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象:國歌賦予自由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5332-2018-05-31 10:46
**一、**罷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譚國成一早來到車間,他沒有像往常一樣開動機器,卻摁下了身旁一個紅色的緊急事故按鈕。頓時“蜂鳴大作”,生產線癱瘓,南海本田(汽車零部件製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大罷工開始了。[1]
**跟以往許多“羣體事件”不同,這一次,資方和企業工會的威脅利誘、毆打開除居然都不管用。農民工唱起了國歌,上QQ羣互稱同志——是的,他們恢復了“同志”這一官式稱謂的本義——抱團堅持罷工,整整一十九天。**他們的要求非常明確:重整工會,加薪八百元,不得報復。也許是因為鬥爭“有理有利有節”,驚動了“高層”,抑或只是趕巧,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報》發表了署名文章《本田南海零部件廠工人因勞資糾紛停工》。

觀察家説,這是黨的喉舌三十年來第一次大篇幅報道罷工,且立場中立,沒指責“肇事者”,也不偏袒資方。媒體學界均大受鼓舞,紛紛呼籲,用法治取代粗暴的“維穩”,以免激化矛盾,“將黨所依靠的工人羣眾推到黨和政府的對面”[2]。終於,國歌聲中,僵局得以化解:一國企老總兼全國人大代表臨危受命,做調解人,勞動法專家應邀提供諮詢;工會認錯,接受選舉重組;資方讓步,坐下談判加薪。
這是三年前的事了。如今各地工潮此起彼伏,已成小康道路的常態,叫我想起一首老歌,“五月的鮮花,開遍了原野”。大概是躲不開的歷史輪迴吧,我們應當怎樣看待?南海本田那邊發一聲吼,究竟是迫於什麼?那“萬眾一心”的自覺,對於中國憲政的成長、政治倫理之重建,又意義何在?

二、犯法
**好些年了,農民工罷工,是被視為洪水猛獸的。**用一些改革家的話説,他們這是“集體違法”,是“敲竹槓的卡特爾行為”[3]。現在不知是忙別的去了還是審查嚴,這種論調少了。主流的觀點變為希冀工運法治化,又名“非政治化”。説是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加上主管部門、各級工會,可稱“三贏”,經濟學家所謂“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ality)那樣的局面。具體怎麼做法,卻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和積極介入”調解糾紛,在專家看來就不甚可取。因為政府出面雖能促成協商讓步,“但從本質上抑制了勞資雙方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體談判的影響”[4],“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勞資自治機制的形成”[5]。這是替市場經濟的健康操心。“市場”二字,順便説一句,由於主事者天天傳佈,幾乎成了宗教信條。許多人以為祭出“市場”便能喚來神蹟,將不懂“博弈”、妨礙“自治”的“過激行為”化解,把“停工”的趕回車間。他們忘了,市場本身正是問題所在;市場不壯健,不弱肉強食、欺負人,人哪會鬧工潮呢?
背後還是那個意思:**罷工犯法。犯什麼法呢?首先是違約、侵權。**現在的企業員工,都是簽了勞動合同的,都要受企業管理規章和財產權的約束。哪怕老闆剋扣工錢、拒付工傷醫療費、勞動環境惡劣,打工仔也不能隨意怠工停工,給僱主造成經濟損失。那在給市場經濟護航的法律眼裏,是百分之百的“蓄意侵害”。

市民購買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紙
1982年修憲取消了憲法中的“罷工自由”條款
不是嗎,契約自由、私有產權,何等神聖的大詞!相比之下,勞動者的罷工自由,**雖然國際上普遍承認,屬於“勞工三權”(組織獨立工會、罷工、集體談判),**在中國,按學界的講法,卻處於“灰色地帶”。灰色,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具體説,則是從前有黨的政策和中央文件認可,一度還寫進《憲法》,同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權利並列。[6]**但是,一九八二年重修憲法,刪除了罷工自由。一塊兒取消的,還有毛主席倡導的“四大自由”(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立法者的解釋,是將罷工權定性為“極左思想的產物”,指其不符合“社會主義發展的利益、……國家的具體情況”[7]。
“我們國家的企業屬於人民……罷工後停止生產,是對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全體人民利益的一種破壞”[8]。當然,這條“撥亂反正”的理由本來也沒打算持久。隨着國有企業的改制或私有化(破產“拍賣”或股份化了轉手),老一代職工退休下崗,新工人的主體已是非城鎮户口的農民工了。**農民工不論替誰幹活,都是合同工、派遣工,亦即僱傭勞動。既是僱傭制度,免不了催生剝削與階級分化;**沒幾年,“企業屬於人民”、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的大道理,便無人信了。
