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鄉村教化_風聞
斜塘北栅-画舫笙歌顷刻过,只有菱歌,不拾人间唾。2018-06-05 09:14
摘自馮賢亮著《太湖平原的環境刻畫與城鄉變遷(1368-191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鄉村教化
明代洪武三年,中央曾正式下令禁燬淫祠。[1] 當時對淫祠禁止的主要原因,在於江南地區婦女們極喜入寺燒香,有損風化。
在嘉興地區,鄉村婦女每年要遍遊硤石山曹王廟,才肯安心養蠶。[2] 西部的湖州府烏程縣地區,婦女在春季不分老幼,俱豔妝入廟燒香,地方政府“非不禁,竟不能止”。[3] 在明代正德、嘉靖年間,就曾出現了政府批判淫祠的高潮。當時先在崑山縣、後在常熟縣任知縣的楊子器和其他一些官員都曾對淫祠進行了徹底的禁燬。[4]
當然,一些家族在管理其內在秩序的同時,也在家族的規範中明確要求族人禁絕佛事和淫祀。如,明弘治十七年已經修成的華亭宋氏家族的《宋氏家要部》,就有這方面的內容:[5]
生死壽夭,皆無預佛力所挽回也。世之不明者,往往為其眩惑,信有輪迴,至今為害。乃有預修資福,求登彼岸,甚至於絕粒受齋,形如枯朽,將父母遺體無罪殘滅,悲夫!
竊見今人有疾病、求生、患難救解者,俱以神明妖孽,祈禱再三,必求效應。……此亦俗之流弊然也。
清代中央政府也曾努力禁止民間擅造寺觀和神祠,雍正十三年的一則諭旨即雲:“凡民間有立願廣大,特欲興造者,必由督撫題明,方準營建。”[6] 很多地方官還將五通神斥為百姓的禍源[7],江寧地方政府上疏要求將吳下淫祠五通、五顯、劉猛將、五方賢聖等廟毀去。終於,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間江南地區出現了一次由省、府為首的禁燬淫祠運動。[8] 次年,中央又根據給事中劉楷條奏,下令禁止淫詞、小説;並對“敗壞風俗、蠱惑人心”的僧道邪教也一併禁革。具體工作則由直隸及各省巡撫親自負責,如有違犯的即按律治罪,“該管官不行察出隱匿者,照例議處”。[9]
民眾文化中的戲曲、小説、演劇賽會等,也都在政府嚴格控制的範圍之內,並有專門的律例加以限定:“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其具體“條例”又稱:[10]
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台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應事重”律,杖八十。不實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議處。若鄉保人等,有藉端勒索者,照“索詐”例治罪。

民間優人演劇多被斥為“褻瀆聖賢”。康熙初,政府還下令禁止演戲中出現孔子及諸賢;至雍正五年,增加了關帝。[11]
清初推行的“剃髮令”,不僅是從衣冠服制的層面對明朝制度所做的一個較大的改革,而且是文化風習方面對民眾心態的改革,為清帝國營造正統社會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清初還較注重吸取明末衰時弊政的教訓。明末清初人陳俶在崇禎十五年擬的《蠲賦清獄羣臣謝表》中所云“民窮則盜起,為民清盜,而驅民於盜者多”,很受後人重視。[12]
在施行鄉村教化過程中,地方治安一直受到重視,政府也屢次強調推行保甲之制對於消弭盜賊的重要性。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之法,遇有“不務恆業、羣飲聚博、鬥雞走狗、夜集曉散,以及履歷不明、蹤跡可疑者”,都要“立為糾舉,不許暫容甲內”。[13]
嘉慶二十年前後,嘉興府平湖縣令王鳳生曾大力在地方上推行保甲制度,戢暴安良,對地方治安的肅清起到了積極的效果。王氏曾以縣令的名義,在平湖城鄉地區發佈了這樣一份告示:[14]
鄉里、甲耆、牌首,專查保甲事務,如有不知自愛者,或干預地方詞訟,懷挾私嫌,藉端需索,擾害良民,甚至容隱奸宄,得規包庇,一經覺察,並被告發得實,除斥退外,照例治罪;倘犯法之户不服稽察,捏情刁告,訊明從重究辦。其有經鄉里甲耆首報之後,仍敢怙惡不悛,或向結怨尋釁,或令家屬圖賴打鬧,定予盡法處治,決不寬貸。
這個告示還用紅筆圈點,十户人家張貼一張,即使是窮鄉僻壤也不許遺漏,目的仍是防止“奸民”刁告或“強暴”報復。這種完善保甲機構的舉措,可以使政府和地方統治階層把家庭制度用於治安的目的。[15]
