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成本與制度經濟學_風聞
chzhuang-2018-05-25 11:09
1、引導性制度與防範性制度
經濟學家科斯在制度分析中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為制度經濟學的研究發展開闢了新領域。制度的變遷,與交易成本的減少有關。經濟學家諾斯認為,從“成本——收益”分析來看,一項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創新的預期淨收益大於預期的成本時,才會發生。所謂制度,在經濟學上往往理解為進行交流活動的規則。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制度至少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規範和引導正面行為,第二類是規範和防止負面行為。
我們可以參考佛家的制度,也就是佛家的戒律。佛家的戒律,用於規範佛弟子的生活準則。據《中華佛教百科全書》,戒與律往往並稱戒律。但究其原意,戒側重指防非止惡的戒法。律側重指生活上的規則。戒律具有止惡生善兩重意義,戒法由此分為止持、作持二門。止持門是指對於身心等的過非,制止而不作,就是守持戒法;如不當作而作了,就違反了戒法,此為“止持作犯”。作持門是指對於社會人羣乃至一切有情有益之事,能積極去作,就是守持了戒法:如果當作而不作,也就違反了戒法,此為“作持止犯”。在實際社會也是如此,制度也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規範正面行為如何進行,如市場交易規則,一類規範負面行為如何防範,如經濟犯罪法條。
以往的制度經濟學,重點只關注第一類制度的分析,而忽視了第二類制度的分析。本文認為,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應該注意到制度的不同分類,並根據不同分類進行經濟學分析和研究。這兩類制度的作用是很不相同的,第一類制度規範和引導正面行為,不妨稱為引導性制度,第二類制度規範和防止負面行為,可以稱為防範性制度。引導性制度,主要是關注效率問題,如何進行更有效的交流。防範性制度,主要是關注公正問題,如何對不正義進行定義和制止。
那麼,何為不正義?思考這個問題之前,相關聯地需要思考何為正義。
2、何為正義
所謂正義的標準是什麼,這是一個與社會共識有關係的問題,同時也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我們考察以下幾種標準。第一個可能的標準是康德的普遍法則。康德的普遍法則是,我們要按同時能夠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去行動,凡是不符合這一條件的準則都是違背道德的。這一普遍法則,對於當代世界可能是過高的。當然,康德的準則可以作為目標為我們所仰望和追尋。第二個可能的標準是現行法律的標準。法律標準是指,違反法律的行為是非正義的,其他行為是正義的。這個標準是過低的,並且依賴於法律的完善性。同樣一個行為,在一個制度下是違法的,在另一個制度下可能是合法的。第三個可能的標準是諾齊克的正義理論。諾齊克提出三個正義原則:獲取正義,轉讓正義和矯正正義。並且,諾齊克對正當獲取和自由交換所提出的限制條件是所謂“洛克條件”,即這種獲取和交換不可使他人的狀況惡化。在諾齊克看來,滿足洛克條件並且符合這三種正義原則的行為,可以稱為是正義的行為。諾齊克的正義理論有三個特徵,一是考察整個鏈條的歷史,二是注重程序正義,三是相關當事人的自願平等協商。我認為,諾齊克的正義理論是當前我們能夠普遍接受的,也是可操作性極強的。因此,本文所説的正義,也就是諾齊剋意義上的正義。
一個行為,如果在諾齊剋意義上是正義的,那麼我們稱為正義行為。反之,一個行為,如果在諾齊剋意義上是不正義的,那麼我們稱為不正義行為,或者稱為投機行為。
這裏給出一些例子。比如索馬里事件,國際過往船隻將垃圾排放在索馬里海域,並且在索馬里海域進行滅絕式捕撈,這就違反了諾齊克正義原則,從而在諾齊剋意義上是不正義的。再如對於生活必需品的壟斷經營,破壞了市場的競爭自由,這違反了洛克條件,從而在諾齊剋意義上也是不正義的。
3、投機成本
