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陰陽合同”管不過來,就算真逃税了也不用坐牢呢!_風聞
杨散逸-2018-06-05 15:11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什麼是“陰陽合同”
近日,“陰陽合同”這件事情,進入了許多人的視野。
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其實這背後有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就是税務局現階段某種程度上對陰陽合同還無能為力,甚至根本無法發現陰陽合同。
所謂做“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税收等為目的而訂立;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的。
簡單來説,就是拿數額較小的“陽合同”向有關部門進行申報,乃至作為繳税依據;數額較大的“陰合同”才是合同各方自願達成的協議。
但是,事實上,這兩個合同中,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那一份合同才有法律效力。等於説,如果“陽合同”成為官方認定的交易雙方合同,那麼“陰合同”實際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只支付“陽合同”裏的小額報酬,而不給“陰合同”裏的更多的承諾,理論上收款人除非乖乖按合同補税,否則就無法以陰合同的法律關係為標的要求給付,要回自己的報酬。
所以比起“陽合同”,“陰合同”能否履行,全靠雙方信用。像是長期合作的供應商,或是關聯方左手倒右手這種能夠確保雙方信用的場景裏,“陰陽合同”就是比較靠譜的一種逃税方式了。

2016年12月29日,由於擔心元旦過後契税税率可能作出調整,鄭州市房管局各房管交易大廳出現了大量前來繳税的市民,用現場工作人員的説法“堪稱春運”。 圖/VCG
使用陰陽合同虛假申報,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規定的“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是逃税而不是某些人自詡的避税。避税是在法規的合理範圍內進行税務籌劃,逃税則是嚴重的税收違法行為,二者中間有着明確的法律分界線。
利用陰陽合同來逃税,對於合同雙方可以説是“簡單方便”,但税務局查處起來,就沒那麼簡單了。由於陰陽合同雙方是私下交易,並不按照真實發生數額申報和進行賬務處理,想通過外部數據進行查處極為困難。
如果涉及到需要多環節納税的實體生產業,那就更復雜了。國家税務總局對生產企業做過大量調查分析統計,對幾乎每個生產性行業都進行了原材料投入產出比、產品副產品產出比例、耗電耗水量等數據模型。
但是現實中的情況遠比模型複雜太多,這種模型對大型工業企業的大宗產品還能有效約束,但對面向消費者的千姿百態日用品肯定就效果有限了,至於批發零售業和服務業更不可能有什麼固定的模型來比對約束了。
“陰陽合同”的多張面孔
現在陰陽合同在我國日常經濟活動中可以説氾濫成災,説成是我國税收徵管活動的附骨之蛆也不為過,下面舉幾個常見的陰陽合同例子:
一、製造業
除了房屋和汽車這種購買需要註冊登記的行業,在其他絕大多數直接面向消費者的行業,陰陽合同幾乎可以算是公開的秘密了,要不要發票、開發票時價格輸入多少,都可以放開計算——誰還沒個吃飯買東西時多開或少開發票的經歷呢。
但衣食住行的“毛毛雨”幾乎都可以忽略不計了,在這裏只提一個新興現象:近年來,電商快速崛起,但我國税法一直對電商的税款徵收沒有統一安排,導致這種情況愈發嚴重。一方面,我國採用“以票控税”的方式,零售業如果不開發票,那麼不如實申報就不會被税務機關發現;另一方面,電商的經營地點相對更為靈活,實務中,哪裏一收税,電商就會直接跑掉。
筆者有朋友在投行做IPO,一些生產行業擬上市公司在行業可以做到前幾位,但是入場後也可以發現大量私人銀行卡交易反推現金流量表的事情,基本上私企上市前補繳三五千萬税款屬於正常情況。如果不是為了上市,這種陰陽合同的模式應該會一直延續下去的。
二、服務業
由於服務業不需要實際產品的轉移,營改增後500萬的一般納税人標準(目前此標準已經適用全部行業)使得低於500萬的企業都可以核定徵收。
所謂核定徵收,是指由於納税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税人應納税額時,由税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税人應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一般銷售額低於一般納税人標準都可以以沒有會計核算為理由,要求核定徵收。核定的所得税應納税額=銷售額×核定利潤率×税率,有些地方核定徵收後的實際税負甚至可能低至1%。
實際上,此類企業的正常最高邊際税率為45%,即使是勞務也要邊際税率40%。如採用核定徵收形式,税率可能就變成了1%,再加上代開專用發票連環抵扣等操作,最後企業的整體税負可能僅僅達到1.5%,就可以將税前收入變成合法的税後收入了,這比正常按超額累進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實際税負要低得多了。
所以,實踐中,很多高管會選擇自己開設一個諮詢類合夥企業,然後請求公司向自己開設的諮詢類合夥企業支付諮詢費,以這樣的方式支付工資。甚至由於一些地區對一址多照沒有限制,網上專門有網絡平台辦理異地個體户合夥企業的註冊事宜,相關服務已經成為了一條灰色產業鏈。
三、個人工資
個人發票報銷代替工資這件事情,在全國幾乎可以説是公開的秘密,很多單位招聘的時候談的都是報銷額度而不是工資金額。道理很簡單,採用發票報銷形式,則可以計入公司的生產、人力成本,減少公司的應納税所得額,同時員工又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税。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2015年3月接受京華時報專訪時表示全國僅2800萬人交個税。也就是説在2015年繳納個税的只佔2%。考慮全國還有717萬公務員,三千萬事業單位人員這種沒有避税動力的單位,最終企業部門繳納個税的人數甚至可能只有僅僅幾百萬人。
四、買房
與前述三個合同相比,買房的陰陽合同有時甚至有銀行主動參與的嫌疑。
目前各地打壓房地產的政策中有個“達摩克利斯之劍”叫“三價合一”,據説落地就能讓房價大跌,而這“三價”目前未合一的根本原因,就是二手房買賣中,為了避税而採取的陰陽合同普遍存在。
“三價合一”的三價,指的是哪三價呢?
