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問“元芳怎麼看”,古人靠什麼刑偵手段來破案?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0296-2018-07-06 14:49
古代沒有DNA檢測這類的高科技,除了問元芳,破案主要靠什麼呢?
所謂刑偵技術

《九品芝麻官之白麪包青天》劇照
在上古部落時期,巫師們通過龜殼燒烤產生的裂紋來推斷誰是否有罪。當然,此時的社會構成還是原始狀態,誰殺了誰也不需要社會力量來裁決,受害者家屬覺得是誰幹的,自己就去報仇,對於刑偵手段的依賴幾乎為零。
到了秦朝,遊俠兒之類的快意恩仇不再被允許,出現了半職業化的刑偵人員:里正。相當於現在的村委會成員,專門負責巡邏和犯罪現場的第一目擊記錄。里正處理不了的事情就會報送到縣衙給刑名,或者再一路上報直至御覽。
漢襲秦制,基本與秦朝類似。這段時期的刑偵水平和社會上對於刑偵的依賴程度都是很長時間內的一個高峯。
在漢以後直至隋唐的一段時間裏,刑偵的概念幾乎消失了。身處分裂、戰亂中的當權者,關心的是兵事,刑律是看心情、看利益,因此刑偵技術出現倒退。
隋文帝重建了司法制度,讓刑偵工作重新回到司法環節。
唐朝從西域地區吸取了不少刑偵經驗。這個時期阿拉伯是世界上醫學方面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同時中國本土的煉丹術興盛發展,讓化學加入到刑偵技術中,可謂一大創舉。
宋朝出了兩個民間傳説的刑偵達人——北宋的包拯和南宋的宋慈。
《少年包青天》劇照
人們尊崇的包青天以司法官的形象出現,但嚴格來説,包拯不算搞刑偵的,事實上他的執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他的行政地位和權力,而司法與行政在某種程度上的混同正是中國古代法制的客觀事實。換句話説,包公斷案故事也是古代司法不夠獨立的一個印證。
宋慈倒真是搞刑偵的,他的《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第一部法醫著作。集我國古代法醫學知識的大成,對宋及宋以後各朝的刑偵均產生過積極影響。
然而,和影視劇中宋慈高端大氣上檔次的形象不同。在當時,搞刑偵的被視作“賤業”。刑偵工作者宋慈到頭也只是四品官,還不如一個地方知府官大。受傳統文化影響,開棺驗屍等刑偵手段不被廣大羣眾接受和歡迎。

《三言二拍》中,一個叫王世名的人為了不讓官府檢驗父親的屍體,隱瞞了父親真正的死因。真相大白後,巡按馬御史上奏朝廷,下詔為他建坊以表彰其"孝烈"
從“楊乃武小白菜案”為代表的“清末四大奇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清朝的所謂刑偵手段主要是依照斷案官員的主觀判斷,“應該是如此”,接着各種大刑,直到嫌疑人簽字畫押,然後就結案——可謂是刑偵史上的奇葩。
為什麼要“明鏡高懸”
也許大家注意到了,每期「罪案史錄」標題底下都會有這麼一張古代公堂的圖片。圖中最上方的“明鏡高懸”牌匾和中間那隻腳踏祥雲的神獸“獬豸”,就是最早的刑偵手段——神明裁判。
在古代,鏡子既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種器物,也是道德的象徵和表達。鏡子具有凡俗的文化意義,還有宗教的神聖功能,比如在道教文化裏,鏡子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法器或寶器。
公堂上“明鏡高懸”的匾額,不但是要藉助鏡的神力,更是賦予了司法官明察秋毫的神力,使“覆盆沉冤”能夠真相大白。

公堂上的“明鏡”又被稱為“秦鏡”,傳説能照見人的五臟六腑,並能照出人心中的邪念。
“人直來照之,影則倒見。以手捫心而來,則見腸胃五臟,歷然無硋。……秦始皇常以照宮人,膽張心動者則殺之。”(《西京雜記》卷3)
秦始皇得到這面寶鏡後,常用它來照宮人,一旦發現誰心存邪念,就嚴厲懲處。
清兵入關後,“明鏡高懸”就變成了順治帝的手書“正大光明”---“大抵聖賢之心,正大光明,洞然四達;而惓惓之義,實在國家。”(朱熹《答呂伯恭書》)跟“明鏡高懸”其實是一個意思。