投機成本是指行為人因實施投機行為所付出的成本。投機收益是指行為人因實施投機行為所獲得的或可能獲得的收益。投機成本包含實施行為所付出成本,實施行為後行為人信託等級下降的成本和行為人被報復所帶來的成本等。
這裏給出一個“投機無益假設”:長期來看,投機收益小於投機成本。這不只對行為人適用,也對社會總體適用。
筆者相信,這個假設是可以實證確認的,也是為我們的經驗所確認的。當然,在進一步的實證確認之前,可以認為這是一個前提假設。另外,諾齊克正義是我們普遍可以認同和接受的,所以也可以將此假設當作公理前提。基於投機無益假設,可以進一步發展公正經濟學。
根據投機無益假設,投機行為,只會帶來收益的減少。非投機行為,才可能真正帶來收益的增加。如果接受投機無益假設,一個理性人就不會進行投機行為。
考慮投機行為的來源,可能是政府,可能是壟斷企業,可能是羣體,可能是個人。投機行為的性質,並不因為他的來源而改變。
4、投機成本與制度經濟學
制度分為兩類制度,分別與兩類成本有關。引導性制度與交易成本密切關聯,防範性制度則與投機成本密切關聯。
在制度的設計上,應該區分兩類制度。一般而言,引導性制度的設計,要減少交易成本。防範性制度的設計,要增加投機成本預期。引導性制度導向最好情況的發生,防範性制度則防範最壞情況的發生。一個社會制度裏的防範性制度與引導性制度是相關聯的,不能脱離防範性制度,簡單地將一個社會的引導性制度嫁接到另一個社會的引導性制度之上。
如果只考慮引導性制度,那麼制度變遷傾向於交易成本少的方向發展。但如果也考慮到防範性制度,那麼制度變遷不能只考慮交易成本,應該先基於防範性制度,先防範最壞情況的發生,然後在此基礎上才考慮交易成本的減少。制度變遷的過程,特別是防範性制度變遷的過程,也是一個與可能投機者的博弈過程。
防範性制度B比防範性制度A更嚴厲,如果一個投機行為在防範性制度A中是違法的,那麼該投機行為在防範性制度B中也是違法的。防範性制度間的變遷關係,可以借鑑數理邏輯模型論的思想展開。值得注意的是,防範性制度並不是越嚴厲越好,如果過於嚴厲,可能會導致“法不責眾”的困境,從而不能有效執行。
5、提高投機無益假設的預期
在投機無益假設中,所謂長期來看,是指到達某個時間,投機收益會小於投機成本。這時間越近,投機行為會減少。這時間越遠,投機行為會增加。如果一個投機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的糾正,那麼其他的人也會跟風投機。
如果人們普遍相信和接受投機無益假設,那麼投機行為就會減少。如果人們不相信和接受投機無益假設,那麼投機行為就會增加。
所以,我們應該通過各種方法,來提高投機成本無益假設的預期。第一可以通過其他當事人的評價,或者媒體監督,一旦投機行為發生,當事人可以就此降低行為人的信託等級,並進行可能的懲罰措施。這種方法的缺點是,懲罰措施依賴民間,執行力不強。第二可以通過法治,對於未來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的投機行為,進行立法防範,提高投機成本。這種方法的缺點是,所有的規則都有例外,有心者總是可以找到新的投機點。另外,不同地方法治的完善性不一樣,在一個地方的違法行為到了另外一個地方可能變成合法行為,這就導致了投機行為向法治不完善地方的流動傾向。第三可以通過正義理論,通過宗教和倫理學等,發明人心的善意和平等心,從而鼓勵大家主動不從事投機行為。這可能是最難做到的,但可能卻是最好的方法。
6、投機成本與社會和諧
**我們要防範的是投機行為,投機行為可能來自財富壟斷部門,可能來自羣眾集體,也可能來自權力部門。要防範的重點是投機行為,而不是投機行為的來源。來源的改變,並不能改變投機行為的性質。**如果只是一個部門的投機行為,轉移到另一個部門的投機行為,那隻不過是行為人發生了變化,投機行為的性質依然沒有變化。
根據投機成本理論,可以更好地解釋“諾思悖論”。諾思悖論説的是,沒有政府辦不成事,但有了政府又有很多麻煩。根據投機成本理論,如果政府的職責是維護健康的市場和防範壟斷,那麼這是政府的貢獻。但如果政府參與市場從事投機行為的時候,這是政府可能造成的麻煩。
根據投機無益假設,我們可以重新思考公正與效率的問題。公正與效率並不矛盾。只有在公正之上,才可能談效率。一個行為如果是投機行為,即使效率再高,帶來的也是負收益。投機行為越多,社會越不公,社會越混亂。投機行為越少,社會越公正,社會越和諧。
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