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黎、湯瑤:元朝真有四等人制度嗎_風聞
勤劳老韩-理解观网,但复杂个人原因所限…2018-07-06 00:51
大象公會 2016-10-09 作者:易黎、湯瑤
【轉載按:近日與網友辯論時談及所謂的“元朝的四等人制”,搜閲相關資料時偶爾發現此文,基於自己原本的些許瞭解,感覺此文篇幅雖不大,但信息較全面、資料較豐富、條理較清晰,對於“四等人制”這個話題來説是一篇很好的“線索彙總”,特此分享給觀網網友。】
元代真實的民族分類情況是怎樣的?所謂民族歧視的實質是什麼?四等人制的説法從何而來?
文|易黎 湯瑤
“元朝統治帶有一些消極落後的因素,突出表現在蒙古貴族實行民族歧視和壓迫政策,把各族人分為四等。以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第一類是蒙古人,地位最高。第二類是色目人,包括西夏人、回回人和畏兀爾人等;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
每一個在中國接受中學歷史教育的八〇後對以上這段話都不會陌生。“元朝民族地位極不平等,四等人的制度歧視不亞於印度種姓,蒙古人隨意欺壓漢人”幾乎是全民常識。在中國知網的學術論文庫中,還有專門闡述四等人制度的碩士論文。

▍教科書中的元代篇幅普遍不長,卻在顯要位置突出 “四等人制”這種令人不快的民族歧視內容,給幾代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圖為北師大版初中歷史教科書)
奇怪的是,“四等人制”並不見於《元典章》等官方制度文件中,元朝相關法令也從未提及。對此,有人解釋為“雖然還沒有發現有史料記載元代明確實行四等人制的法令,但是這種政策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
“四等人制”真的存在過嗎?元朝的民族劃分究竟是怎樣的?
蒙古人也是色目人
蒙古征服中原後,由於鐵蹄遍及歐亞,裹挾各族人口眾多,户籍管理特別強調民族分類,這的確是事實。但户籍中的民族分類往往比較混亂,常出現各種爭議。
儘管如此,在當時的地方誌中卻從沒出現過人分四等的痕跡。如元成宗大德八年成書的《大德南海志》中,户籍按照是否從事宗教活動劃分為普通户和僧道户,普通户中再按民族來源分為南人户和北人户。

▍《大德南海志》中的户口民族分類
編纂時間較《大德南海志》稍晚的《至正金陵新志》和《志順鎮江志》中,有更詳細的户口民族類別劃分。其中同樣都把普通民户分為南人户(土著)和北人户(僑寓)兩大類,北人户中再細分具體民族。奇怪的是,在《志順鎮江志》中,沒有色目人的類別,與漢人並列的是蒙古、畏兀兒、回回等具體民族分類。

▍《至順鎮江志》中的户口民族分類
更奇怪的是,在蒙古語史料中,可以找到與蒙古(達達)、漢人(漢兒)、南人(蠻子)相對應的蒙古詞,唯獨找不到“色目人”和與之對應的蒙古詞,也不見把畏兀兒、欽察等各個不同民族總括起來的記述。此外,拉施特《史集》、馬可波羅《旅行記》等非漢語史料也都沒有有關“色目人”的記錄。
中國人對“色目人”的瞭解基本來自中學歷史教科書的解釋,即被蒙古征服的西域少數民族。但考證詞源會發現,“色目人”是一個純粹的漢語詞彙,本意是各色名目,元代以前多被用來指代“姓氏稀少者”。
元代進入中原的異族眾多,該詞逐漸被漢人用來指稱蒙古人和“漢人”之外的西北、西域乃至歐洲的諸多民族,但在《至正金陵新志》中,連“國族”蒙古人都被劃歸色目。《元典章》中,也有官員討論後認為“除漢兒高麗蠻子人外俱色目人”的記載。

▍《至正金陵新志》中的户口民族分類

▍元人陶宗儀的《輟耕錄》卷一所載“氏族”條中的色目人分類,高達三十一種。蒙古人的分類更為驚人,竟有七十二種之多
元代的户籍種類特別複雜,如民族户與職業户竟能並列,與遊牧民族特殊的人身依附關係有很大關係。民族户籍的劃分主要用於辨別歸附的先後和政治上的親疏遠近。而諸多職業户籍則是為了滿足大小領主們在生活、娛樂等各類需求而設立,當時的户籍中甚至還出現了捕鷹房民户、葡萄户、姜户、藤花户——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的祖上,就是句容淘金户。
雖然民族劃分混亂曖昧,但當時確實存在廣泛的社會不平等。只是,這種不平等與民族關係不大,更多的是元代特殊的“根腳”文化造成的。
歧視源自根腳
所謂根腳,大意就是今天人們常説的“背景”,元末明初權衡的《庚申外史》就提到:“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論根腳”。“根腳人”可以等同於今天的“二代”。元代做官主要有三種途徑:根腳、為吏、習儒。為吏習儒晉升,往往充其量只能做到中級技術官僚,而官要做大,全看根腳。

