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右邊人士對於法治的認識存在誤區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7-05 08:58
今天中國社會上下都在説法治。其中右邊的人士特別的積極。
可是他們的法治理論中存在一個根本性的誤區,那就是以為世界上有一種法律制度,是符合一切社會狀況的要求的,而這種法律制度就是西方國家正實行着的。所以只要與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不一致,就被這些人士説成是違背了法治要求。卻不管實際的社會效果如何。
法治是什麼?法治不能簡單地定義為依法治國。
因為不同的社會環境需要不同的法律制度。社會環境的好壞,決定於資源的稀缺度。
資源稀缺度越高,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越緊張;
資源稀缺度越低,人與人之間的包容空間就越大。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普遍較寬鬆,法律對於人的行為限制就應該適當寬鬆;
反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普遍較緊張,法律對於人的行為限制,就必須嚴格一些。
而資源稀缺度的高低,決定於生產力水平的高低。所以我們看到生產力水平高的國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較緩和,比較寬鬆一些的法律制度下,社會運行得比較平穩;
而如果把生產力水平高的國家的法律制度照搬到生產力水平低的國家,讓一些有能力的人可以過度自由,就會對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無法接受的損害。於是這樣的國家就容易陷入社會動盪。
反過來,如果一個國家的生產力水平已經較高,人與人之間可以多一些包容度,法律制度卻仍然沿襲生產力水平較低時候的,就會限制了有能力的人的活動空間,社會進步速度就會緩慢,從而遲滯了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於是人類的自由空間的擴張會受到限制。
所以,法治不能被簡單地定義為“依法治國”,而應該是執政者按照對於社會進步和人民的利益與意志的實現有利的法律治理國家。
依法治國固然是必不可少的標準,更重要的是法律應該有利於社會進步、有利於人民的利益增加、有利於人民意志的伸張。在這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這裏的核心要求,是法律制度必須根據社會狀況與社會進步的要求,進行制定與修改。而不是強行套用某一種固定的法律制度。
至於制定與修改法律制度的依據,當然也不能是以某種固定的法律制度為標準——哪怕是被標榜為“普世價值”的法律制度,而只能從實踐的結果,按照生產力進步的要求來進行分析判斷。
因為只有生產力進步了,資源稀缺度才會降低,社會自由空間才會擴大。
尤其是今天西方國家既有的法律制度已經在嚴重限制其生產力進步了的時候,還要求當今世界上生產力進步速度最快的中國,去照搬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只要看到與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就斥之為“違反法治要求”,這樣的人如果不是處於無知,就是故意要與中國人民作對。
而右邊的大多數人士都是這麼評判中國社會現象的。
法治與德治的關係。在這個問題上,右邊的人士多以為法治與德治是對立的。是沒有明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道德是實現與維護倫理的行為規範。法律是以實現人類倫理要求為目的的國家制度。
在維護與實現人類倫理要求上,兩者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道德不以國家暴力為背景;而法律是以國家暴力為背景。
要明白的是,法律,也就是國家制度,也是社會的行為規範。只不過這個規範的背景是國家暴力。
在資源稀缺的環境裏,每個人都想要儘可能自己獲得更多資源。相互之間就會出現矛盾。
要防止矛盾激化,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社會秩序。
要維持社會秩序,就必須有行為規範。誰違背了行為規範,就應該受到懲罰。
但是在沒有國家暴力為背景的情況下,有些人會依仗自己的勢力與能力,不在乎一般的道德要求。甚至於用自己的暴力來對付道德規範。於是必須有以國家暴力為背景的行為規範,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這個手段就是法律。
原始社會時期,社會上沒有法律。維護社會秩序依靠的就是道德規範。但是到了後來,財富的出現,讓少數人有了對抗社會道德規範的能力,比如傳説中大禹的兒子啓,就是用奴隸主集團的暴力手段,改變了原來的社會規範,建立起了以國家暴力為基礎的新的社會行為規範。
道德與法律都是在一定的價值觀基礎上形成的。道德與法律之間,會因為自身的客觀規律而相互有矛盾現象。
有的法律不允許的行為,或許與道德要求相符合;
有些違背道德要求的行為,卻又會被法律所允許。
當遇到這樣情況的時候,為了防止因個別事件而導致法律現象的混亂,就必須遵循法律要求而不是道德要求了。
但是,如果法律要求違背了普遍的道德要求,就證明法律出了問題,需要修改乃至於推翻既有的法律了。
所以天則經濟研究所的人會説要“依天理斷案”,説的就是這個邏輯。
當然,他們所謂要“依天理斷案”,是從資本家的利益要求出發,主張允許非法集資現象的存在。其實是違背社會道德要求,也就是違揹他們所謂“天理”的。
從上述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
道德與法律同是實現人類倫理要求的手段。因此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兩手都是需要的。而且,人們的道德水平高了,也就會減少違法的行為,對於依法治國也是有力的促進。相反的,如果人們的道德水平下降,社會上違法的現象必然增加,依法治國的困難也會更大。
其實,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都是依據社會的主流道德觀形成的。而人們的道德觀其實就是價值觀的表現,或者説是從價值觀出發的要求。而社會的價值觀根本上決定於生產力狀況。
生產力狀況不同,資源的稀缺情況不同,社會的價值判斷就會不同。因此先進的價值觀決定於先進的生產力。所以適應生產力進步的道德與法律規範,才是人類社會進步所需要的。
