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日本經濟學家的觀點,我不敢苟同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6970-2018-05-08 10:23
《中國經濟雜誌》(China Economic Journal)2017年第2期發表了亞洲增長研究院院長八田達夫教授的論文“Competition policy vs. industrial policy as a growth strategy(作為增長策略的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他對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在戰後日本經濟中的作用進行了分析,可以為我們的爭論提供一個參考。
他的基本結論是,促使日本經濟成功的是競爭政策而非產業政策。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初期,日本當局開始着迷於產業政策,而這恰恰成了之前高速增長和後期低速增長的分水嶺。
最近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院長、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名譽院長林毅夫教授對八田達夫教授的文章做了回應,他認為“日本在戰後到現在,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一直都同時存在,Hatta教授在論文中,是有選擇的使用證據。”
我們相信,這樣的討論不僅有利於理解日本產業政策的真實作用,也有利於推動在中國和其它國家制定、實施更加有效的產業政策。
——CEJ編輯部


日本政策研究院前院長Tatsuo Hatta教授認為競爭政策是日本在戰後高速增長得原因。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初期,日本當局開始着迷於產業政策,造成了日本在80年代以後的經濟低速增長。他的這種看法,我不敢苟同。
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是兩個不同維度的政策。前者是政府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實施的政策,後者則是政府為促進某一特定產業的發展而採取的政策。一個國家的市場競爭經常因壟斷和行政管制而受到阻礙,有賴於國家採取反壟斷或放松管制的競爭政策來消除。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產業升級和新產業的出現經常會因先行者的外部性以及所需相應軟硬基礎設施缺失等市場失靈問題的阻礙,也需要政府採取有針對性的政策,也就是產業政策,來給予克服。
新結構經濟學將一箇中等收入國家的產業分成五種類型:追趕型、領先型、轉進型、彎道超車型和戰略型。其中,一、二、四種產業以及第三種產業中微笑曲線的兩端,符合要素稟賦結構所決定的比較優勢,企業有自生能力,要素生產成本在國際比較中相對低,並不需要政府的保護、補貼,但是,要變成競爭優勢,仍然需要針對其先行者的外部性和各個產業相關軟硬基礎設施缺失的瓶頸限制,由政府的因勢利導給予克服以降低交易費用,才能變成競爭優勢,這四種產業政策和反壟斷及放松管制的競爭政策是並行不悖的。
對於第五種戰略型產業,則因為違反比較優勢,企業沒有自生能力,需要政府的保護補貼,才能把這種產業發展起來,這種產業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是不相容的。戰略型產業,有的是因為國防安全的需要,例如大飛機、航天、超級計算機產業即屬於這種類型;有些是重要性和技術發展方向明確,如果我國現在不開始研發,專利都為發達國家所掌握,將來我國想進入時,要取得專利使用權費用會太高或是外國為了阻礙我國的發展根本不授權我國使用,從動態的角度來看現在進入總體成本會較低,例如新能源、新材料、芯片等即屬此類。
日本在戰後到現在,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一直都同時存在,Hatta教授在論文中,是有選擇的使用證據。文章中Hatta所指出的在上世紀70年代採用的錯誤的產業政策大多數是保護日本在那時已經失掉比較優勢的農業、採礦業、紡織業和造船業等產業的政策,這種產業政策有點像螳臂擋車,失敗是必然的。但不能就此否定日本在上世紀50、60年代採取了許多因勢利導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變成競爭優勢的產業政策。而且,以反壟斷的競爭政策為例,在戰後很長時間裏,日本的政策是促進併購重組而不是反壟斷。在戰後幾十年的時間裏,直到1990年代之前,日本幾乎沒有反壟斷的判例,這在通產省編的17卷《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中,有非常明確的記載,所以,在上世紀70年代之前的快速發展並非全是競爭政策之功。日本在90年代以後的經濟困難主要是金融危機後未能進行徹底的結構性改革所致,也並不完全是70年代那些產業政策之過。
來源:微信公眾號北大國發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