控的150餘家網站發帖非法牟利;侯某某供認,其長期從事有償發帖刪帖,非法獲利約10萬元。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表示,利用網絡散佈虛假信息,特別是圖一己之利損害公共利益,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利用網絡從事非法活動的違法犯罪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
部分網友認為,這算是小病不治大病吃苦,之前微信圈裏各種亂七八糟的造謠食品安全的視頻,現在還記得的就有,所謂棉花肉鬆,塑料紫菜,膨大劑草莓,染色草莓,每年都有相關行業受到影響,沒有見到真正嚴厲的處罰!自媒體非“法外之地”,亂象必須制止。我們的網絡謠言太多太多,不勝枚舉!什麼時候能來一次對網絡謠言的淨化整治,還網友一個乾淨的網絡世界?特別是網絡大V們,請你們自重,夜路走多了始終要撞鬼,不要看現在笑得歡,到時拉清單。不要用自己的前半生賭明天,朗朗乾坤,在陰暗的世界終究是躲不長久,無論你們是懷着什麼目的!這些自媒好死不送!散佈謠言,給國家、企業造成幾十億元的經濟損失,應當從嚴從重處罰,以儆效尤。中國應該立法,嚴懲造謠。
很簡單立法對傳謠,轉謠者有一個罰一個,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質損失費都由傳謠和轉謠者一起承擔,自媒體對造遙者不聞不審也負主要責任,這三方沒有有力證據證明他們的言論屬實就應該依法賠償。
另一些網友卻認為,真的以為自媒體有這麼大的“能量”?笑話!影射即可定罪?這個圈畫得比較大!清朝的“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於是被認為是影射,有人掉了腦袋;科考的主考官拿着四書五經出了一個“維民所止”的標題讓考生們寫文章,於是被認為是影射雍正,結果掉了腦袋,影射這個詞,外延太可怕了。這是妥妥的造謠.不是什麼影射定罪.現代文字獄啊?雖然不能苟同這些網絡自媒體大V,道德上可以譴責,只要是沒收受利益,影射又何妨?影射 與 造謠 是有區別的,説白點影射含沙射影不點名道姓的説,有可是,有可能不是別人影射自己,自己還跑出來認了,造謠就是直接點名道姓污衊捏造,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對於劉成昆在文章中聲明內容純屬虛構是否影響其行為構成誹謗,邢浩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提及被誹謗人的姓名,但從誹謗的內容足以推知被誹謗人明確身份的,可以認定為誹謗。這是什麼意思?如果文章內容是真的,能推知被誹謗人明確身份,那必須是誹謗罪,那麼被誹謗人就的解釋下配合調查是怎麼回事,如果文章內容是假的,那如何推知被誹謗人明確身份的?誹謗罪從何而來?公器私用是事實,抵制購買伊利沒毛病,公眾號火起來後,我也可以成為社會名人,就有人給我投資廣告了,這是我的贏利點。關鍵是有一幫子捧的,然後輿論管理又不到位的。生怕被人打上“文字獄”的銘牌。説實話,腳正不怕鞋歪,你管理部門怕個毛線啊?你都怕了,那沒有發言廣播的羣眾怎麼辦
造謠中傷導致財產損失的應該對造謠者實施查封財產的處罰。先訴諸法院,通過法院審理是不是比先通過公安跨省抓人效果更好呢?影射立刻定罪帶來的損失,可比區區一個伊利因小説影射這個很牽強的因果帶來的損失大得多哦。官媒都上陣,吃相越難看,越能説明裏面不為外人所知的勾當更嚴重。坐等官場地震。
現代各國誹謗罪都很少出現的,古代封建時期另説。映射不能直接作為證據,最重要是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道信息為假。
我就做個比喻,如果你半夜看見領導和一名女下屬進酒店,然後你認為他們是開房去了,四處宣揚領導亂搞男女關係,你領導知道了告你誹謗,實際上你並不構成誹謗罪,因為誹謗罪是要證明你知道他們是進酒店,也知道他們沒有發生關係。
能證明你知道事情不是真的,還去説是真的,這才是造謠。如果隨隨便便就給人定罪,建議所有人都割掉舌頭,萬一説了句不該説的話呢,手機也別玩了,萬一你隨手轉發了八卦,別人也告你“誹謗”,那你就得入獄了。
當然,他們為啥不影射美國某個公司?
現代各國誹謗罪都很少出現的,古代封建時期另説。映射不能直接作為證據,最重要是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道信息為假。
還是那句話,不該公安管,先抓人後羅織罪證是凱申公的習慣。寫文章的傢伙狷狂了一點,但是像內蒙這樣辦案,當初凱申公暗殺李公樸聞一多也就不算什麼了。
公安可以協助蒐集證據,可以提請法院出禁止出國和離開駐地的禁制令,可以要求當地公安對寫作人實施監視居住,就是不該把人抓進去再四處找證據。
我們再想想,以魯迅寫的那些文章,碰上這麼幫人,恐怕早就不抓進去幾十回了吧。假如你有他造謠的證據,你起訴他,證據確鑿當庭由法官下令逮捕不行嗎?
