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刁民”也是公民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6-18 15:41
凡是主張公民社會的人,都會把公民與政府對立起來。可是我們應該知道的是,政府也是由公民組成的。於是,公民社會的邏輯,就是主張公民與公民對立。
主張公民社會的人會説,他們不是要公民與作為政府成員的公民對立,只是主張公民與由公民組成的政府對立。
可是問題來了:政府成員之所以不同於普通公民,就在於他們有着與其他公民羣體不一樣的利益關係——如果政府成員的利益關係與其他公民羣體的一樣,政府也就不存在了。
同樣的,資本家階級也是由利益關係與其他公民羣體不一樣的公民組成的,為什麼只主張公民與政府對立,而不主張公民與資本家階級對立——誰要哪怕只是説資本家階級的利益要求與別的公民羣體不一致,都會被他們説是在煽動階級鬥爭?
原因很簡單,主張公民社會的人,有意無意地,都是站在資本家階級的利益要求的立場上發聲。事實上,公民社會就是資本家階級在社會上崛起以後,而產生的意識形態現象。
在封建社會後期,資本家階級利用自己掌握的資源控制權,給底層民眾以一定的利益優惠,用公民社會的口號,鼓動底層民眾團結在自己階級的旗下,推翻了封建政治體制。雖然從過程上來看,有悖倫理道德要求的方面,但是從社會進程的要求分析,總算是實現了社會的進步。所以公民社會口號有它正面作用的一面。
但是公民社會口號既然是資本家階級利益的需要,就不免與其他階級的利益要求相矛盾。其中,就往往與作為公民大多數成員的底層民眾的階級利益相背離。
資本家階級,是經濟精英通過市場活動,取得財富而形成的。所以他們的代言人特別強調市場自由交易的公平性。
然而我們認真分析一下,就會明白,市場與任何社會機制一樣,有正負兩面的作用,有積極的一面——可以激發人們從事社會再生產活動的積極性,也有不公平的一面——它會讓社會產生貧富分化,而且並不是勞動付出多的人可以獲得財富。
首先,自由交易過程其實未必自由。因為,不具有被市場認可的資源的人,是不會被市場認可而為資源交易方的。
就是有被市場認可的交易資源的人,由於客觀背景和主觀能力的不同,在市場上的交易自由度也大不一樣:凡是主觀能力強、資源集中度高的人,在交易活動中的自由度就高,反之就低。 於是有的人可以通過交易獲得財富,有的人蔘與交易的結果,卻會是財富的減少。因為自由的本質不在於選擇,而在於能力——我們不能把在忍受飢餓等死、與幹苦力活之間的選擇,與在買房還是買車之間選擇的人,看做是同樣自由的。
其次,自由交易的結果未必公平。市場是一個競爭的場所。競爭的結果,必然只能是少數人獲勝。自由交易的結果,必然會出現大多數人在客觀背景與主觀能力較差的情況下,導致財富消失的現象。
而少數客觀背景與主管能力較強的人們,則會獲得更多的財富。社會的貧富差距因此會產生,並日益加劇。如果説這就是公平,毋寧説叢林法則最公平。
當然,如果雖然有不公平的一面,但是隻要實行它,就可以保證社會再生產發展順利,使得社會資源越來越充沛,讓人民獲得越來越多的自由,當然也就不需要批判它。
可是,自由交易的結果必然導致經濟危機。經濟活動的目的是財富。財富的實現,要靠市場的有效需求。而財富又是資源控制權。也就是人們消費資源的權力。
當財富通過自由交易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大多數人的消費需求就會因為缺少財富,也就是缺少資源控制權的支撐,成為沒有購買力的消費需求,也就是得不到市場認可的需求,於是缺乏資源的消費權力。
而少數富人雖然有大量的財富支撐,卻因為必要消費有限,並且經濟的本質要求之一就是節約,因此,出於財富目的要求,富人們必然地不會充分將財富用於增加消費。
這就是邊際消費傾向下降的原因。它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生產能力過剩、資產價格下跌、經濟危機爆發。 所以,資本家階級的利益要求,不但不代表所有公民的利益要求,往往與大多數公民的利益要求相悖,而且這個利益要求本身,也是會導致他們自身利益遭到嚴重損失的原因。所以,資本家階級的權力,與其他階級的權力一樣,是必須受到限制的。
如果我們按照公民社會的邏輯,因為政府的利益與其他成員羣體的公民不一致,就要求公民與政府對立,也就應該因為資本家階級的利益與其他成員羣體的公民不一致,而在邏輯上,把資本家階級劃出公民範疇,並且要求公民與資本家階級對立才對。
