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歸記者,執法歸警察 - 與葉Sir論“擊斃”_風聞
小鬣狗-推特首席鉴黄师2018-07-17 18:42
今天看到了葉Sir(一線警務人員,包括我在內的很多網友開始以為葉Sir就是個文人,後來葉Sir自曝身份,在此先對誤解葉Sir先表示抱歉)所撰寫的《再説關於“擊斃”一詞的運用理念》,在下有不同的意見,故主要從警務實踐角度發小文一篇,望與各位討論。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葉Sir原文中,“經常性看到不少地方描述警務工作使用武器的時候,用到了“擊斃”這個詞,我認為,用擊斃這個詞是用槍理念上的錯位。”將日常新聞報道所使用的“擊斃”與警務實踐中的“擊斃”戰術沒有完全脱鈎,個人認為這是一種錯誤。此外,葉Sir也提到“警察有使用武器的權力不等於警察有決定人家生死的權力,那是法院的”,這個講法並不妥當,是對於警務槍械使用甚至是警察職能範圍的一種誤讀。
警用武器的使用,需要遵循警用武器使用條例,同時也與警察戰術的使用息息相關,在武力升級或一些極端情況下,警察需要使用所佩槍械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這點相信大家也並沒有異議。
然而,在極端條件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與其行為能力這兩者不能脱鈎。也就是説,若想制止犯罪行為,適當的手段就是“擊斃戰術”,通過射擊犯罪嫌疑人的關鍵部位,中止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從而停止其犯罪行為。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終止其生命,既是停止犯罪的手段,也符合停止犯罪的目的。如果非要抬槓説最終目的是要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那麼,終止其生命,是制止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也是人民警察的職責所在。説到這裏,我個人的意思並不是鼓勵警察去“殺人”,而是向各位強調一下,“擊斃”,或者説以斃敵為目的的開火行為,符合條例,也受到法律保護,並且是所有其他手段都失效之後的最終解決方案。在這裏,關鍵在於“斃”,也就是説,出發點(或者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目的),就是通過中止嫌疑人生命,導致其生理機能停止,以達到中止其危害的最高目標。也就是説,擊斃,其目的必然是“斃”,待嫌疑人被“斃”了才能夠制止犯罪。
警察這個行業的特點,決定了從警第一天開始,就有權利去依法剝奪他人自由甚至剝奪他人生命。這不是目的,但是這是作為人民警察權利,也是責任,還望各位警界大佬銘記於心。也希望各位警務人員不論發生什麼,不用揹負太大壓力,關鍵時刻依照條例放手去做就是(不過大多數時候如果對峙情況真升級到那一步,特警兄弟們會來幫你們收拾殘局的)。
關於警用戰術,撿不涉密的多説兩句,國內部分特警隊伍在訓練的時候,已經開始練習Mozambique Drill了,也就是兩槍胯部最後朝頭部補槍。美國一線警察的訓練中,更多是“Empty the magazine”,也就是直接打空一彈匣,幹到對面徹底不動為止。國內一線執勤民警在日常訓練中並沒有突出實戰射擊的內容,更多是為了熟悉槍支性能、使用方法和安全性的基礎課程,每年的耗彈量甚至比不過特警部門一天。而且就槍支使用和戰術方面,執勤警務人員和特警也有一些微妙的不同,不展開説了。所以對於槍支的不熟悉,缺乏訓練也造成了一線執勤民警和交巡警在面對佩槍的時候,難免有一種緊張情緒,怕用槍,怕出錯,怕傷人,怕丟槍,怕被搶;出事了輕了一篇報告,重了扒皮判刑。這個恐懼心理還是需要克服,畢竟人民警察有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該出手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請不要猶豫,犯罪嫌疑人的下場你們不需要考慮,但是周遭人民羣眾的安全,屬於你們的職責。
不過警民關係緊張,説實話,很大一部分的鍋屬於各位媒體老師們,媒體的煽動性報道,會導致當地公安部門、政府部門受到很大的輿論壓力,很多情況下會對一線執法人員做出並不理性也並不合規的處理,在此我想説一句:警察兄弟們,你們受委屈了!這個鍋,很大程度上不是你們的。在此也呼籲一下媒體老師們,面對涉及軍警憲特等相關新聞時,報道擇詞和角度的選取還是需要謹慎,此處並不是特指“擊斃”一詞,看多了南都,南方週末的朋友們都懂,我不多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