**憲法依據不了,憑什麼主張工潮法治化呢?**論者一般強調這麼三條:首先,“法無明文不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罷工自由固然取消了,但並無明令禁止;換言之,罷工如果不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擾亂社會秩序,即應准許。其次,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工人罷工的權利,惟此項權利得按所在國的法律行使。[9]該公約中國政府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簽署,二零零一年二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對罷工條款未做保留或特別聲明。[10]**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着修訂了《工會法》。據修訂後的第二十七條,企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單位或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還要“協助[單位]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11]故有學者認為,此處“停工”一語實指罷工,而兩個“應當”一句可推論罷工為工人的合法權利。否則,不會規定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單位交涉,而單位也沒有“應當”滿足“合理要求”的義務了。[12]
**然而,這灰色地帶的“曲線救國”,恐怕經不起分析。**我們先看《工會法》。規定工會和單位“應當”就某事做什麼,可有各樣理由,不等於法律默認那件事(“停工、怠工”)是肇事者享有的權利。參較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2004)第五條,確立“不得采取過激行為”為集體協商的一項原則。[13]所謂“過激行為”在勞資糾紛案中,説的就是罷工、閉廠之類“事件”。
同樣,**公約義務也是一句空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際公約,須通過國內立法來實施。沒有相應的立法,公約條款不能直接適用,罷工只是紙面上的權利。**即便將來“接軌”國際了,那罷工權仍得“按所在國的法律行使”,可以添加種種限制。
最後,罷工非罪,不等於罷工者免受處罰。現實生活裏的罷工,參與者動輒遭解僱不算,每每有領頭的工人被拘捕治罪的報道;説他“聚眾滋事”,觸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項罪名經常被濫用,凸顯了一些政府官員對勞資糾紛的態度。另外,罷工少不了集會遊行。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八條規定,須提前五日申請,且“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14]凡未經批准的,或者行動超出指定時間地點、更換負責人的,皆屬違法。凡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則應同有關方面協商,推遲行動。[15]如此,工潮只要溢出廠區,稍不留意,即有犯法之虞;若是衝突加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出動武警亦是合法的應對措施。[16]
三、蠢人
**既然立法“滯後”,拖了法治化的後腿,能否掉過頭來寄望於人民法院呢?**就是從實際出發,酌情裁量,將《工會法》、《勞動法》的相關條款做擴張解釋,替工人“創制”罷工權?前景也不樂觀。至少學界喜歡談論的美國式“能動司法”(judicial activism),在中國不是一個現實的選項:政法體制不同。對此,波斯納法官倒是有個説法,可供參考。

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
去年暑假,芝大法學院給中國青年學者“開小灶”,辦法律經濟學進修班,請他做了一次講演。有趣的是,**老先生素來推崇實用主義,**論及中國卻看輕了實用。他自稱“門外漢”(outsider),覺得中國不夠民主,對法治亦未見得投入。遂比照西方政治文化史上的成例,建議人民法院不必太實用,毋寧抽象教條一點,偏向形式主義。讓法官學學古希臘德爾斐神廟宣示阿波羅旨意的祭司,做單純的“傳諭者”——他引的是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著名的比喻——“在那些權勢者不尊重法律,只關注維繫自家統治的社會,法院因為地位不穩,合法性與司法權威得努力去爭。一個辦法,就是跟實用性保持距離,説:看,我們法官做的,不過是實現正義的古老原則。我們不是政客,裁量不會酌情也不管後果。別老盯着我們呀!”[17]
**問題是,為了自身利益包括“司法獨立”而“偏向形式主義”,拿“抽象教條”做幌子,**掩飾法院內外大小權勢的干預及司法不公,這本身就是一種實用主義的策略。君不見,人民法院編寫出版的典型案例,可以不乏形式嚴謹的法條分析;辦案的真實過程,卻往往是後果導向、酌情裁量。不少法官私下承認,“我們經常是實用主義的審判,只不過裝作法條主義而已”[18]。當然,這假相的背後,除了怯懦的實用主義,還有政治立場的悄悄蜕變。近年來,高官貪腐案紛紛“廢除死刑”,彷彿“刑不上大夫”才算是“實現正義的古老原則”;法院丟了“人民司法”的也不在少數,如藉口“罪刑法定”,袒護賣淫產業。[19]衙門裏這般烏煙瘴氣,誰還指望披法袍的替農民工説話?