早在雍正年間,地方向中央政府的彙報中,曾屢屢言及江南地方盜匪之亂的嚴重性。雍正表示,中央向地方徵取錢糧,可以適當給百姓“留徵”,以免使窮民成羣盜竊,因為這種為害反而比欠糧為重。[16] 雍正四年(1726)七月間,嘉興府與湖州府交界的烏鎮地方,接近太湖,盜匪出沒甚眾,中央政府即將湖州府同知移駐烏鎮,以資彈壓。[17] 同年,中央政府下諭特別指出,直隸、江南兩省的盜案從來都比他省為多,要求政府必須勤於捕剿。[18] 浙江按察使李治運十分注重在嘉、湖二府連接淞、泖、太湖地方產生的“漁匪”問題,利用水上兵船加強治盜,“盜風為清”。[19]
在農村,清初曾有許多隱居的明室遺民,對地方的教化起到了推進作用。如太倉人陳瑚,在明亡後絕意仕進,隱居於崑山蔚村,專事鄉村教化的工作,常在每年元夕前後在村中的尉遲公廟召集村人,聽他宣講孔孟的“孝悌”、“力田”、“為善”等村規鄉約,並且指出這是“聖諭”的道理。[20] 太倉州講院由陳瑚書寫的一份碑記,表明陳氏並非真正的隱士:[21]
今年夏,侍御馬公按吾州,日討國人而申儆之曰:“予奉朝廷之威命來巡爾邦,察吏安民,使者之職也。雖然教化弗興,風俗未醇,吾恥之爾。其修鄉約、明孝弟、聯保甲,以為從善之良民,其毋幹大法以自取戾。”於是,州之直塘鎮諸生相帥以講院勒碑請。
陳瑚在碑文中表示出來的姿態,完全是稱賞有加的樣子。所以,像他在鄉村的教化工作,同樣也十分有利於新王朝在江南重建穩定的生活秩序。
州縣級的社學在清初得到了調整,它們本來多設在城市,影響鄉民子弟的就學。順治九年間,政府下令州縣、大鄉、巨堡各置社學一區,擇“學優行端”的生員充補社師。[22] 康熙在位期間,還做了一件影響鄉村教化較為深遠的事,即提出所謂的《康熙皇帝聖諭》:
敦孝弟以重人倫 篤宗族以昭雍睦 和鄉黨以息爭訟 重農桑以足衣食
尚節儉以惜財用 隆學校以端士習 黜異端以崇正學 講法律以儆愚頑
明禮讓以厚風俗 務本業以定民志 訓子弟以禁非為 息誣告以全良善
誡窩逃以免株連 完錢糧以省催科 聯保甲以弭盜賊 解仇忿以重身命
在雍正二年(1724)二月間,這個“聖諭”已被廣泛頒行民間。但在此前,民間的“鄉約所”,已經開始了這方面的教化工作。如清初長洲縣的甪直鎮地方,原在明嘉靖年間,每裏都設有一個鄉約所,專請村中的“碩行士民”擔任約副、約正的職任。康熙二十六年(1687),鎮上專請縣裏的行政長官、府學教諭、教授、訓導等人,於農作之隙,來鎮裏督講“聖諭”十六條。乾隆十七年(1752),縣丞移駐甪直鎮後,更要求在每月朔望傳集“鄉耆”,於鄉約所宣講“聖諭”。至於全國鄉村遍設鄉約所,則是雍正七年以後的事。[23] 蕭公權通過對十九世紀中國鄉村的細緻分析,指出在清代政府努力通過意識形態來維持對民眾的控制的過程中,“鄉約”的推行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因為就鄉約領導層約正、約副而言,其人選往往就是耆民、鄉紳等地方精英。而且這種鄉村意識形態的教化,一直可以上溯到1076年。[24]
直到咸豐元年,中央根據兩江總督的奏請,認為地方上應該仍以《性理精義》、《聖諭廣訓》,作為地方崇正學、黜邪教的重要思想武器。此外,《大清通禮》、藍田呂氏鄉約、王陽明的《南贛鄉約》、高攀林的《同善會式》與常州惲氏的《續證人社約誡》,更是常州府江陰縣思想教化的重要範本。江陰縣令為深入開展鄉約行動,在咸豐年間十分努力。譬如,咸豐九年十月間他向鄉村地方的公示中這樣講道:[25]
四鄉各鎮原設講約之處,應遵新章增設兩期,實力宣化;並移請儒學赴鄉周流督講,本縣不日親臨監視。倘有約正、進生怠惰偷安,隨時訓誡,俾遐邇士民悉遵化導。其未行各鄉,亦當仿照辦理,毋稍觀望。
顯然,這些活動,是國家在傳統法律之外,另一種可以藉由地方領袖來加強社會控制的重要方式。
由於州縣牧令熟諳農事者少,乾隆年間開始施行獎勵老農的措施,“每歲秋成後,州縣查所管鄉村,如果地闢民勤,谷豐物阜,觴以酒禮,給以花紅,導以鼓樂,以示獎勵”。[26]在意識形態層面對鄉村加強控制的過程中,最嚴苛的當推文字獄。康熙二年三月份,在湖州南潯發生了“莊廷鑨刊刻明史案”。[27] 當時稱此為世間罕聞的大獄。[28] 它與發生於康熙辛卯(五十年,1711)、壬辰(五十一年,1712)間的戴名世《南山集》案,並稱“江浙兩大獄”。[29] 由於文字獄牽涉的多為知識階層,鄉村的下層民眾與他們還有許多距離。直到清代晚期,中國城鄉居民中的大部分,還是文盲和半文盲。除了本行業的知識積累外,其主要的知識和信息來源,就靠耳食目治。鄉村的寺觀、酒樓、茶館、書場以及鄉鄰聚居地,都成了知識普及、消息傳播的重要場所。[30] 因此政府對他們的秩序管理,主要體現在民間宗教與習俗信仰方面,明清兩代政府對此的控制都十分有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