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違法,誰來維持司法公平與正義?_風聞
港媒时事评论员-2018-07-14 11:15

法律明確規定“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但229畝關錦華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被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拍賣後, 1年又7個月過去了,至今未將超出執行標的的土地拍賣款還給被執行人**。**
7月3日,關錦華初見記者時説:“在這個社會,做個聽話的人怎麼就這麼難呢?!”
聽話使新南方陶瓷成了首家“節能減排”典型
2008年,關錦華“聽話”地在佛山市的“節能減排”戰役中,率先關停了自己的企業。
關錦華,是佛山市南海區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個擁有近千員工,2億多元資產的實體企業。
2008年2月初,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被佛山市列為首批 “節能減排”和“三舊”改造企業。通知要求被列為首批“節能減排”的企業,必須在當年12月底全面關停。
南海區、鎮二級政府承諾:只要企業在2008年12月份前全面關停,政府可以出面解決因關停企業而產生的所有問題。
由於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的項目用地權屬清晰,地理位置優越,被南海區確認為“節能減排”的重點示範工程。為了這個重點項目的推進,南海區鎮兩級政府做了大量的宣傳、解釋及一系列解決企業停產後的承諾工作,並多次召開了政府各職能部門與企業的動員大會。
2008年9月15日,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就這樣成為了南海區首批、首家響應“三舊”改造、“節能減排”號召而關停的企業。
佛山市南海區2008年節能減排的經驗,曾被《求是》認為是“探索代價小、效益高、可持續的中國環保新道路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企業關停資金鍊斷檔後法人被綁架險遭活埋
企業可以關停,但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近千名職工卻不可能由於政府“節能減排”的需要,不吃、不喝、不生活。
“南海經驗”既有政府各部門的辛苦努力,更有被列入“節能減排”和“三舊改造”企業的巨大犧牲。
2008年8月底,南海區政府要求關錦華提前在9月15日前全面關停企業時,關錦華提出:提前關停會讓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其中就包括用土地抵押的農商銀行、廣發銀行的貸款; 停產牽涉到幾百户職工家庭的生活;停產後企業10多年建起的市場體系就會崩盤等。
面對這些問題,區、鄉兩級政府負責人明確表示,只要企業積極配合並能響應號召,政府的各職能部門哪怕是“踩紅線”都要為企業解決停產後的問題。
企業關停後,政府的扶持、獎勵政策並沒有及時到位,為了不使企業停產給職工生活帶來困難,也為了社會的穩定,關錦華變賣了企業所有的生產設備,用來補償企業職工的工資、工齡。
企業關停,設備變賣後,就失去了造血功能,也沒有了融資平台。造成供應商的貨款、銀行的貨款無法償還。債權人不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229畝士地也被債權人訴訟保全;關錦華還曾在2009年12月,被債權人僱傭惡勢力分子從廣東綁架到江西,險些被人活埋。
法院違法扣押數額巨大超出執行標的拍賣款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在依法拍賣229畝關錦華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以法治國”的新時期,它向社會宣示的公平和正義讓人存疑。
2016年12月12日,229畝被訴訟保全的土地,終於經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掛牌拍賣成交,成交價款427350萬元,競得人並在2017年3月16日之前將全部的土地成交款轉入法院代管款賬户。
截止2017年3月16日,原本只有約2個億的債務,在土地被訴訟保全的將近九年間,計算出來的利息及延遲履行利息已經是本金的3倍左右。關錦華在南海區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執行案件中,總涉案金額約6億元左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9條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委託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 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南海區人民法院在扣除及查封各案應執行款約6億元左右後,應將剩餘土地拍賣款及時返還給關錦華。但士地競得人12棟各33層的商品房都建好了,南海區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將“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退還給被執行人。
關錦華為此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了執行監督申請,但佛山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回覆申請人。隨後,關錦華先後六次到廣東省高院提出立案受理申請。廣東省高院接訪的法官每次都認為“南海區法院的執行可能存在問題”,並稱“此案涉及多個部門,應向省或中央有關部門反映”便打發關錦華了事。
法院違法動搖“依法治國”信念的根基
法院是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保障。從南海區人民法院,到佛山市中級法院,再到廣東省高院均漠視最高法院有關規定的情況看,法院違法不是個案,而是系統性問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法院作為新時期司法制度的中心的作用就在於,依照法律對產生爭議的法律問題作出具有最終效力的裁判,並以此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法院以國家設立的公斷者的身份,承擔着社會上絕大部分法律爭議的裁判職能。是保護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終途徑;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的最後環節;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口。每一起案件的當事人都會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認,實現當事人和整個社會所追求的"正義"。所以,對於法院來説,一起具體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份財產、一個行為,而是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如果法院的裁判沒有體現公正,其結果必然是挫傷有理者對公平、正義的信仰,同時又放縱那些從不公正的裁判中獲得利益的人繼續行惡。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英國哲學家弗朗西斯·培根才會説:“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
因為這些不公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而法院的使命,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以公正標尺加以衡量,將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和結果之中。
有人説過:立法機關靠制定立法文件(即法律)分配正義,而法院靠司法文件(即裁判)分配正義。我們常説,法院掌握生殺予奪大權,法院是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保障,就是説的法院職能的重要性。
如果法院帶頭違法,社會公正、司法公正還靠誰來維持?“在這個社會,做個聽話的人怎麼就這麼難呢?!”關錦華的話透露的是,法院違法,已讓社會對依法治國的信念發生了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