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學是挖掘機師傅在教嗎——與賀衞方教授商榷_風聞
李东宏-2018-08-09 11:28
任何關於權利、義務、責任等等法的現象的道理,都是法理。法理來自生活,來自社會,來自民族,因而法理是生活的、民族的、社會的、與時俱進的。
為什麼先定義一下法理呢?因為這個概念來自西方,是中國法學家從西方搬來的,若不然,則可能遇到無端的扯皮,賀衞方完全可能拿出自己名教授的身份壓制筆者,這些概念都是他們從西方教科書上抄來的,像筆者這樣的門外漢哪有資格與大名鼎鼎的賀教授商榷。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了死者的名譽受到侵害的司法救助途徑:“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據此可知,死者名譽權保護,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那麼,死者名譽權保護,符合法理嗎?當然符合!誠如賀教授10月27日微博所説,名譽權屬於人格權,只能是生者享有,但是,他説不能溯及死者卻是錯誤的。理由是:從權利保護上説,對生者名譽權的保護,不能僅僅侷限於其有生之年,而必須延伸到他的身後,否則就不是完整或者充分的保護。從權利內容上説,生者名譽權的內容不能僅僅是生者的名譽生前不受非法侵犯,死後就可以非法侵犯,而必須是生前和死後都不得非法侵犯。從權利主體上説,如果他生前名譽不受非法侵犯,死後就可以非法侵犯,他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主體。所以,死者名譽權保護,是名譽權內容的應有之義,符合法理。以賀衞方教授為例,賀教授的名譽權必須從生前延伸到身後,對賀教授名譽權的保護亦然,否則,他生前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名譽,死後就任憑他人糟蹋了,他怎麼可能成為一個具有完整人格的人,一個合格的法律主體,並自詡“獨立人格和自由思想”的法學教授?另外,如果賀教授的已故長輩遭受名譽侵權,他是不會在微博上對此放那番厥詞的。
賀教授也許會問,上文我曾表達,名譽權屬於人格權,只能是生者享有,但是可以溯及死者,這是否邏輯上自相矛盾?答案是邏輯上相恰:名譽權是隻能生者享有,但是可以溯及死者。為什麼呢?因為名譽權的內容延伸到該生者身後,進而決定效力也延伸到該生者身後。比如,你賀教授的名譽權只能你賀教授享有,但你名譽權的內容和效力延伸到你身後,將來你賀教授身故後,你的名譽權並沒有隨着你的身份證一起消失,而是依然存在並受法律保護。懂嗎?你的權利是可以延伸到你身後的,比如,你享有死後被追悼的權利。對此權利,你不會拒絕和否定,你不會説“我人都做鬼了,怎麼還會是我的權利呢”。這是你現在享有的對未來福利的權利。
到此,你可能還不服,會説“權利跟着主體走,義務跟着財產走。”,這個淺顯道理你不懂嗎?不錯,這是一個西方法諺,但是另一個西方法諺卻説“有規則就有例外”。請參考世界各國對著作權期限的規定,一般是延伸至作者身後的。其實,“權利跟着主體走,義務跟着財產走。”這句法諺主要適用於財產權等物質利益性權利。法律不應和機械一樣機械;法學教授不能和法律一樣機械。享有身後名譽受法律保護權利的主體是活着的中國人,而不是死了的中國人。這是辯證法!
百度可知,名譽權的概念為,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這個概念本身沒有錯,但在西方法理的指導下解讀,就容易出現誤解。因此,必須修改一下,加一個狀語——於生前和身後,把名譽權定義表達為,“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於生前和身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另外,我國法學界把死者名譽權保護看做死者親屬權益的保護。這雖然也能起到死者名譽權保護的作用,但這種解釋顯然是對接西方法理的產物,完全無視廣大生者的未來利益,不利於死者名譽權保護。
賀衞方教授在宣揚完西方錯誤法理後,又在微博中對我國司法進行攻擊。他説,“過去這些年裏司法界頗多荒腔走板的判決,例如陳永貴親屬訴吳思案,也包括最近洪振快的案件。…….這種把人格權溯及死者的案件缺乏法理依據,打壓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空間,危害甚大。其根源,一是祖宗崇拜的民族意識,二是維護政治人物高大形象和管家意識形態的需要”。看了這樣的內容,聯想其共產黨沒有在民政部註冊非法的言論,我不禁要質疑北大法學院和賀衞方的品質,北大的法學是否是挖掘機師傅在教?能否換成廚師?在外國法學面前馴服得比寵物狗還寵物,憑什麼在國人面前昂着驕傲的頭?
在英雄人物屢屢被抹黑的今天,我們亟需制定烈士保護法。而制定烈士保護法,必須突破西方法理的束縛,立足中國情懷、中國法理,至少讓中國法理與西方法理平起平坐,否則,話語權就一直掌握在西方人手裏,中國崛起就只能是屁股崛起,而不是頭崛起。
作者單位: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