首先,對於交易對象房屋,税務局一般會按同地段最差的房子評估出一個最低價,買賣合同價格低於這個最低價,就要按照最低價納税。但是,銀行對房屋進行按揭貸款的時候卻不會依據網籤合同價或者税收評估價,而是自己制訂一個評估價來進行按揭貸款。加上買賣合同的價格,就構成了“三價”。
如果一套房子價值價值與實際支付價款兩百萬,陰陽合同約定100萬,税務局評估價150萬,銀行評估價220萬,而陰陽合同約定一個比税務局最低估價更低的價格,如100萬,那麼炒房者就可以按照150萬納税而以220萬為基數貸款,這種方法既能夠逃避了國家税款,又增加了銀行利潤,多貸出來的款還為炒房者增加了金融槓桿,進一步增加房產泡沫。
如果三價合一,那麼購房者只能按照網籤合同價、税收評估價、銀行評估價中最低的價格進行貸款,如此一來,那麼購房者為了獲得足量的貸款,就必須按照房產相對公允的價格申報納税,可以大量減少逃税。
那麼問題來了,銀行對按揭房屋貸款的評估價與同期網籤合同交易價之間高達數倍的差額是如何理解的?這種行為是否是在幫助納税人逃税?
税務機關真管不了“陰陽合同”嗎?
從全球角度來看,其他國家税務系統為了防止上述種種情況的發生,一般會有兩個基本法律手段,即全面金融信息監控和納税人舉證責任轉移。
全面金融信息監控就是對所有企業和個人的金融信息與其對税務局申報的信息進行比對,如果不符,税務局就可以對該信息進行調查。這也是國外並不使用發票的原因,有全部的現金流信息根本不需要發票作為報銷憑證,自己打印一個收款單入賬就行了,這樣也就不可能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了。而我國每年發現的虛開發票案件,案值可達數千億
然而我國税法對税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税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税務檢查:
(六)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户。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也就是對企業要縣區局局長批准,對個人要市局長批准且必須有相應違法案件的情況下才能調取金融信息,從根子上斷絕了税務局從銀行獲取批量金融信息與申報進行比對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沒有人舉報,税務局根本不可能平白無故有權限查詢他人的個人銀行賬户,這樣即使有人通過陰陽合同獲得了成麻袋的現金又存入銀行,税務局也無法獲悉。
筆者參與過與國外税務局信息交換協查,有些國家税務局甚至能獲得納税人向銀行借款時手寫的收入證明,與個税申報信息進行比對,不符後跨國協查收入真實性,這個納税人其實已經處於詐騙罪與逃税罪二選一的境地,就看以何罪入獄了
而我國根本沒有這種比對,大量企業常年虧損甚至所有者權益為負數卻能獲得銀行貸款,中小企業所得税申報盈利的十中無一。僅僅是銀行將制式的企業財務報表與税務局進行比對就可以杜絕這種情況,在當前的信息化手段條件下這個比對可以説是輕而易舉但是就是無法完成。
特別是今年9月份CRS信息交換後,我國税務機關可能要面臨某種程度上的尷尬境地:我們要將我國金融機構收集的非居民金融信息向國外交換,而我國税務局依據國內法卻不能獲得該金融信息。由於這些非居民來源於我國的收入未在我國納税的要在其居民國納税,由此帶來的税收損失顯而易見卻無可奈何。
另一個法律武器是納税人舉證責任轉移,就是如果納税人金融信息中的收入與税收申報的收入不符時,由納税人舉證不符部分收入的來源。這種做法極大減輕了税務局的查處難度,美國税務局甚至依靠這種條款將警察局一直懷疑但苦於證據的販毒犯以逃税罪送進了監獄。
而我國涉税方面類似的法規還是空白,比較類似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該罪的主體必須是構成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人不可能犯該罪。
只有擁有這種法律武器,税務局才可能對滿街開豪車住別墅但是不繳税的人進行查處。否則由税務局舉證納税人在哪個環節通過陰陽合同逃税,基本上屬於全程黑箱狀態。如果是不惜人力物力的個案還有可能,但若想推廣,這種隔牆扔磚頭的執法恐怕只能抓住倒黴蛋,想消滅全社會範圍大規模的陰陽合同逃税基本上不可能。
最後説一下,即使逃税罪被坐實也僅僅是罰錢了事不會坐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也就是隻有五年內連續三次被税務局發現逃税的情況下,第三次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且不説目前的税務局人力資源有多大可能在五年內三次對同一家企業進行檢查。就説納税人本身也不傻,只要不在同一個地方或者不用同一種方法作假,不在同一個坑裏摔倒三次,税務局即使五年內檢查多次也不一定能發現三次逃税行為。所以逃税罪雖然是刑法的規定罪名,但是通過税務機關查處後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有個朋友對我説,他覺得税務局和逃税者的關係就像狡猾的狐狸和沒有獵槍獵犬的獵人之間的鬥爭,我覺得非常形象。沒有必要的數據來源,有效的取證手段,有力的法律威懾,僅僅通過提高納税服務水平來讓納税人提高税收遵從度,只可能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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