波斯納法波斯納法官或許不太瞭解中國,沒想到教條主義氾濫未必是在替神明“傳諭”,修人的是實用主義的正果。但他對法官的政治責任有着清醒的認識,如他給司法助理們的諄諄告誡:記住,法律是蠢人給蠢人制定的。
四、公會

中國工會會徽
**於是罷工者高唱國歌,便有了深刻的憲政意義。**唱國歌,一如遊行隊伍舉毛主席像,實際是堅持罷工或勞動者的團結(solidarité)的非法地位,從而將僱傭勞動和勞動者一樣,重新政治化了。**其實質,乃是通過喚起《義勇軍進行曲》承載的歷史記憶,把法律不敢正視、拒絕處理的勞資衝突,轉化為它的“本義”即黨羣關係問題,來要求解決。**又因其訴求已超乎新法治意識形態,加入後者反覆貶抑的革命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與集體主義傳統,這勞動者的團結所促成的政府幹預和工會重組,便必然是憲法自由的復生。
但是,執政黨為什麼必須“受理”黨羣關係的訴求呢?將事件包裝成“勞動爭議”,要勞資雙方依法走仲裁或訴訟渠道,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眾所周知,馬克思主義講一條基本原理:真正的共產黨人,沒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的利益同羣眾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不“換旗易幟”,不放棄羣眾路線,黨就應當無條件地為人民服務,就沒有理由聽任農民工唱着國歌走上街頭,而自己關起大門打牌睡覺,把工潮推給勞動合同、私有財產的法權的教義(Rechtsdogmatik),以及現時還無法適用的國際公約。
站在農民工的角度,之所以訴諸黨羣關係,而非宣傳建設了三十餘年的新法治,道理很簡單:**那新體制充斥着舊特權,太腐敗了。它的設計,原本是用來改寫歷史、勸人遺忘,遮掩社會矛盾的。[20]時間一長,就露了破綻,讓人看出一堆繁瑣的程序跟晦澀學説底下,無恥的權錢交易、資本的貪婪與攫取。農民工若是信了那資本的説教,如上文指出,就非但不能罷工,任何要求加薪或改善勞動條件的行動都可能違約侵權、觸犯刑律。明白了這一點,勞動者才學會了團結,並把由團結而來的“勞工三權”,作為生存權或社會權,要求法律承認。這就是為什麼,在立法階位上,“團結權”須高於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如勞動合同的履行義務,甚至超出一般公法(行政和刑事法規)的限制。單個農民工面對資方,他是被民法束縛着的;停工一如曠工或破壞生產工具,得受法律的制裁。當他獨自向政府“討説法”時,他只是行政法上某“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幻象,又名“公民”。一切“蠢人給蠢人制定的”東西(法規條例),對他都豁免了司法問責。[21]然而,勞動者一旦組織起來,“每個人都迫着發出最後的吼聲”,**他們就掙脱了法權的羈絆。那一份份勞動合同和企業規章就魔法般地失效、作廢,可以談判了重寫;本本上那些抽象的權利,就突然克服了“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障礙,變得能夠主張了。
“團結就是力量”——團結意味着犧牲個人利益,為築“新的長城”,伸張“天下最權威的東西”[22]。在南海本田,這新權威取得的第一回合的勝利,便是重組工會,直選幹部,變企業工會為工人自己的工會。之前沉睡着的《工會法》條款復甦了。例如第四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之外,還要求工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五條,工會要組織和教育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這一雙條款(連同關於選舉的第九條),今天在一些人聽來,像是在説一個縹緲的烏托邦。