所以,以某一種特定的法律現象——一般都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現象,作為衡量社會是否處於法治狀態的標準,右邊人士的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袁偉時寫了一篇文章《阻礙建設法治國家的絆腳石》。文章最後一段總結説【一句話,法治和階級鬥爭論無法並存。判斷是否違法、犯罪只能以法律為標準,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這是法治ABC,階級標準毋容置喙】。
袁偉時是喜歡用“常識”、“ABC”之類的詞彙來教育民眾的。可是他自己就常常是違背了社會與歷史的常識,違背了邏輯常識來説話。這裏這短短的幾句話中就證明得很清楚。 説階級鬥爭觀念是違背社會進步要求的,我同意。可是,我們應該明白的是,袁偉時從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拿來的“法治”觀念,其實並不排斥階級鬥爭。
什麼是法治?按照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的解釋,法治講的是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袁偉時在文章中用的也是這個定義。可是我們應該知道的是,法律不過是在不同社會羣體之間,對於社會自由空間的劃分與規定。也就是説,法律是有階級性的。
什麼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社會不同利益關係的成員之間,因為利益矛盾而進行的羣體性衝突。
而袁偉時從西方意識形態系統中拿來的公民概念,其外延就包括了窮人羣體與富人羣體。很明顯,窮人羣體與富人羣體之間的利益關係是有矛盾的。如果他們之間發生了羣體性衝突,就是階級鬥爭的表現。
如果法律制定的結果,是對於一部分社會羣體的自由空間的擠壓,這時候,法律就是階級鬥爭的工具。而依照這樣的法律治理國家,就是在進行階級鬥爭。
因此,法治與階級鬥爭,其實是兩個外延有部分交叉的概念。而西方意識形態中,往往就會在這樣表面上反對階級鬥爭的幌子下,進行着對於普通民眾的階級鬥爭。
在這樣的情況下,説【階級標準毋容置喙】,不過是要社會弱勢羣體自願接受強勢羣體的統治,當然是在進行階級鬥爭,同時也沒有違背“法治”要求。
因此,簡單地用法治概念反對階級鬥爭,是不符合邏輯要求的。
在歷史上,依法治國也往往是階級鬥爭的形式。
比如秦王朝時期的依法治國、三國時期諸葛亮在蜀國的依法治國、西方國家歷史上選民只佔總人口的2%時期的依法治國;美國實行奴隸制時期的依法治國等等,其實都是統治者對於被統治階級的階級鬥爭行為。這時候,我們看到的是階級鬥爭與法治同時存在。
所以,我們不應該簡單地接受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的各種概念。比如,“法治”概念的定義,就不能簡單地表述為“依法治國”。而應該定義為,根據社會發展的要求,通過制定與實行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法律,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
具體的衡量標準,不應該是以西方社會有什麼樣的法律現象,而應該以本國社會的進步狀況為衡量標準。今天中國社會的進步是世界上最快速的,因此相對來説,中國比那些社會進步停滯的國家,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西方意識形態中的“法治”,是以公民對於政府權力的制約為目標的。這其實就是一種階級鬥爭意識。
一、公民概念的外延,是由不同階級成員組成的。不同的階級成員之間的利益關係不一致。於是當然地,對於政府權力的關係也不一致。
當體制外精英階層以“公民”身份,要求縮小政府權力的時候,底層民眾的利益要求,卻是要政府多一些權力,可以集中更多資源援助弱勢羣體。
可是,體制外精英們卻宣傳自己代表了全體公民的利益要求,忽悠全體社會成員對政府進行羣體性攻擊。這既是在對於政府進行階級鬥爭,也是在隱蔽地對普通民眾的利益要求進行壓制,當然,也是階級鬥爭行為。
二、政府與政府官員的利益關係是不一致的。政府是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因為政府的根本利益在於社會的平穩發展,因此政府是不可能亂用權力的。政府的權力越大,社會利益的平衡就會越有保障,階級鬥爭才越有可能避免。
所以我曾寫過多篇文章,批評那些以為政府權力“不受制約”會損害人民利益的觀點。而制約了政府的權力,就會讓社會的強勢羣體可以更方便的擠壓社會弱勢羣體的利益空間。這正是社會強勢羣體的階級鬥爭行為。
三、官員的權力是應該受到制約的。因為,官員除了是政府成員以外,同時也是社會成員,有着與政府利益要求不一致的利益關係。如果不對官員的權力加以制約,就會導致政府資源被一部分官員使用在個人利益方面。這樣會導致政府資源的被浪費,從而削弱政府運用權力的能力。
因此,制約官員權力,是政府根本利益要求所在。其實與人民的利益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有間接的關係。
四、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混淆了政府權力與官員權力的概念,也用公民概念模糊了普通民眾與社會精英之間的關係。其目的不是為了社會的進步,而是為了實現精英階層利益的最大化。當他們的這個目的與社會進步的要求相沖突的時候,社會上的階級鬥爭就不可避免了。
只有生產力進步基礎上的社會進步,才會實現社會空間的總體增大,才可能實現各階層利益的共同增長,才可能避免階級鬥爭。否則,任何形式的法治社會都不免因為某些社會羣體的利益受損,而爆發階級鬥爭。這是邏輯與事實都證明的很清楚了的。
西方意識形態體系的代言人們,站在資本利益團體的立場上,口頭上反對階級鬥爭,卻用自己的利益要求作為法律制定的依據,強迫普通民眾服從,美其名曰建立“依法治國”的“法治社會”,不管他們主觀上是不是認識到了,其實就是在從事階級鬥爭。
真正要避免階級鬥爭,應該做的是儘量擴大政府的權力,而不是制約政府的權力。因為,只有在政府有足夠的權力獲得充分的資源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利益平衡。才有可能避免階級鬥爭的爆發。
當然,政府如何才能擁有必要的權力,以及這個權力的變化規律,是另外的問題。這裏不多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