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修改,不只有起徵點_風聞
杨散逸-2018-06-20 16:14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據新華社報道,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由國務院同意並於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目前屬於一讀的程序。
2018年6月25日,中國人大網公開《草案》全文,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少於三十日,然後就徵求意見修改後進行二讀。二讀通過後在下次人大常委會進行三讀通過後才會發佈實施。這也是個人所得税法實施以來第七次大修。
每次一提到個税修改,基本上所有人都第一反應是起徵點(實際應該是叫免徵額,但是從總理到部長都説是起徵點那就起徵點吧==!)。當然這也難怪,根據2017年中國税務年鑑的數據,2016年中國個人所得税收入1.01萬億元,其中工薪所得個税約6727.5億元,佔比高達66.6%,遠遠超過排名第二的財產轉讓所得(12.7%)和排名第三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税(8.9%)。也就是説雖然個税有11個税目,但是其他10個税目收入之和也只是工資薪金這個税目的一半,所以個税可以説是名副其實的“工資税”。
但是個税的根本目的是調節貧富分化通過税收手段實現財富二次分配,在這個目的面前甚至組織財政收入都是次要的。所以本次個税修訂主要有六個方面的改變,起徵點只是其中之一。
下面我們來逐項解析這六個方面。
一、完善有關納税人的規定
通過居民和非居民的劃分,將居民的認定標準由一年改為全球各國税收協定基本默認的183天,使個人所得税法與我國與各國簽訂的税收協定時間統一,維護我國的税收主權。
同時該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第四點中規定)
通過使用税收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對税收居民使用統一的税收標準來改變目前對外籍個人所得税的超國民待遇。比如我國個人所得税起徵點目前為3500元而外籍個人為4800元,這次取消了這個超國民待遇。
但是外籍個人仍然在探親費(國税函[2001]336號 )、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國税發[1997]54號)等方面都有專門的扣除規定,而中國籍貫的納税人則沒有這些優待,希望對這些規定一併取消。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税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税有11個税目,而目前全球所得税的大趨勢是個人綜合徵收,即像企業所得税一樣由個人對全部收入進行申報。
本次合併“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税範圍”。這四項中工資、勞務、稿酬都屬於勞動收入,但是特許權使用費卻屬於財產收入。而同樣屬於勞動收入的經營所得、屬於財產收入的股息利息、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卻沒有劃入綜合所得。
特別是經營所得,目前一般納税人的標準為500萬,使得低於500萬的企業都可以核定徵收。(所謂核定徵收,是指由於納税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税人應納税額時,由税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税人應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一般銷售額低於一般納税人標準都可以以沒有會計核算為理由,要求核定徵收。核定的所得税應納税額=銷售額*核定利潤率*税率,有些地方核定徵收後的實際税負甚至可能低至1%。)
如果該收入為工資則正常最高邊際税率為45%,但是通過採用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形式,税率可能就變成了1%,再加上代開專用發票連環抵扣等操作,最後企業的整體税負可能僅僅達到1.5%,就可以將税前收入變成合法的税後收入了,這比正常按超額累進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實際税負要低太多了。再搭配霍爾果斯這種税收返還和一址多照,代理開辦這種個體户或者合夥企業已經成為一個產業。
而且這種公司沒有數量限制,每個只要不超過500萬那麼即使幾個億的收入都可以使用這種辦法按低税負繳納,現實生活中大量明星高管名下多個工作室或者合夥企業基本上都是這樣操作的。這部分收入更應該計入綜合徵收,但是沒有全面金融信息監控的情況下要獲得個體户和合夥企業的實際利潤難度太大,可能要等到徵管法修訂後才有可能實施。
三、優化調整税率結構

這是我國目前扣除起徵點後收入的邊際税率折線圖,可以看到在9000元以前這個曲線的斜率非常陡峭,代表了在收入變化不大的情況下邊際税負極具提升。這次修改會擴大3%、10%、20%三檔低税率的級距,使得扣除起徵點後3%的税負擴大到3000元,10%的税負擴大到9000元以上,極大減輕了收入在15000元以下工薪階層的税負,可能比單純的提高起徵點減税效果更明顯。
四、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這就是將起徵點由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對於起徵點是不是越高越好的問題,我覺得在目前相關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過高起徵點會產生反向影響。
在西部地區,好多小企業給職工的工資也就兩千元左右,但是工資表按3000多元入賬,由於職工工資在企業所得税中是不需要憑證可以全額扣除的,而且還可以直接發現金,不像發票還要花錢買還有扣除限額。這樣企業反而可以無成本逃税了。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沒有憑證去驗證的賬目基本上是無解的。
