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河:只要性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就是犯罪_風聞
日月光-需要锻炼身体的小编2018-07-26 16:00
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國女性主義者麥金農律師,她致力於造就女性主義的法律理論,推動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騷擾在美國成立為犯罪。這一概念的提出,曾經徹底改變了美國法律對待婦女的態度。麥金農為之所下的定義為:“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作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

根據刑法的定義,所謂“強姦”是指犯罪嫌疑人通過暴力方式強迫受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而“誘姦”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誘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二者之間的邏輯關係是這樣的:誘姦一定是涉嫌強姦罪,但強姦不一定就是誘姦。強姦是刑法裏面這個罪名的總稱,而誘姦是其中的一個犯罪情節。
在強姦案中指責受害人有“誘惑他人犯罪”的輿論,是各國強姦案處理中男權思想的表現,**最典型的就是指責受害人穿着暴露引發了強姦罪犯的強姦慾望,最極端的甚至會把強姦歸咎於受害人長相太美。**在性騷擾案件中,網上有些人指責受害人不該跟那人去酒店,**為什麼不跑,為什麼不反抗,為什麼不呼救等等,這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在性騷擾和強姦案中,假如受害人性格軟弱(例如説她怕反抗會被打),假如受害人怕如果不從,對方會利用手中權力做對自己不利之事(比較典型的是害怕不給升職,害怕被解僱等),加害人的傷害難道就可以不算傷害了?就因為受害人沒有反抗,罪犯難道就可以逍遙法外了?
**只要確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性行為,就是犯罪。只要受害人説“不”,犯罪就已經成立了。**有些人可能會擔心,僅僅以受害人的意願為依據定罪,有冤枉強姦施行人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該行為是受害人同意的,自願的,受害人就不會報案,比如性交易的小姐就不會報案,戀愛中的情侶、性伴侶就更不會報案。報案本身就是申明這樁性行為是她不同意不情願的。
總之,我們期待整個社會對於性騷擾案件的正確判斷,使得加害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得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補償,使得未來潛在的加害人得到警告,使得未來潛在的受害人得到保護。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應當擁有的正常秩序,也是每一個守法公民應當享受到的安全的社會環境。
李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