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警察傳喚跳樓身亡 家屬狀告公安機關行政違法 法院這樣判!_風聞
藏蓝观察-2018-07-17 22:51
因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傳喚並錯誤地選擇跳樓逃跑而墜樓後死亡,家屬狀告甘肅礦區公安局民警擅自闖入李某宿舍導致李某死亡的行政行為違法,歸罪民警沒有將還沒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拉到最好的醫院進行急救,歸罪民警沒有向醫院諮詢是否轉院……
反正就是那種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制裁死亡後,死者家屬對執法機關的各種怪罪。
案件發生在2015年11月7日凌晨4時許。田國富、李某、王曉政三人盜竊二三公司的電纜後,田國富駕車返回,李某、王曉政步行返回李某住處。田國富駕車途中,被甘肅礦區公安局執行巡邏任務的民警查獲。
由於2015年10月,甘肅礦區公安局在調查礦區二三公司電纜線盜竊案時,玉門鎮李子華廢舊金屬收購站呂元新反映, 10月16日、10月18日田國富和李某在其收費站賣過兩次電纜線,甘肅礦區公安局據此認為田國富和李某具有結夥盜竊電纜線的嫌疑。
為了查清事實, 11月7日7時左右,甘肅礦區公安局民警持傳喚證前往李某住所對其進行傳喚,民警上前敲門,李某要求同在室內的王曉政不要開門,當民警繼續敲門時,李某從四樓窗户跳下。
民警強行破門進入後,王曉政説李某已從窗户跳下去了。民警趕到樓下,發現李某躺在地上,立即撥打120電話,中核四○四醫院醫務人員於7時15分接到報警電話後趕到現場,將李某送往醫院救治。當天上午10時,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鑑定意見分析其死亡原因為高墜致頭部、軀幹及四肢等全身多發損傷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死者家屬起訴稱:
第一,甘肅礦區公安局民警未按照規定辦理傳喚手續、未佩戴執法記錄儀並飲酒狀態下闖入李某宿舍,致李某從睡夢中驚醒跳窗墜樓。所謂的辦案人員敲門、喊話、亮明身份、聽到有人喊“別開門”及為防止毀滅證據強行破門而入均都是甘肅礦區公安局一面之詞。
第二,李某當時的病情尚不至於死亡,原審法院並未審查李某被送進醫院後出現不良症狀時,甘肅礦區公安局是否及時向上級彙報,上級是如何進行指示的,是否向更具備急救條件的醫院請求諮詢及轉院。
第三,請求依法確認甘肅礦區公安局民警擅自闖入李某宿舍導致李某死亡的行政行為違法。
經一、二審法院查明,甘肅礦區公安局在獲悉田國富和李某有結夥盜竊電纜線的線索後,依法對李某進行治安傳喚。民警在傳喚時,依法向主管領導提交呈請對李某治安傳喚報告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辦理了傳喚證,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
家屬所稱甘肅礦區公安局民警未按照規定辦理傳喚手續、未佩戴執法記錄儀及飲酒狀態下闖入李某宿舍,致其從睡夢中驚醒跳窗墜樓的主張,無相關證據支持,與查明的事實不符。 甘肅礦區公安局民警到達李某的住所對其進行傳喚,李某拒絕開門並從窗户跳下,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死亡是其逃避傳喚而錯誤選擇跳樓逃跑導致的,與公安機關民警的傳喚行為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
而對於家屬説的中核四〇四醫院急救與職業病防治分院不具備完善醫療拯救條件,公安民警應當將李某送往玉門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的主張,最高法經再審審理認定,因公安民警在李某墜樓後呼叫最近的醫療部門進行搶救,處置措施並無不當,至於進行急救的醫療部門是否具備條件,已經超出公安人員的專業判斷範圍。
對於家屬認為的原審法院應當審查李某出現不良症狀時,公安機關民警是否向上級彙報,上級如何指示,是否需要採取向更具備急救條件的醫院請求諮詢和轉院等問題,最高法認為,家屬提出的李某出現不良症狀時,公安民警是否請示,上級如何批示,是否需要向醫院諮詢等問題,均與本案主要事實無關。
公眾號藍襯衫們觀點,極力維護個人權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和限度之內。死者家屬完全不考慮死者的主觀責任,違法犯罪還告狀,可謂本末倒置、混淆是非。這樣的行為,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死者家屬將“死者為大”作為狀告公安機關的籌碼,無非是想利用人們“同情”死者的心理偏差,抱着能撈點算一點的心思,干擾執法機關執法,耗費司法資源。
這個案子的家屬以挾死者告狀的手段和手法更刁鑽,更隱晦。
他們不像以往賭博逃跑死亡者家屬那樣使用“民警不追犯罪嫌疑人就不會跑,不跑就不會摔死”的追償要求,因為這種不攻自破的混亂追償邏輯,早已經被法院判決“不賠”了。
2016南方日報報道,為躲避佛山警方查處,一位參賭男子在逃跑中意外墜樓身亡!
2016年1月19日晚,華叔受賭場開設人員邀請在順德一出租屋內進行賭博活動。一般賭場為了防範警察查處,都會僱傭望風人員。正當華叔等參賭人員玩得起勁時,望風人員突然開始大喊“警察來了”。原來,警方已獲悉華叔所在的出租屋正進行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活動,並派民警上門進行查處。見此情形,所有參與賭博活動的人員均四散而逃。驚慌失措的華叔也不例外,他從賭場所在的二樓逃至五樓樓頂。為了逃避抓捕,甚至不惜踏上空調、圍欄,誰知這一踏,使其最終不幸墜樓身亡。
而其家屬為討説法,一紙訴狀將開設賭場的三人告上法庭,家屬索賠50餘萬。
對於家屬狀告設賭人索賠52萬元的申請,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力,公民應該配合,故警察執法並不構成對華叔的人身危害。依法華叔應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機關的執法。
眾所周知參與賭博是違法行為,華叔自參加賭博時起,已處於違法過程之中,其受到法律處罰的風險即已存在。華叔聽到望風人員大聲喊叫,選擇逃跑並非因三被告開設的賭場違法,而是其企圖逃避公安機關追究其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華叔選擇逃跑是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危險產生也是其自主選擇的結果。
華叔死亡雖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和支持。其明知公安機關執法,仍採取激烈的方式逃避,不但增加了執法的難度,還增加了自身的危險。故不能適用公平原則或其他民事原則酌情給予華叔家屬補償,以避免給違法犯罪分子傳達錯誤的信息,使其錯誤認為逃避執法可獲得補償,駁回華叔家屬的訴訟請求。
對於打着‘維權’旗號,採用非法思維、無底線手段 “維權”的死者家屬,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有力回擊:
最高法:因公安人員在李某墜樓後呼叫最近的醫療部門進行搶救,處置措施並無不當,至於進行急救的醫療部門是否具備條件,已經超出公安人員的專業判斷範圍。
最高法:李某出現不良症狀時,公安人員是否請示,上級如何批示,是否需要向醫院諮詢等問題,均與本案主要事實無關。
最高法的經典判決,準確詮釋了我國法律的法理適用原則和司法法益,值得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依法執法和公正司法中深度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