造謠誹謗的不是好東西,可國有企業老總長期滯留美國也不是什麼好事,什麼病中國治不了,都跑美國去。反正就是變着法要把人先抓起來再説。這個思路很傳統,不是嗎?
國有控股企業的老總,連續半年在美國所謂治病,無論如何不是正常現象。
就算拋開這次事件不談,伊利的清真牛奶超市那麼多,總不成也是網友造謠嗎吧。
據伊利公司對外發布的公告,董事長潘剛因患先天性主動脈縮窄正在國外接受治療。在潘剛本人的書面報案材料中,他也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他於當地時間3月26日上午11︰16在美國取藥的書面證明,證明其當時未離開美國回國。公安機關核實,潘剛於2017年9月5日出境後,未有入境記錄。——一個董事長快10個月滯留美國?!一個市值這麼大的公司的董事長長期不在國內?造謠的大V要抓,我只是質疑為什麼長期滯留美國?我想知道家人是不是早就移民美國了。
在某些人眼裏,只要涉及到“國產、“國有”、“體制”的造謠誹謗罪就不能是罪,不能報警,不能上訴、更不能讓警方依法規拘捕,否則就是勾結公權力打壓“弱勢”、掩蓋“真相”。
轉發500次,就是“情節嚴重”。奶農把小牛賣了就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然後就可以跨省抓捕公訴。按照這個標準,以後別批評內蒙古大企業了。如果這次不是伊利董事長,而是一個小企業,或者一個普通人,結果會一樣嘛?
然而潘剛究竟去哪裏了?如果身體沒有嚴重不便的話,為啥他不親自出面去派出所報案,這樣豈不更加有説服力?如果他身體嚴重不適以至於久久不能在公眾面前露面,這樣的人還有能力勤勉盡職的履行相關職務嗎?
還有一部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議:今後網絡上的監管只會愈來愈嚴。我想相關部門之所以放着平時不管,就是等這些自媒體自己捅出簍子,再介入管理。
沒想到打擦邊球會被球直接砸臉上吧?資本以及政權的力量是無比巨大的,“暴力”莫過於此。所以造謠需謹慎,一旦事發,一為魚肉 一為刀俎,求放過晚已。估計伊利是冤枉的,但一想到伊利產品上某認證章,再想想以前伊利怎麼排擠牛根生,就讓我沒法尊敬。
都是利益,借輿論操縱股市,最近白馬股接二連三出事,我感覺都是有預謀的。伊利是被冤枉的,但並不代表伊利就沒有錯點瑕疵。像這類大事件就該由新華社首先披露,不然無聊媒體就會搶先發布混淆視聽擾亂民心。有些謠言是你事後解釋就能解決問題的嗎?一如當年的娃哈哈,現在的伊利,損失都是上億或更多,甚至影響到數萬人就業的,謠言出來了傷害就已經造成了,已經造成的傷害你的“對不起”補不回來,而且現在都是快餐時代,信息也是一樣的,就算你事後道歉,認錯,還是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會接受到這些信息,還是認為你的謠言是對的,所以謠言止於智者,但是也要有法律做底線。很簡單立法對傳謠,轉謠者有一個罰一個,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質損失費都由傳謠和轉謠者一起承擔,自媒體對造遙者不聞不審也負主要責任,這三方沒有有力證據證明他們的言論屬實就應該依法賠償
寫文章造謠,傳播範圍廣,影響惡劣,連資本市場都震動了,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公安機關偵查結束,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關鍵看是否為牟利。如果像文中所説為了讓公眾號火起來,那就是獲利,該抓。
大炮可以毀掉封建制度,輿論可以毀掉現代制度。 一個不能掌控輿論的政府,註定會無法掌控國家民族的命運。
這樣的所謂的自媒體,就是一幫人在那兒以此謀利。要重罰,要重判。只有這樣才能剎住這股歪風。
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用尋釁滋事罪來抓人,沒問題吧?
他們被追究的可是兩個罪名呢!誹謗罪是自訴加公訴罪,尋釁滋事罪是正兒八經的公訴罪。
這就是為什麼媒痞們先要顛覆鴻茅藥酒再顛覆伊利的原因。能掌握一百幾十間網站平台的會是“自媒體”所能夠辦到的嗎。蠢貨!!!
有些人在説話的時候,從來不想一下自己的話會給無辜者帶來多大的損失,打着自由的名義損害無辜者的利益與自由,然後還有一堆不明覺厲、看熱鬧、鍵盤俠們為他們站台。希望這個案件裏受損的那些奶農、企業站起來聯合告他。言可毀人,言可殺人,別不當回事。
應該建立網上的信用制度,所有的謠言可以標識,在實名制的基礎上製造謠言和傳播謠言都有相應的扣分機制,謠言可跟蹤可追溯。這樣既可以比較容易地辨識老謠棍,也可以增強每個人的分辨意識。這個信用制度可以提供查詢,包括對謠言製造傳播者和謠言本身的查詢。如果造謠傳謠的只是一刪了之,下回還會再來,有恃無恐。
我還是以前的建議,加強信息源管理!