然而以二十世紀革命的傳統觀之,幹部由一線工人直選和罷免,實為工會獨立行使職能的必要前提。列寧曾反覆強調,工會應是一所勞動者學習團結、學習捍衞自身利益和學習管理的學校。“學習管理”不僅是工會領導的事,更是全體會員即組織起來的工人階級長期的任務,包括:一、就全國所有企業跟政府經濟部門的人事安排,推薦候選人、提諮詢意見;二、從工人和勞動羣眾中提拔培養行政幹部;三、參與文教宣傳工作,尤其是“參加無產階級國家一切計劃機關的工作”;四、制定企業幹部職工的工資與供給標準。顯然,這些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頑強而切實”的作風,常年不懈的努力,以便“實地訓練工人和全體勞動者管理國民經濟”。一言以蔽之,“工會是國家政權的蓄水池,是共產主義的學校,是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23]
按照列寧的設想,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工會要保持“非黨的”獨立地位;職工自願入會,不得強制登記。[24]因為,公有制經濟並不會自動消除企業經理和主管部門出於本位利益、追逐計劃數字或滋生官僚主義,跟工人的利益發生衝突。“即使在國營企業中,工會也義不容辭應維護無產階級和勞動羣眾的階級利益,使之不受……侵犯”[25]。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決不能放棄罷工鬥爭,不能在原則上同意實行用強制的國家調解代替罷工的法律”[26]。
上述教導,於我們反思工運的慘痛教訓、還原被改寫的歷史、尋求新的方向,確是不可輕忽的。
五、工會
也許有人會説,南海本田的罷工者唱國歌,只是對付日方經理、煽動工友民族主義情緒的一個手段;畢竟,《義勇軍進行曲》本是抗日的戰歌。然而“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緊接着,同年六月,河南平頂山市平棉紡織集團工人罷工,面對廠方的勸誘威嚇,繼而“舉全市警力,大規模清場”的“維穩”措施,**羣眾也是手拉手高唱國歌。**如同南海本田,企業工會也被工人罵作“廠領導的走狗,連黑社會都不如”。[27]事實上,“起來”“起來”已如星火燎原,簡直成了“羣體事件”的號角。例如今年三月,重慶工商大學三百教師堵住校門,抗議校方搞的“績效工資”改革方案不公,便是一場國歌聲裏的集會。[28]

國歌之父-聶耳
**《義勇軍進行曲》竟可以這樣團結民眾,原因何在呢?**我想,國歌代表國家尊嚴,[29]故而歡迎國賓、開“兩會”或運動會都要演奏。但更重要的,她是一首歷史歌曲,二十世紀中國革命的見證:“聞其聲者,莫不油然而興愛國之思,莊嚴而宏志士之氣,毅然而同趣於共同之鵠的”(郭沫若《聶耳墓誌銘》)。愛國宏志、不怕犧牲,那不是時下流行即資本運作的那些個口號歌曲和廣告所鄙視的麼?唱國歌,因此不僅是凝聚人心、激勵覺悟,還能促人抗拒一切“去人之史”的圈套,包括法權神話;再一次,讓“救亡壓倒啓蒙”。
“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罷工者的怒吼,令人動容。並且很容易聯想到另一首勞動階級的戰歌——《國際歌》:“起來,飢寒交迫的奴隸!起來,全世界受苦的人……不要説我們一無所有,我們要做天下的主人!”這膾炙人口的歌詞出自蕭三,其實是自由的意譯。原文為巴黎公社戰士鮑狄埃(Eugène Pottier, 1816~1887)的不朽詩章,富於修辭,意象略異:
Debout, les damnés de la terre,
Debout, les forçats de la faim…
Foule esclave, debout, debout!
Le monde va changer de base:
Nous ne sommes rien, soyons tout!
起來,大地上受詛咒的,
起來,飢餓的囚犯……
奴隸大眾呀起來,起來!
這世界就要換掉根基:
我們一無所有,我們必成一切!

