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的正義神邏輯-——評羅爾斯《正義論》_風聞
李东宏-2018-08-10 11:43
**核心提示:**中國有句罵人的話叫“一邊做婊子,一邊立牌坊。”這句話是説西方人不配談正義,因為它正應了羅爾斯的《正義論》。第一原則是精緻地做婊子,第二原則是不成功地立牌坊。然而,比起西方經濟學的那個臭名昭著的基本原理——“每個人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背後所隱藏的西方文化之根來講,羅爾斯的《正義論》進步多了,已經達到了中國文化的地板水平。
**關鍵詞:正義;約翰.****羅爾斯;公平;**盧梭。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是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符合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較好的理論,同樣,使我們忍受一種不正義只能是在需要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作為人類活動中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絕不妥協的。”[1] ——約翰—羅爾斯
約翰—羅爾斯是誰?20世紀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時也是20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還有評論家把羅爾斯與柏拉圖、阿奎那和黑格爾這些思想泰斗相提並論。我國學界更有一種説法把他比作當代西方的孔夫子。其代表作是《正義論》。《正義論》的核心思想是他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與機會、收入與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策11節)。這個一般的正義觀又可分解為兩個層次,即羅爾斯最著名的兩個正義原則: “第一,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並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第二,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繫在一起(見著作第11節)。這兩個正義原則與羅爾斯對社會的基本結構相配套,第一個原則用於確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個原則用於規定和建立社會及經濟不平等。第一個原則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等原則,與西方傳統的價值觀並無二致。”[2],包括: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及其它表達自由;信仰和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法治概念中所規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私有財產的自由。
羅爾斯的《正義論》中,論證錯誤很多,比如他提出的“反效率原則”,就把效率與公平和正義對立起來。但真正致命的是,“第一個原則被確定為是優先於第二個原則的,按羅爾斯的話講,這兩個正義原則是按照"詞彙式序列"排列的,即只有第一個原則被滿足後才能滿足第二個原則。”[3]這導致了其正義理論體系的崩塌。
一、吃人——平等自由原則
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把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分列,不僅認可了現有法律強加給普通人的、有暇漬的人格概念,為資本剝削奠定“正義”基礎,而且認可了資產階級法律用“正義”這門手藝確認和維護資本剝削的制度現實,還對資產階級的“民主”騙局極力推崇。説白了,他的平等自由原則,就是吃人。
**(一)、**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分列,為資本剝削奠定法律基礎
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也叫**平等自由原則。**該原則違反了完美人格原則。完美人格原則認為,權利、自由和利益共同構成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完美人格才是法律的首要價值,而權利、自由和利益單獨都不不能構成法律的首要價值。為什麼呢?法國學者奧布理·羅説 “有財產有人格,無財產無人格”[4]。擴言之,有財產,有人格,有自由,有人權;無財產,無人格,無自由,無人權。沒有財產就沒有法律上的身外利益,就只能把自己作為交易的標的來出賣,就不是法律上的合格主體,就免談人權。人格,在法律上指做人的資格,可是,自由主義法學和法律硬生生地把“做人的資格”割裂為權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又把人格簡化為人格權,具體內容只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自由權、名譽權、貞操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顯然,我們的人格只剩下對自己身體、精神和勞動自主支配的權利。財產權利和利益被移出人格,使人格獨立失去了基礎和保障。當一個人窮得只剩下對自己身體、精神和勞動自主支配的權利時,為了生存,他只好出賣自己的勞動來換取生存所必須的財產——生活資料。而且,他在出賣自己的勞動同時也部分地出賣了自己的人格,從此成為有人格權的人格缺損者,為近現代的資本主義僱傭制度提供被僱傭者。他們用人格和勞動與資本家交換身外利益時,資本主義僱傭制度就產生了。
