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殺害空姐,滴滴沒有刑事責任?_風聞
纯爷们文质斌斌-华陀山国医堂CEO2018-05-15 06:48
由於犯罪嫌疑人畏罪溺亡,追究其刑事責任程序終止,檢察機關很可能不會介入本案。目前,法學界、司法界、社會公眾和媒體關注的焦點,轉向了民事責任賠償問題,忽視了本案的刑事責任問題。
滴滴司機殺害空姐,滴滴沒有刑事責任?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不這麼認為。從法律和共享經濟模式法律責任分擔的角度,滴滴公司在本案中有不可推卸的過失刑事責任,必須依法追究。
中國法學會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專家對本案法律責任的解讀,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提出了本案的民事賠償問題,無疑是正確的。
但本案的法律問題,不能到此為止。網約車司機強姦、殺人、傷人案例,公開報道的至少已有14起,其公共安全問題必須引起重視。
我國《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立法精神與本案有着內在的本質聯繫,但尚未引起法學界、司法界和社會公眾及輿論重視。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法律的立法精神: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輛滴滴平台的順風車。俠客島《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究竟誰之過?》認為,這種車,在性質上叫“合乘車”,俗稱“拼車”,是一種公民互助、互相分攤出行成本的綠色出行方式,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法律上與通常所指的“網約車”不是一個概念,不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制,屬於《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鄭州市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但上述《意見》尚未生效實施,順風車目前在鄭州仍屬於立法和管理的空白地帶。
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議》的第一條1.5也約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註冊用户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並確認,順風車平台即在雙方之間生成順風車訂單。
俠客島在文章中認為,滴滴平台其實只是扮演了居間的信息服務角色——它不提供承運服務,並非承運人。在學術上來説,順風車模式下,乘客的認知是順風搭車,平台僅係為乘客和車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間屬於居間合同關係,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
俠客島的上述觀點是錯誤的,不符合實際,乘客並無這種認知,滴滴公司並不能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鄭州市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及《順風車服務協議》進行抗辯。在實踐中,出租車或網約出租車由於納入了法制軌道,進行政府規制和管理,其安全與規範運營有一定程度的保證,但順風車在鄭州尚未納入政府管理,屬於無法可依狀態,滴滴公司作為經營者,提供了與網約出租車不同的順風車服務,空姐被殺,證明滴滴公司提供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必須對此承擔刑法責任。
俠客島在文章中認為,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難要求滴滴平台承擔主要責任的。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
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法律規定,偷換概念成“輕易預見”,不符合法律規定,誤導公眾,其錯誤的輿論導向不利於社會建設。
滴滴配對市場設計軟件算法沒有納入社會公共管理與安全因素,存在技術與制度缺陷。犯罪嫌疑人冒用其父滴滴資質作案,應識別而沒有被識別出來,滴滴存在管理漏洞。網約車司機強姦殺人已不是個案,滴滴存在管理疏忽。技術、制度、管理漏洞與疏忽等缺陷(過失),是滴滴公司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管理漏洞沒有彌補,輕信可以避免,管理疏忽,滴滴過失責任罪過是顯而易見的。
中國法律經濟學還處於非常落後的狀態,面對配對市場設計共享經濟形態與新的商業模式,中國法學研究嚴重滯後。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發文稱滴滴不用承擔責任,完全胡説八道:滴滴平台與司機之間不是僱傭關係也不是職務行為,因此不承擔職務行為的責任也不承擔僱傭關係責任。信息費也不足以成為改變平台信息服務性質東西。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司機和車輛的信息驗證;車輛軌跡行駛路徑的分享;協助報警等。
朱巍副教授關於平台與供、需客户關係的基本觀點,還停留在10年前西方法律經濟學的水平。針對網約車的立法嚴重滯後於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這是本案目前所面臨的理論與法律制度空白與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7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滴滴公司作為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危險公共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過失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