1.所有對公信息都必須強制標註信息源和時間,轉載也是如此,不標信息源的自動承擔信息源後果!標註的承擔轉載後果!無查證亂標的按造謠論!
2.對信息源進行可信度評級,虛假信息越多,評分越低,達到一定量,關停,罰款,刑法連一套!
3.對媒體命名進行規範,像山寨大學的一樣,神馬中國,中華,中央神馬的不能亂用!標註媒體性質,比如中央媒體,可信度5級…地方媒體,可信度3級…自媒體,2級…
造謠的成本太低,是造成這個狀況原因,如果按照謠言受害者的損失賠付,看還有幾個敢造謠。
民事糾紛是個體對個體的糾紛,那些自媒體已經幹了太多諸如此類的事情,誹謗罪可以以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由提起公訴,社會秩序包括社會經濟秩序,這個事情沒毛病
發言並不代表可以肆無忌憚的造謠,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責任,你這種是非不分只圖肆意妄為的人就是法制社會的悲哀,中國要真正實現依法治國,歷史的車輪首先就是要碾過你們這羣雜碎,真是麻煩。
違反的是刑法,為什麼不能報警?你搞清楚如果報警以後,不屬於刑事案件的,警察可以協調,調解,不會立案。
最重要是:造謠不屬於民事糾紛。造謠罪是刑法裏的,也就是報警以後如果經調查確認為造謠,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別以為造謠誹謗是民事糾紛,這是刑事犯罪!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建立一套新聞機制,而不是去堵別人的嘴。社會在發展,立法也得跟進,以公平公正為主才能有前瞻性。
如果伊利或者盤**認為被誹謗,可以向人民法院去起訴,由法院來判定是否有罪。這個案子的爭議在於伊利或者盤**的選擇是向警察報案,警察直接跨省把人抓到了內蒙古,先把人關起來再説。這就有問題了,你就那麼自信?那麼性急嗎?萬一法院判無罪怎麼辦呢?你是不是犯誣告罪呢?
如果大多數讀者看了李四寫的書,都聯想到説的是張三,並且很多都是抹黑的,那就是誹謗。而且你既然想舉例,為什麼把例子舉的這麼輕?不尊重老人那是道德有虧,還夠不上犯罪。
支持司法部門嚴厲打擊網絡謠言,希望網信部門規範社交工具、網站和自媒體行為。網站和自媒體氾濫,一是導致好好的一片文章,轉載時被搞成雷人的震驚體標題,為此我取消了好幾個轉載有質量文章的公眾號,因為看見標題就噁心,就不想進去看了,糟蹋了好文章。二也是更重要的是,導致謬言謠言滿天飛,嚴重污染網絡環境,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全
如果大家硬要做有罪推定沒有辦法。畢竟內蒙古開了一個不好的頭。
公安機關查明,伊利公司曾發現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為、影響奶品安全,要求後者關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賠400萬元未果後,指使史某某捏造上述不實文章,並且經蘇某某、陳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償發帖。
大家如果都帶上有色眼鏡( 紅毛牌眼鏡 )來看待這件事情。 那麼內蒙古所有企業維護自身權益都是錯的? 都是官商勾結的事情。
一個人小説影射,另一個以此為據實名造謠,還把握度,呵呵,除了供應商和客户損失,如果再影響股市造成重大損失,這倆把牢底坐穿都不為過。
造謠還是罰的太輕。有些事兒,不光是造謠這方面,還真得學學古代株連九族的方式,應該直接株連直系親屬,往傾家蕩產了罰。
資本市場不嚴管是不行的,通過輿論來做空一家公司,這樣的破事在西方“習以為常”。這些寫文章所謂“博眼球”都是障眼法,這些“流氓文人”背後肯定有資本大鱷在作惡!
有些人在説話的時候,從來不想一下自己的話會給無辜者帶來多大的損失,打着自由的名義損害無辜者的利益與自由,然後還有一堆不明覺厲、看熱鬧、鍵盤俠們為他們站台。希望這個案件裏受損的那些奶農、企業站起來聯合告他。言可毀人,言可殺人,別不當回事。
當然,也有人事不關己的認為,不得不説現在公眾號是很可怕,但是伊利的公關能力也夠差勁的吧。CEO呆在美國不回來。影射立刻定罪帶來的損失,可比區區一個伊利因小説影射這個很牽強的因果帶來的損失大得多哦。官媒都上陣,吃相越難看,越能説明裏面不為外人所知的勾當更嚴重。坐等官場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