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丹:浙江警員偷拍上司,媒體輿論高度聚焦_風聞
石南时评-解读时事热点,洞悉新闻真相,直击世道人心!-2018-05-14 13:43

近日,浙江某市公安局民警偷拍上司通姦,並將偷拍視頻呈交當地紀委。事後,當地紀委以“被舉報人的行為並未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僅對被舉報人做遷職處理。而涉事的舉報人,則受到了禁閉7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消息一出,便迅速成為媒體輿論關注的熱點。通過梳理發現,媒體輿論關注的焦點集中在以下兩點:一、公務人員的隱私權範圍、讓渡以及如何保護;二、對雙方當事人的處分是否得當。
對於第一個問題,爭論最為激烈,分歧也比較大。**毫無疑問,公務人員享有的是有限的隱私權。其做為公務人員,職業的特點,決定了其只能享有讓渡後的有限的隱私權。**換言之,公務人員的隱私權包括兩部分:讓渡給公眾的部分和沒有讓渡給公眾的部分。其讓渡給公眾的部分,已經公開,而失去了隱私的意義。但是,其沒有讓渡的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針對該事件,該上司的個人生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換言之,舉報者採用“偷拍”的手段,獲取被舉報人個人生活信息的行為是違法的。注意,我所説的違法,是指舉報人“偷拍”的這一行為。
但是,其“偷拍”的內容,如果是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原始的、真實的、第一手的內容,可以作為證據。對此,有人會提出“非法證據”的質疑。**誠然,該證據的獲取方式是不合法的。但程序的不正義,是為事實的正義服務的。程序的不正義,掩蓋不了事實上的正義。**譬如,某人有私生子。私生子,固然是不合程序正義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其為私生子從而就否定其私生子是其兒子的事實。
那麼,針對事實正義,但程序不正義的證據如何處理呢?**我認為:該證據應當作為有效的證據被採信。但是,由於該證據的獲取程序不正義,證據的提供者也應受到相應的處罰。**注意,證據的提供者受到處罰是基於其不合法的取證行為,而不是基於其取證的結果。換言之,無論證據提供者非法獲取的證據,是否對當事人有利或者有害,不影響對其的判罰。
接下來,説説第二個問題。客觀來説,有關方面對舉報人的處理,有理有據。但是,對於被舉報人的處理,卻似乎有些避重就輕。**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認知偏差,這是因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所適用的處理規則不同。舉報人非法取證的行為涉及到違法,而被舉報人被舉報的內容,目前可能只是涉及到紀律。**因此,兩人的處分不可能同日而語。
2018.5.14LD.XA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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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丹,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