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上班遇車禍 公司:提前上班違反制度,不算工傷_風聞
夏飞-雨女无瓜2018-08-01 15:39
江蘇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潔員。
他的工作時間為早上6點至11點。
為了做好本職工作,他每天5點鐘就到公司上班。

今年6月14日,王某上班途中,發生一起車禍,經醫院診斷為骨折。
交警部門認定他在這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傷愈後,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然而,公司卻認為其違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網友吐槽,公司推諉的説法“扯犢子”。


並表示想了解一下這家“管理如此規範”的公司。

並且對於其所謂的“提前上班”,網友們也展開了吐槽:

網友表示“恰點上班”可能就得“超光速打卡”了吧。

可是“恰點打卡”難度也太大了吧,所以有些網友恍然大悟。


而一些聰明的boy表示早已看透一切,


還勸這位受傷工友**“適可而止”。**

其實網友們的吐槽,無非就是指責公司:


在茫茫評論中,終於有網友提到了工會。

但是關於網友們對工會的吐槽,一名來自工會的網友表示:自己每天也很忙。

忙,的確可能很忙。

畢竟,
我國工人2016年總量達到28171萬人,約佔全國總人口的20%。
也就是説100個人中間就要20個工人。
回到這個案例。
人社部門表示:
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但職工因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認定為工傷。
其實還有一些**“奇葩”的工傷案例**也值得參考,必要的時候,捍衞自己的合法權利。
類型1 參加單位指派活動受傷。
例如:打比賽扭傷膝蓋,為單位爭光要認工傷;參加員工旅遊摔傷,不涉工作也屬工傷。
類型2 出差期間受傷 、 死亡。
例如:出差摔斷兩顆門牙,因工外出受傷屬工傷;出差期間睡覺死亡,法院判決“視作工傷”。
類型3 違規在先受傷在後。
例如:給孩子送作業“遲到”,途中遇車禍被認工傷;工友發生口角互毆,受傷者被認定工傷。
類型4 工作中因合理需要受傷。
例如:上廁所摔斷腿,單位不認工傷法院認;食堂吃工作餐受傷,“犯糊塗”工傷不容否定。
類型5 上下班送孩子買菜受傷。
例如:送完孩子去上班,遇車禍也算工傷;下班順便買菜,被撞身亡算工傷。

這些“奇葩”的工傷案例背後是有法可依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顯示:

有7種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患職業病。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沒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法律、行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因公外出期間和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
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工作時間:
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事件。
因公外出期間:
受用人單位治安皮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意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作場所:**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4種情形。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且在合理事件和合理路線。
在合理時間內的其他合理路線。
有3種情形,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有3種情形,不能被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