事實上,作為大多數公民成員的底層民眾,往往需要政府照顧他們的利益要求。從而在利益關係上,確實與資本家階級往往不一致。而在這兩個羣體之間,如果要把一方劃出公民範疇,邏輯上應該是誰,是不言自明的。
可是主張公民社會的人絕不會同意把資本家階級劃到公民之外。那麼從符合同樣邏輯要求出發,就只好承認政府也在公民範疇之內。於是,公民社會的一個核心理念,公民應該與政府對立,就變成了公民應該與公民對立了。
特別要再説一下,作為同樣是由公民組成的政府,其利益關係的特點決定了,他只能是既有地域的公民羣體——離開了既定的地域,政府不再是政府,官員也不再是官員。因此對於既定地域的社會穩定是它的根本利於與職能所在。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必須要照顧到社會各方成員的利益要求的。
這一點,是其他社會公民羣體所沒有的特殊屬性。因此政府是最需要實現社會公平的一方。而其他各公民成員羣體都會為了本階層的利益而不惜社會動盪。造成社會毀滅也在所不計。這是古今中外無數事實證明得很清楚的。
因此,把政府這個公民羣體劃出公民範疇,作為公民的對立面進行限制與制衡,如果不是為了某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要求而忽悠社會,就是因為被西方理論教條洗腦,而無知的表現。
有理性的“自由民主人士”如張鶴慈先生,主張“公民社會”,把不願意遵守法治的人稱之為“刁民”,與公民對立了起來。其用意值得稱讚,但是在邏輯上是錯誤的。
什麼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什麼是“刁民”?從網上搜到的定義是【帶有無賴,狡猾,奸詐特徵的人被稱為刁民】。如果按照主張“公民社會”而指責“刁民”現象的人的本意,應該是指的不願意按照法律程序,而企圖用違背法律要求的手段獲取自身利益的人。
然而我們知道,即使是事實上違法了的公民,也依然是公民。而所謂的“刁民”,在邏輯上還包括了有違法意識,但未必已經違法的人在內。所以不應該將“刁民”剔除在公民之外。
如果把“刁民”與公民對立起來,就是把公民與公民對立起來了。所以説在邏輯上是錯誤的。而且,因為意識現象的不同,而把一部分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排除出公民行列之外,是與法律要求不一致的,邏輯上,這麼做的人本身,就是不遵循法治要求意義上的“刁民”了。
然而公民與公民之間,確實是會互相對立的。因為公民是由不同利益要求的羣體組成的。一般的人民是公民,被稱為“刁民”的公民也是公民。而現在我們看到,往往是一些“刁民”在以公民的代表自居,你還不能否定他們是公民,他們卻在指責大多數公民不是公民。
這些“刁民”指責作為人民的大多數公民不是公民,所用的理由,與主張“公民社會”的張鶴慈先生,把不願意遵守法治的人稱之為“刁民”的人一樣,是從對於政府的制衡要求出發,以懂不懂得向政府要求政治權利為標準。而不是以人民自身的要求是否應該得到滿足為衡量標準。
因為人民其實真正在意的不是政治權利,而是對於資源的享受能力。 事實上,“刁民”就是歷史上統治者對於不服管制的人民的稱謂。
人民永遠是被統治者。政治指的是對於社會成員的管理與動員。沒有能力的人是不可能成為管理與動員者的。只有不同與人民羣眾的精英份子們,才有能力成為政治的主動行為人。
人民參與政治都是被動的。張鶴慈先生説【我在澳洲,馬上又要選舉了。競選的議員我一個也不認識。絕大多數澳洲人和我一樣,對他們投票的議員同樣不瞭解。澳洲是強迫投票,不投票就罰款,澳洲人是不得不去投票。並不一定是支持誰。】就證明了人民參與政治的被動性。
所以,用對於政治的態度來區別公民與非公民,其實是錯誤的做法。既不符合邏輯要求;也與法治要求相悖;更違背了主觀價值理論關於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合理的的原理。同時也是與自由民主道德要求相矛盾的。我一直在説,公民概念往往是一個欺騙性的概念。
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的“公民”概念,往往是極具強迫性代表意義的概念。它混淆了不同利益羣體之間的區別與要求:
一個不顧其他由無數公民個人組成的羣體的利益的人,往往用一句“公民權利”,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以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與政府對抗。