▍《庚申外史》為記載元順帝妥歡貼睦爾時期(1333~1368)史事的編年體史書,其對元末弊政多有揭露
蒙元建國,出力最多的無疑是北人,按照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所屬民族政治地位更加優越。而其中不乏漢人,如較早歸附蒙古,於崖山海戰消滅南宋政權的張弘範、張珪父子後來都做到高官,就是 “大根腳”制度的福廕。而在人員比例上,蒙古、色目的根腳比“漢兒”、“蠻子”大很多,後者政治上處於不利地位符合邏輯。
學界關於元朝歧視漢人經常用到的一條論據,是《元典章》中規定“如有蒙古人毆打漢兒人,不得還報……於所在官司赴訴”。但引證該條款的學者大多沒有注意上下文,實際上這裏大多蒙古人指的是由禁衞軍轉化為特權集團的怯薛歹。

▍怯薛歹即宿衞親軍,後來發展為宮廷軍事官僚集團﹐元代官僚階層的核心部分之一
怯薛歹是“根腳人”的代表,一度成為元代高級軍政官員的主要來源之一。蒙元初期朝廷就有意抬高怯薛歹的政治地位,規定即使是蒙古千户與怯薛爭鬥,也要治千户的罪。
而且,怯薛歹中不僅有蒙古人,還有其他民族,包括漢人,其中不乏累世高官者。不過由於歸附時間的先後問題,漢人在怯薛中的“根腳”普遍不大,當不了太大的官,但即便如此,所有出仕的怯薛歹中漢人仍達 40%以上。
所謂各民族政治參與機會的不平等,表面看是民族歧視,實際是背景根基的差別。漢人普遍抱怨的是“內北國而外中國”、“內北人而外南人”,説的是政治參與內外有別,而不是民族地位的高低。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民族歧視或多或少還是存在,如《元典章》中“鬥殺”一條規定:蒙古人扎死漢人的,主刑為杖責五十七,附加刑為徵燒埋銀;而漢人毆死蒙古人的,主刑為死刑,附加刑為正犯沒收家產、其餘徵燒埋銀。但對“鬥殺”刑責的區別對待出自特定的社會背景——當時常出現漢人聚眾圍攻蒙古人的情況。況且《元典章》中將殺人罪分為“過失殺、劫殺、謀殺、故殺、戲殺、誤殺、鬥殺、殺死親屬、奴婢殺主”九種,只有“鬥殺”一種蒙漢刑責不同。
既然,“四等人制”於史無徵,那為什麼今天它人人皆知?
誰發明了“四等人”
除了元代史料,就連明初士人的著作也從未提及“四等人制”。實際上,元末明初士人的民族意識相當淡薄,並無太多“夷夏之別”或“民族大義”的觀念。由於元末理學成為官方意識形態,使得知識分子能夠參與政治,因此甚至有大量元代“南人”以遺民自居,出現了元明之際終生不仕乃至自殺殉國的怪相。據桂棲鵬《元代進士在元末農民戰爭中的動向》統計,自至正十一年元末兵亂到至正二十八年元朝滅亡,有史可查的殉元進士竟有 42 人之多。

▍歙縣鄭村鄭氏宗祠,初為紀念元末明初理學家鄭玉,鄭玉身為“南人”,卻為元朝守節,為躲避明朝招募,自殺殉國
不過,由於根腳制度,元朝大部分時期選官用人時都表現出明顯的民族傾向性,一些漢族士人也常發牢騷,如當時的文言筆記小説集《草木子》就有“內北國而外中國”的抱怨。
清末魏源在《元史新編》也提到了這一現象,但本意是為了祛魅。他認為,明代的人認為元朝從立國之初開始,在行政用人上就有民族偏見,重用蒙古和色目人,輕視南人漢人,這是不對的,實際最早是沒有這種現象的,偏見的形成是從元中葉以後開始的。魏源雖然是從批判的角度來敍述,卻無意中又添加了細節,把北人、南人的二分法,細化為蒙古、色目、南人,這就是“四等人制”有據可查的雛形“三等人制”。
無論是“二等人”還是“三等人”的劃分,抱怨的都是仕途受挫的知識分子,反映的只是朝廷的用人取向,沒有提到各民族整體有何不平等。魏源之後,明治維新後受西方民族主義思潮影響的日本漢學家又對這一概念做了加工——1916 年,日本蒙元史學家箭內亙在《元代社會的三個階級》中,首次真正提出元代實行“三等人制度”,他認為蒙元社會嚴格分為蒙古、色目、漢人三個民族階級,互相之間界域分明,如同印度的種姓制度一般。

▍日本蒙元史學家箭內亙的《元代社會的三個階級》日文原版
不過,真正完整提出“四等人制”的還是中國人屠寄,他在《蒙兀兒史記》中吸取了日本漢學界的研究成果,認為元代社會民族界限分明,嚴格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個等級,遺憾的是沒有給出任何具體史料來源。這個看似“傳承有序”,卻 “查無實據”的觀點,竟成為後世所有“蒙元四等人制”的源頭。
“四等人制”自炮製伊始,因為迎合了清末民初以來愈演愈烈的民族主義思潮,幾十年間不但被廣泛引用,還很快進入了當時的歷史教科書,如錢穆的《國史大綱》,就把“四等人制”放在元朝歷史部分的顯要位置。1949 年之後,歷史教科書中雖然大幅增加了有關階級鬥爭的內容,元代相關章節中卻始終突出“四等人制”和民族矛盾的基本思路一直沒變。

▍錢穆的《國史大綱》封面與“四等人制”相關內容頁面
不過,或許是出於民族團結的考慮,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初高中歷史教科書中均已悄悄刪除了元代“四等人制”相關內容。某種程度上,今天的年輕人確實應該感謝這個時代。

▍《歷史與社會》八年級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9 年 3 月第 4 版,其中已無四等人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