工資發現金從法律層面上説最大的問題是央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開户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一)職工工資、津貼;(二)個人勞務報酬”。這個文件1988年公佈的時候工資用現金無可厚非,當時沒有人有銀行卡,但是2011年修改還這麼規定就讓人不可思議了,二十多年信息化手段支付方式的改變被視而不見了。
而且税務局也知道工資現金髮放的貓膩太多。早在2009年,由於殘疾人工資可以加計扣除,逃税力度更大,所以就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0號文,要求必須通過金融機構發放工資。至於對於普通員工工資要求通過銀行卡發放的傳言雖然時有發生,但是一直沒有最終落實到文件。
同時與工資配套的各地社保政策一直不明確,很多地方甚至是一線城市對社保繳納高於當地最低標準就認可了,沒有與工資進行比對,甚至有些地方沒有繳納社保的工資也可以税前扣除。當然,隨着這次國地税合併後社保統一由税務局徵收,這個問題應該可以解決了。
從税務局實操層面上來説,直到去年金三全面上線,税務局個税申報才從以前的按企業申報改為現在的按個人申報,也就是去年起税務局才可能找到每個人的收入和個税,以前都是整個企業一鍋燴的,必須要去企業逐户查賬才可能發現問題,執行成本極高。所以去年起發現了很多一個人在多個單位領取工資合計超過免徵額的,絕大多數都是拿其他人身份證虛發工資逃税的。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這點全社會一直呼聲很高,但是我一直不太認同。即使不考慮對專項附加申報扣除所需要的年度專門申報程序,就我國這麼低的個税比例,專項附加扣除可能無法幫助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2015年3月接受京華時報專訪時表示全國僅2800萬人交個税。
也就是説在2014年繳納個税的只佔總人口的2%。這種專項附加扣除對於低收入者沒有任何幫助,卻給高收入者減税,收入越高減税越多。
例如現在社區兒童醫保一年大概200元左右,如果我們對這個費用進行補貼那麼所有人都能享受到,但是如果給每年1000元的税前扣除額度,不繳納個税的人沒有任何優惠,税率3%的人可能省幾十塊錢,但是邊際税率45%月入過十萬的人倒可以省450塊錢。
我國不是歐美絕大多數人繳納個税的納税場景,個税的首要目的是調節貧富差距,不應該盲目學習他們的扣除方法,對於民生部分更公平的方法是補貼而不是税前扣除,針對這種扣除應該要慎重考慮。
六、增加反避税條款
“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税收利益等避税行為,賦予税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的權力。”
個人覺得這是本次修訂真正的亮點,也是我國應對CRS信息交換的重要舉措。
個人在境外開設企業或者進行股權投資,由於我國居民外匯使用明確禁止個人投資境外股權,目前商務部門除了在對中國境內居民到境外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外,沒有開發其他個人股權投資,但是實際上以個人名義在境外開設公司的企業大量存在。
而且由於很多避税地對轉口貿易這種只是形式交易沒有在當地發生經濟活動的貿易行為認定為境外收入在當地免税,必然導致大量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將大量利潤留存在境外。
例如本中美次貿易戰中美逆差金額有巨大差異:
“美國商務部的數據顯示,去年進口到美國的中國產品和出口到中國的美國產品之間的金額差距從前年的3470億美元上升到去年的3752億美元。
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黃頌平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美國是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據海關統計,2017年中美貿易總值為3.95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5.2%,佔我國進出口總值的14.2%,其中對美出口2.91萬億元,增長14.5%,自美進口1.04萬億元,增長17.3%,對美貿易順差1.87萬億元,擴大13%。1.87萬億元人民幣摺合美元為2758億美元。”
同樣是順差統計,中國説是2758億美元,美國説是3752億美元,怎麼會有1000億美元的差距呢?除了統計口徑不同以外,中國把和中國香港的貿易單獨計算,而實際上大量商品是在香港轉口以後運往美國,而美國則是合併計算。也就是僅香港給美國帶來的貿易逆差就是1000億美元左右。佔中美逆差的26.65%。
而且這僅僅是逆差而不是交易額,有從中國低價出口到香港高價賣給美國,也必然會有從美國低價進口到香港高價賣給中國。這僅僅是香港一地對美國的而不是對全世界,我國作為世界工廠對全球都大量銷售工業產品,美國僅佔我國進出口總值的14.2%。這僅僅是香港一個避税地的情況,依據《2016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2016年我國對中國香港、美國、開曼羣島、英屬維爾京羣島的投資共計1570.2億美元,佔當年流量總額的80.1%。這裏面除了美國剩下的都是避税地。
以前由於個人投資境外企業不在所有國內部門進行申報,我國税務機關無法獲得這方面信息,但是CSR信息交換後這個瓶頸將會打破。而這次個税的修訂,針對的就是獲得信息後沒有國內法處理依據,這將大大加強我國反避税工作的力度。
總之,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這次個税修訂在沒有修訂徵管法設立全面金融信息監控、納税人舉證責任等必須的法律條件下,嘗試部分的綜合徵收和部分項目扣除,是對我國實行全面的綜合徵收,落實“十三五”規劃綱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有益嘗試,希望能夠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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