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因媒體引用國家食藥監局通報內容被判處侵權, 在新聞界炸開鍋!_風聞
今天看点-传播社会正能量,挖掘社会真价值!2018-05-31 09:40
【原標題】《媒體引用國家食藥監通報內容被判侵權,向涉事企業道歉》
中國經濟網5月30日消息 2017年12月12日,中國經濟網刊發新聞《武漢葆春蜂王漿生產環境不合格被責令整改》,文中報道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環境或產品問題,在2017年一年內先後3次被國家、湖北省、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一事。根據武漢市黃陂區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897號判決,判處刪除報道,並向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公開道歉。
經核實,文中,記者誤將湖北省食藥監局和武漢市食藥監局抽檢結果的報道時間“6月和8月”當成了抽檢時間,實際抽檢時間應該早於這個日期,此係記者工作不嚴謹所致,特向當事人表示歉意。
至於判決書提到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均存在問題等特殊的用語,均含有貶意……嚴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權利,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由於所述問題均來自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開發布的警示函,作為新聞單位,我們無權就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檢查警示函內容向被檢查人道歉,敬請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和武漢市黃陂區法院諒解。
此案是我們首次遇到因為引用政府機構公開發布的公告、通報內容,被判定對公告、通報涉及的當事人構成侵權,在整個新聞界亦少先例,對此我們將對該判決進行認真研究。同時為提示媒體同行關注,此道歉聲明授權並歡迎轉發。
中國經濟網
2018年5月30日

附件一:《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警示函(2017年第93號)》
http://samr.cfda.gov.cn/WS01/CL1598/218638.html

附件二:《關於公開2起食品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通報》
http://fda.hubei.gov.cn/gk/hzcfaj/31936.htm

附件三:《關於對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西西果蜂蜜”抽檢不合格產品調查處理情況公告》
http://syjj.wuhan.gov.cn/news/31472_1107207.html
(原題為《根據武漢市黃陂區法院判決向葆春蜂王漿公司的道歉聲明》)
【來源:澎湃新聞網5月30日21:39 責任編輯:文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