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企業“假破產”的陷阱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1510-2018-08-01 08:59
作者:Shreya, 木笑瑞(印度蘭迪LANDING)
無力償債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企業面臨的財務難題。在國內,因經濟增速放緩,企業盈利能力下降,融資難度攀升等諸多因素,一旦資金鍊斷裂,企業即有陷入困境的風險。而在印度,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形勢同樣嚴峻。而由於違約成本低,在印度拖欠債務更是普遍現象,違約方扯皮、證據不充分、法院久拖不決等也讓守法成本顯著提高。
尋求行之有效的困境企業拯救機制,從而藉助市場手段、市場資源實現困境企業的重生,從困境企業角度而言,無疑對於困境企業脱困、充分保障股東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從債權人角度而言,則能實現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但不管是傳統的債務重組、破產清算,還是相對比較新的重整制度,其是否能如破產清算或重整的立法意旨所期,真正完成企業的華麗轉身,還是僅為企業意圖逃債的利器?此前,本所曾在發表的《公司清算┃債權人債權申報程序》一文中簡要介紹了印度自願清算和強制清算的程序,故此處不再贅述,本文將主要從印度破產清算及重組程序的申請條件以及與中國破產法在啓動門檻上的對比,來嘗試解答這個迷思。
01、債務重組,破產清算和破產重組
債務重組,主要是指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支付方式以及債務豁免等情況進行協商,一般是債權人做出一定的讓步,以資產償還債務、債務轉為股權或資本、降低債務清償率或者免息等手段來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負擔,從而提高其償債能力,以期最大程度償還債務,進入正常經營。
破產清算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將破產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以使債務人企業退出市場的程序。
重整,又稱破產重組,是對於出現或可能出現破產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業,通過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之下,製作、通過、執行可能包含債權調整、引入戰略投資者、股權調整、治理結構調整、業務重組等內容的重整計劃,以使債務人企業擺脱財務困境、免於破產宣告、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和營利能力,重獲新生的程序。
簡言之,債務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務的償還達成的合意,司法不干預,是將債務市場化;而重整,更像是司法程序中的債務重組,一定程度上砍掉企業的債務,又有司法效力保障。而破產清算,則是針對無法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將其財產進行評估,清算,而進行分配。
在印度,根據2016年的新破產和清算法案,就私人有限公司而言,清算和重整適用於同一套程序:
1、債權人或債務人公司向印度公司法法庭(NCLT)提交申請破產清算/重整;
2、NCLT收到申請後14天內必須作出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如受理申請,表明破產清算/重整程序啓動,須於14天內指定臨時的破產管理人(任期30天);
4、由臨時的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所有事務,召集所有債權人組建債權人委員會,並於債權人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確定最終的破產管理人。
5、在破產清算/重整程序啓動後180天內,破產管理人應將通過75%債權人同意的破產重整方案提交NCLT,如通過,則按照計劃執行相關方案;如未能通過,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特殊情況,若180天內未能完成該重整方案,最多可再延期90天。
02、印度和中國破產清算/重整的啓動條件對比
03、“假破產,真逃債”的可行性分析
通過上述中印啓動破產清算/重整的條件不難發現,在印度,公司發動清算的門檻較低,只要公司逾期未清償債務,或公司決定進行清算等原因,公司即可發動清算或重整程序。這樣一來,以隱匿財產、非法轉移或分配財產的方式,造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假象,藉此申請破產清算或重整程序從而達到假破產、真逃債的目的,從實際操作上看並不難。尤其是,當一些企業集團惡意將所有債務集中於集團中的部分公司或以資力狀況不太良好的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即便不涉及任何轉移隱匿資產的違法行為,一旦這些公司無力償還賬務,便可發動破產清算或重組來以較低的清償率消滅相關的債務,而不影響集團其他公司的繼續經營。
印度蘭迪曾處理過的一個欠款案件中,代理的客户與印度某知名企業集團的新加坡子公司簽訂供銷合同,因信任該企業集團的綜合實力而未要求籤訂合同的子公司提供任何擔保。後該子公司逾期未支付貨款,故客户委託本所介入。本所後經過盡職調查發現,該子公司名下的所有資產遠不及其負擔之債務。而從該企業集團與該子公司的關係而言,兩者為獨立法人,子公司即便破產清算,也不會對其母公司或企業集團的關聯公司造成任何影響。在Vodaf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 v. Union India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即在判決中指出“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是作為母公司的資產……然而母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可自行管理”。因此,即便該印度知名企業集團擁有比較雄厚的財力與資源,但因該客户的合同是與該新加坡公司所簽訂,其僅能向該新加坡子公司追償。而當該新加坡子公司一旦破產清算,客户其實能夠回收的款項也是非常有限。
而在這樣的狀況下,完全可以設想集團企業如何得心應手地“操縱”資本遊戲:以強勢的母公司為支持,要求不明狀況的合作方與自己經營狀況不甚良好的子公司或者是關聯企業簽訂合同,一旦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無力償債,無妨,主動或者被動地發起破產清算或重整的程序,用較低的清償率來償還債務,此後若該子公司或關聯企業被清算,如需要集團公司再以其他關聯企業的名義去買回該子公司被拍賣的資產。
而不論從金錢成本還是時間成本來看,為了儘快擺脱沉重的債務負擔,發動清算程序或重組程序對於負債企業而言顯然為“最佳方案”。儘管印度最新的破產清算法案希望通過相對正式且高效的破產清算和重整的程序來儘量壓縮整個程序的時間,但就執行狀況而言,對於較為複雜的案件,仍然需要較長的時間。根據世界銀行2017年統計,印度的破產程序平均耗時為4.3年,而中國僅需1.7年。如此以來,即便債權人在清算或重整程序中中登記其債權,想要獲得清償仍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守候”。
4、結論
在印度,有許多大型的跨國公司因陷入虧損而被債權人提請清算的案件,如去年底印度老牌電信巨頭Reliance Communications Limited(印度信實通信公司)就其在國開行的大額本息逾期而被國開行提請破產申請。印度蘭迪所接觸過的諸多賬款回收案件中,往往因在簽訂合同初期因對對方公司未有全面調查和了解,僅憑藉其集團公司的聲譽或後台,就堅信對方的履約能力而冒然簽訂合同的企業不在少數。而正因在印度啓動破產清算或重整的門檻並不高,也變相導致了許多集團企業寧可選擇“斷尾求生”,使得某些負債累累的關聯企業或子公司直接破產以較低清償率清理債務,甚至是惡意地利用清算或重組來“集中式逃避債務”。
印度的新破產與清算法案才出台不到2年,很難期待從制度上的完善性去完全規避部分企業的惡意清算或重整行為。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選擇合作伙伴或簽訂重要合同前,必須對合作方或項目公司進行全方位的盡職調查,瞭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資信狀況,從而避免將來債權的大幅損失。
作者簡介
Shreya Mazumdar, Landing Law Offices LLP印度律師,ChristUniversity法律本科,Symbiosis Law School知識產權法方向法學碩士。Shreya Mazumdar律師曾在印度一家大型房地產公司擔任法務,其主要從事TM、知識產權、房地產領域的法律事務。
木笑瑞律師,Landing Law Offices 顧問,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國際業務部律師,中國律師資格,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木笑瑞律師主要從事國內及國際税務諮詢及爭議解決、轉讓定價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