而實際上,這個公民的個人利益,往往與絕大多數公民的個人利益要求相反。而社會上一些居心不良的精英分子,就會用維護“公民權利”的口號,煽動不明事理的民眾的反政府情緒。
而一些社會上層精英們更是以“公民”利益代表者自居,煽動全體社會成員為這些社會精英獲得更多權利與政府抗爭。實際上,這些社會精英們已經享有的權利,絕大多數民眾還沒有能力享受得到。而這些精英們的所需要的更多權利,廣大民眾根本就不需要。
因為廣大民眾需要的,首先是在經濟與財富權利上,與這些社會精英平等,能夠享有這些社會精英們已經享有的各種自由。可是廣大民眾的這些權利與自由要求,就沒有在這些社會精英所主張的“公民權利”的內容之中。
社會精英尤其是自詡為“體制外”的社會精英們,與廣大民眾之間的利益要求之間的一個重大區別,在於他們的利益要求往往與社會穩定無關。社會的一定程度動盪,更有利於他們的特殊利益的實現。
而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要求,與政府的社會穩定要求從來都是一致的。只有在社會穩定環境下,廣大民眾的免於恐懼與匱乏的自由,才能夠比較有保障。當然這樣情況下的政府的穩定也才有保障,而“體制外”精英們的目的卻難於實現。
“公民”概念抹殺了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差別,所以任何人説“公民”的時候,在邏輯上就一定代表了別人。
也正因為這一點,許多身為底層民眾身份的人,往往就會被這個概念所迷惑,以為自己的利益關係,也與上層社會精英們的利益要求一樣了。於是對於自身的經濟利益關係不在意,卻為了上層社會精英的政治權利要求去抗爭政府。
當對於自己的實際利益毫無關係的政治權利被上層社會精英們獲得以後,看看“阿拉伯之春”的結果吧。社會精英們的自由權利多了,底層老百姓的生活更困難了。
我這裏指出公民概念的欺騙性一面,並不是要否定公民概念的合理性。更不是要證明“刁民”行為的應該。只是説“刁民”與公民在語言邏輯上與法治邏輯上,都不是對立的。
用公民要求來否定“刁民”現象,在邏輯上與法治要求上都是錯誤的。“刁民”’概念在邏輯上的對立概念應該是政府或者人民。
一些人對於我的這個結論可能不同意。他們會以為把“刁民” 當作政府的對立面還可以,當作人民的對立面,就會以為“刁民” 也是人民中的一部分 ,而不同意。這是對於人民概念缺乏正切理解的結果。
人民是一個覆蓋範圍會隨着不同語境而改變的概念。
概念的作用在於把一事物與其他事物區別開來。人民這個概念也一樣,就是要把與少數乃至於極個別的特殊社會成員不同的羣體區別開來。
比如説精英與人民,這時候的人民就是指的普通民眾;
領袖與人民,這時候人民就是指領袖以外的全體社會成員;
官員與人民、企業家與人民等等都可以此類推,在不同的語境下,定義出不同範圍的覆蓋面。
當説到政府與人民的時候,人民的覆蓋範圍就可以與公民概念相同。
雖然不同語境下,人民的覆蓋面各有不同,但是,人民的這個概念一定是把佔全體社會成員大多數的中低層民眾包括了在內。
如果把大多數社會成員排除在了人民概念的覆蓋範圍之外,比如有些公知用“公民”代替了人民,然後自稱“公民”,也等於他們就代表了人民了。
可是實際上,他們的利益關係與大多數民眾的不一樣,説他們是代表了人民的“公民”,就等於在邏輯上,把大多數民眾排除在人民概念之外了。這樣的定義就是錯誤的。
雖然“刁民”也往往會產生於中底層民眾之中,但是當他要通過違背法治要求爭取個人特殊利益的時候,從他與人民之間的利益要求的不同這個角度分析,他就不是人民的成員了。
人民的利益要求在一個方面是與政府相同的,那就是社會的穩定與和平。而“刁民”的利益要求往往與社會的穩定和平相矛盾——他們要違法亂紀,當然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和平。
現在的一些公知往往鼓動人們與政府對着幹,就是不在乎社會的穩定與和平,其實就是“刁民”現象。但他們確實是公民。
所以,“刁民”也是公民。把“刁民”與公民對立起來,在邏輯上是説不通的。出於減少社會上“刁民”現象的意願,應該從理論上將“刁民”與人民區分開來。
因此,我建議理性的“自由民主人士”們重新審視西方意識形態中的基本概念,放棄“公民社會”這個錯誤理念,把民主與人民的利益要求聯繫起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