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地税已介入調查崔永元微博爆料范冰冰涉税案_風聞
徐书婷-。2018-06-03 12:49
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萬天價片酬,並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陰陽合同等偷漏税等潛規則,據法制日報6月3日消息,無錫市濱湖區地税局目前已介入調查取證。

據法制日報(記者丁國峯)6月3日報道,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税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税務機關權威發佈。權威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税務機關調查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逃税,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補繳並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法制日報認為,看似娛樂八卦的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懟明星范冰冰的新聞,實際上看起來更像是舉報。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並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税後1000萬元。一天後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范冰冰方面發佈了一則“嚴正聲明”,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佈謠言,構成誹謗。范冰冰工作室回應,公開發布泄密合同並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並稱相關網絡用户及媒體未經核實散佈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對此,崔永元則迅速回應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義務,范冰冰是公眾人物,如不服,可以“出來走兩步”,對公眾“實話實説”。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鏟屎官説,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説,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還直接點出“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並截圖《刑法》條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預期——將最後由法律定調。這對范冰冰方面來説,無疑“亞歷山大”。

什麼是“大小合同”?
據北京日報報道,范冰冰工作室雖然發佈“嚴厲”聲明澄清,但其中言辭很耐人尋味,從始至終對6000萬“大小合同”並未否認。
一位專攻娛樂產業的律師更是一語驚了眾人:“大小合同在行業裏很普遍,明星逃税這塊大家都習慣了,睜一隻閉一隻眼。”
那麼問題來了,崔永元提到的“大小合同”究竟是何物?
“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説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税;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税這一法定義務。
對於領着天價片酬的明星來説,這種操作效果驚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説,小合同1000萬是税後收入,已經將税負轉嫁給甲方公司,而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則大有貓膩。

按税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税率表納税。

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按税法粗略一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税2000多萬,在應納税額中佔比極可能超過法律紅線30%。
根據我國逃税罪的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倘若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確有其事,那麼這件事的性質就不僅是明星天價片酬的行業亂象,更是涉及鉅額税款偷漏的重大違法行為。而牽涉其中的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面臨的不僅是罰款,還可能是牢獄之災。
從社會影響來看,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種,個人所得税本來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但在普通工薪階層領着五六千塊工資都依法納税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卻鉅額偷税漏税,這無疑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必然激起社會公憤。
其實,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税逃税內幕的冰山一角。
這不僅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關注度極高而又敏感的問題。從現實來看,明星由於片酬畸高、收入來源多樣,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門。

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後”,繳税成本轉嫁給企業;
還有的掛名成立工作室走個體户納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税所得額,還可以將個税税率最高檔由45%降至35%;
在税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工作室,包括大名鼎鼎的避税天堂霍爾果斯、橫店影視城所在地浙江東陽、明星工作室齊聚的上海松江區以及無錫數字電影產業園等;
或者直接放棄國籍成為非居民納税人,這樣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只需承擔有限納税義務。
如果説以上伎倆還姑且算是税收籌劃,那麼類似簽訂“大小合同”等弄虛作假行為就是違法逃税,類似事件也曾反覆被爆出。
毛阿敏是其中一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税漏税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還有劉曉慶。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税漏税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台灣藝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税被罰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灣藝人補税榜,因涉嫌報税不實,遭“國税局”要求補税及罰款共近千萬元台幣。
可見,明星逃税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範。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税務機關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的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同的事實,范冰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屬於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規定,税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蔡道通認為,如果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
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税,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蔡道通還點評説,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綜合法制日報,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