歐仁·鮑狄埃(Eugène Edine Pottier)
巴黎公社的主要領導人之一/《國際歌》的詞作者
**如此,因國歌而團結,就意味着不忘巴黎公社的偉大理想,不忘勞動者“要做天下的主人”。根據這一理想,“罷工自由”的具體內涵,須放回工運史裏去梳理、闡發。在法理上,可以説,那藉罷工而復得的“自由”,已化身為團結權了;而那“權”字所指,遠不止被“八二憲法”取消,寄存於國際公約、勞動法教材的一種或幾種公民權利。在南海本田,罷工者的談判代表團曾上傳一封公開信,致“全體工人和社會各界”。結尾有一句話,説到這理想:“我們的維權鬥爭不僅僅是為了本廠一千八百個員工的利益,我們也關心整個國家工人的權益,我們希望立下工人維權的良好例子”。**這裏,“權益”同“維權”所指,是整個工人階級的“權”。我以為,須擺脱西文翻譯術語的影響,從中文“權”字的本義和引申義,及罷工者唱國歌所演繹的豐富的政法含義來理解:農民工的團結,顯然不屬任何法定的“權利”,而是源自對法權的克服,即人對歷史、對自身的正確認識或覺悟。因而團結,歸根結蒂,乃是始於勞動者以階級覺悟“權物稱用”(語出《荀子/王霸》),形成鬥爭中的“權勢”與“權能”,訴諸革命的“權威”,而達於國歌之下,那一切“不願做奴隸的人們”決心行使的國家主人翁之權——“人民主權”。
六、團結
前文提及,**勞動者的團結是“勞工三權”的基礎。若是把“三權”解作工人的個人權利,主要是經濟權,集體行動就難免囿於一套借來的法治話語,無力挑戰資本的教義。**相反,如果我們撇開教義,回到中國工運的歷史語境,那“團結”二字就掌了權柄,標舉其“本義”,即勞動者團結之權柄或主權,並由此接上了一個新時代的批判資本主義的潮流。
放眼神州,那潮流發端,在將近一個世紀前的長沙:青年毛澤東在那兒為成立不久的工會認定了“勞工三權”。
他講的那“三權”**,名曰生存權、勞動權、勞動全收權,**實則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學説。生存權的主體,為全體勞工,包括不到十八歲的“勞動預備軍”和年過六十“賣盡了力的”。毛澤東説,“按照秋天的草木也可以得點雨露盡其天年的例”,他們要有權得口糧。勞動權,意謂“若是工人有力而……不得不‘賦閒’時,社會就應該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給與他們平常的工資”;也就是説,失業的病殘的,都可享受社會救濟。反之,“不勞動者不得食”[30],“工人做的東西應該完全歸工人自己,這就是勞動全收權”。這樣,三權歸總,便是勞苦大眾起來推翻資產階級的革命之權。[31]

一個世紀前的罷工
**這革命權雖然也稱“勞工三權”,與國際公約認可的一樣叫法,但性質目標大不相同。一是經濟利益驅動、採取集體行動的“普世”權利,在資本主宰的法治社會,一般屬於吃工會飯的律師的實務;一是勞動者自己組織起來,喊出“勞工神聖”的口號,個人利益融入階級利益,重啓一個光榮的傳統。**儘管“共產主義的學校”早已關閉,學習“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這一“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32],也已被人淡忘,做成禁忌,但生存、勞動和勞動者“全收”的鬥爭邏輯未變,《義勇軍進行曲》還在。
**所以,工會的直選一經嘗試,就有別於許多地方流於形式的基層選舉,成為真正的對抗資本的民主實踐。**誠然,那工會民主還十分弱小,能否長久,將來如何,尚無制度的保障。但只要人們看清了法權的腐敗與不公,就一定會聽到《國際歌》的強音:“夠了!這監護下的沉淪,‘平等’要求另一種法律……”[33]
七、上帝
**工人的團結和工會民主在中國的前景,大致如上;我想有三點可以肯定。首先,形勢比人強,罷工自由不“平反”不行。所謂“轉型社會”,誘發罷工的因素太多了。產業升級“騰籠換鳥”,藍領工作的外包流失,人口老齡化造成勞動力短缺,諸如此類,屢見報端。加之政府加速推行城鎮化,正趕上農民工換代。第一代農民工據説“維權意識”弱,為一個夢想,願意加班加點,忍受超常的剝削,不鬧工潮。那夢想是攢了錢回家鄉蓋一棟樓,讓子女改變身份,做城裏人。第二代,“八零後”“九零後”的新工人,就變了風貌:**農活基本沒幹得過,從小耳濡目染的,是奧運會世博會、燈紅酒綠的“高檔生活”。教育程度則普遍比父輩高,組織能力強,又熟悉微博微信QQ羣的玩法,消息可靈通了。三年來鬧工潮的主力軍,是他們。[34]
另一方面,**勞動法規日漸完備,功效卻一直不佳。**專家説,過去十多年,勞資爭議每年增長30%左右,遠高於GDP的增速。[35]事實上,一部分限制言論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的法規已成具文。如最近廣東江門的反核大遊行,就沒有按規定事先向公安局遞申請,而當地政府也不敢以遊行“未經批准”為由,壓制或不理睬羣眾的訴求。相反,市府“應急辦”宣佈,在跟市民達成共識之前,中止示威者反對的鶴山龍灣工業園核燃料項目。[36]民眾對核項目的擔心是否科學不論,這是一次引人矚目的團結權對新法治的勝利。

我們還可以加上一條:罷工、遊行等集體行動,本身就是參與者最好的政治倫理教育。“萬眾一心”,使他們變得自信自覺而能戰鬥了。一次罷工的成果,政府中立、資方讓步、工會重組,便是下一輪工潮的培訓。本質上,罷工絕不是《憲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賜的自由,而是農民工的主人翁意識的培養,勞動階級“最大的”“最根本的”權柄。而且,只要社會還存在着脱離羣眾的官僚主義,團結的鬥爭就不會停息;很可能,“一萬年以後”也離不開這種“大民主”的形式。[37]
第二,必須指出,罷工等“羣體事件”再度政治化,並不等於走向全面的社會對抗。局勢遠非如此。但勞資衝突一旦轉化為黨羣關係問題,便不可能用法治話語來有效規範,則是無疑問的。正如頒佈《信訪條例》,就以為信訪法治化了,只是一廂情願;輔之以“一票否決制”的打壓堵截,依舊擋不住信訪。或者以為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配套規章,即可緩解勞資矛盾,培育權利意識,將工潮納入法治的軌道:必定大失所望。**因為,執政黨的羣眾路線的基礎,是為人民服務,而非抽象的公民權利、虛構的“人人平等”。而老百姓唱國歌是提醒執政者,黨和人民是患難與共的關係,黨有義務傾聽人民即主權者——毛澤東喻為“上帝”——的心聲,包括工潮表達的各種訴求。那麼,剩下的唯一選項,就是不要站在羣眾對面呵斥,或跑到一旁指手畫腳;應當同他們生活在一起,幫助他們解決困難,並通過耐心細緻的工作,維護黨羣關係,乃至重建政治倫理,迴歸為人民服務。