“法”字在古代的寫法是“灋”,左邊的三點水,取“法平如水”之意;右邊是“廌”下邊一個“去”,“廌”就是神獸獬豸,取獬豸能判斷曲直、公正執法之義
在“明鏡高懸”的牌匾底下,那隻腳踏祥雲的神獸叫做“獬豸”,也稱“解廌”或“解豸”,頭上長有獨角。傳説中,它是上古時期堯、舜、禹的司法官員、號稱“中國司法官始祖”的皋陶養來幫助他斷獄的神獸。
獬豸可以分辨是非曲直,不管你説得天花亂墜,只要有罪它就會拿角頂你,“性別曲直。見人鬥,觸不直者。聞人爭,咋不正者。”

古代法冠又稱“獬豸冠”,此冠為執法者所戴。《後漢書·輿服志》説:“獬豸神羊,能別曲直,楚王嘗獲之,故以為冠。”
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取而代之的刑偵手段是“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尚書·呂刑》)。
**“五聽”是什麼:古代版Lie to me**

美劇《LieTo Me》微表情總結
“五聽”指的是“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言出,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赦;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耳聽,觀其顧視,不直則毛。”(《周禮·秋官·小司寇》)。
所謂“五聽法”,就是偵察、審訊案情的人,在偵察、審訊聽取他們的供述時,要觀察嫌疑人的語言、臉色、呼吸、聽覺和眼神,從而作出判斷。
這種察顏觀色來斷案的方法,可謂是美劇《lie to me》的古代版。雖然比神明裁判先進許多,但是依然具有主觀臆斷色彩。所以古人認為要兼“聽獄之兩辭”,還要“察辭於差”(《尚書·呂刑》),即分析雙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確斷案。
有了這些理論基礎,接下來就是具體案例了,看看古人是如何在沒有高科技的狀態下偵查斷案的。
説説具體案例
北宋仁宗天聖年間,江西永新縣有個賭徒叫周整。
有一次,周整和另一個賭徒龍聿一起賭博,周整輸光了身上的財物後,將屬於母親的15畝肥沃土地作為賭注壓了上去,結果又輸了。無奈他只好答應給龍聿立下字據。
但是,這15畝地的所有權是周整母親的,龍聿要求字據上必須有周整母親按下的手印才能算數。這15畝地是周母的命根子,她肯定不會按手印讓周整拿去抵賭債。
為了得到這份田產,龍聿給周整出了個主意,讓他找來一份按有周母手印的文書,再塗掉文書上的字,兩人聯手偽造了一份賣地契約。
當龍聿拿着契約向周整的母親要地時,周母將龍聿告到了永新縣衙。縣衙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根據契約上週母的手印,判15畝田產歸龍聿所有。周母不服判決,又將龍聿告到了州衙門,結果因同樣理由而輸了官司。
後來,元絳任永新縣令,周母再次將龍聿告到縣衙。
元絳瞭解周整、龍聿平時的好賭行為後,初步認為周母很可能是冤枉的。於是,他反覆、仔細地察看了龍聿所持有的契約,終於發現了破綻。
他對龍聿説:“你這份賣地的契約是偽造的。”龍聿反問:“何以見得?”元絳指着契約上的手印説:“這份契約上書寫的年月字跡在手印的上邊,説明你必定是先得到了周整母親文書上的手印而後撰寫的契約。”
龍聿見陰謀敗露,只好承認契約上的手印是假的,供出了和周整練手偽造契約的事實。元絳以假手印為突破口,周母的15畝田產終於物歸原主。

連環畫《血手印》
這個故事説明北宋時期的刑偵人員在偵破案件時已經將“手印”,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説的指紋列為犯罪現場勘察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能夠準確地鑑別出指印是誰按的,是怎麼按的,所以手印成為我國民間民事糾紛的主要證據之一。
當然,在古代最主要的審案手段還是刑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在找不到線索情況下,刑訊確實有一定效果,這是古代大部分司法最喜歡的斷案方法。
刑訊手段消極的一面是明顯的。三國魏時頓丘縣有個叫郭政的人,因為和堂妹通姦,殺了堂妹的丈夫,到審訊時郭政和堂妹陷害證人馮涼,馮涼屈打成招,“不勝痛,自誣,當反其罪。”
《唐律疏議·斷獄》“訊囚察辭理”條規定:只有當“事不明辨,未能斷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取見在長官同判”的情況下,才允許拷訊。而且怕嚴刑逼供不真,所以“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招,取保放之。”唐後各代也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規定是一回事,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司法公正需靠法律而非人格,改變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糟糕的司法狀態是重點。離開了公共權力和廟堂之高的威嚴,包公狄仁傑們是無法審案的。明君、賢相、清官、循吏不如優良、周到的制度靠得住。
來源:微信公眾號國家人文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