第三,如果説罷工自由理應是中國憲法不可或缺的一項承諾,而事實上也已經很難繼續非法化或排除在憲政之外,那麼憲政的完整與尊嚴就係於唱國歌了,即國歌賦予的“萬眾一心”。罷工所藴含的這兩項價值,勞動者團結的民主實踐和為人民服務的羣眾路線,便是共產黨的“上帝”——全中國的人民大眾對憲政的期盼。
二零一三年七月於鐵盆齋
[1] 參見咼中校:“譚國成打響中國工運第一槍”,載《亞洲週刊》2010年第25期;劉建華:“南海本田工資集體協商案始末”,載《小康》2011年第8期。
[2] 常凱:“關於罷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4期。
[3] 同上注。
[4] 王晶:“集體協商談判制度須以勞工三權為基礎”,載《戰略與管理》2011年第5期。
[5] 同上注。
[6]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第四十五條。
[7] 張友漁:“關於修改憲法的幾個問題”,載張友漁等:《憲法論文集》,羣眾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頁。轉引自常凱:“關於罷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同前注〔2〕。
[8] 同上注。
[9] 參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款(甲)項。
[10] 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2001年2月28日)。
[1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修訂)第二十七條。
[12] 參見常凱:“關於罷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同前注〔2〕。
[13] 參見《集體合同規定》(2004)第五條第五項。
[14]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第八條第二款。
[15] 同上注,第十條。
[16] 同上注,第十二條。
[17] 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經濟學與法律實用主義”,陳銘宇譯,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4卷第1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18] 於明:“法條主義、實用主義與制度結構”,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4卷第1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19] 參見張劍:“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京華時報》2013年7月5日;“廣東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務違法但不犯罪”,http://news.sina.com.cn/c/2013-07-05/035927581186.s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3年7月5日。
[20] 參見馮象:《政法筆記》(增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2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第十二條第二項。
[22] 恩格斯:“論權威”,載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頁。
[23] 參見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編:《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2-423頁、第 624-625頁。
[24] 同上注,第625頁。
[25] 同上注,第621頁。
[26] 同上注,第621頁。
[27] 參見櫻紫:“勞資衝突背後的經濟問題”,載《南風窗》2010年第12期。
[28]參見劉偉:“渝一大學績效考核新方案被指嚴重歧視一線教職工”,http://nandu.oeeee.com/nis/201303/18/25438.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3年3月18日。
[29]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一百三十六條。
[30] 參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第十條。
[31] 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
[32]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頁。
[33] 《國際歌》第三段,詳見本文附錄。
[34] 參見詹姆斯·金奇:“農民工塑造中國未來”,王會聰譯,《金融時報》2013年4月22日。
[35] 參見甄靜慧:“青川:農業縣重建之路”,載《南風窗》2010年第12期。
[36] 參見“江門市政府:核燃料項目延長公示期”,《江門日報》2013年7月12日。
[37] 參見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編寫組編:《毛澤東選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4-325頁。
(本文原載“雅理讀書”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