羅爾斯的平等自由原則所説的自由,把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分列,顯然,也是把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割裂為權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又把人格簡化為人格權,尤其是把財產從人格中抽掉,使人格成為沒有法定財產基礎的人格。其結果只能是為資本主義僱傭制度提供法律基礎。而這個制度,綽號叫吃人。
所以,羅爾斯的平等自由原則,通過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分列,把應然的人格變為實然的人格權,為資本剝削奠定了法律基礎或者説“正義”基礎。
(二)、用“正義”這門手藝確認和維護資本剝削
在羅爾斯的“正義”社會里,法律還會對權利、義務做公平、公正的分配,但此處的權利只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而不是人們現實享有的主觀權利。事實上,所謂“正義”的法律,在平等對待的幌子下,也總是把儘可能多的權利分配給資本的所有者(資本)和佔有者(管理),把儘可能少的權利分配給窮人。至於義務的分配則反了過來。其具體實現方式就是,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和主觀義務與主觀權利相分離。先説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客觀權利是法律上的“權利”,只有轉化為主觀權利即人們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權利,人們才能享受。而能否向主觀權利轉化,決定於人是否有財產,因為有財產才有人格,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也才享有主觀權利;沒有財產,就沒有人格,就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就不能享有主觀權利。以乞丐傻根和富豪任志高的財產權為例:法律上,傻根和任志高的財產權是平等的,但這只是客觀財產權,現實中任志高的主觀財產權之一就是豪華別墅,而傻根的主觀財產權只是打狗棒,他們的主觀權利有天壤之別。這就是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通過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正義”的法律“正當地”把權利分為資本和其它權利,並確認了資本與其它權利的不平等以及資本對其它權利剝削和統治的正當性,把社會撕裂為傻根所屬的被剝削階級和任志高所屬的剝削階級。然而,故事還需要講下去:沒有財產,沒有人格,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並不等於人可以不遵守法律義務,因為一個人的客觀義務是否轉化為主觀義務,與此人的客觀權利是否轉化為主觀權利無關,相反,會因為另一個人的主觀權利自動轉化為主觀義務。一旦此人的客觀義務轉化為其主觀義務,法律就可以強制其履行。比如,傻根手持打狗棒到到任志高家要飯,就負有不得侵犯任志高別墅的主觀義務,因為為了保護任志高對別墅的主觀權利,法律把傻根不得侵犯任志高別墅,由傻根的客觀義務自動轉化為了他的主觀義務。傻根辯解自己沒有別墅的主觀權利因而不承擔對別墅的主觀義務,是徒勞的。這就是主觀義務與主觀權利相分離。這樣,通過主觀義務與主觀權利相分離,“正義”的法律可以“正當地”保護資本與其它權利的不平等以及資本對其它權利的剝削和統治,並在政治和法律層面確立資本神聖的憲法和法律地位。也就是説,“正義”的法律,通過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確立資本剝削的正當性,又通過主觀義務與主觀權利相分離,保護資本剝削。
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和主觀義務與主觀權利相分離,是現實西方社會階級分化和階級統治的兩道法律機關。羅爾斯並非要根本地改變資本主義制度,而是想對資本主義制度做出某種修正,以緩和並協調日益劇烈的社會衝突。他在《正義論》中多次表示,兩個正義原則規定了一個理想的社會基本結構或輪廓,改革過程就應朝着這個方向發展(見該書第41節)。這樣,他也就把“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相分離和主觀義務與主觀權利相分離”搬進了自己的“正義”裏,從而使正義成了資本剝削和統治的神聖工具。
(三)、“正義”的民主騙局
再看看羅爾斯所謂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一個國家的各項制度是否合法不能看它是否立憲、分權並進行選舉,而應該看其憲法是否經過社會契約的授權:有社會契約基礎,它的憲法才合法;據之進行的選舉才可能選出合法的政府;沒有社會契約基礎,即使立憲、分權並進行選舉,也不可能產生合法的政府。
西方沒有社會契約,於是,資產階級用了兩個步驟進行欺騙:首先是標榜。西方的資產階級雖然沒有標榜自己的憲法是社會契約,但標榜為“全民意志的體現”。 美國憲法序言説,“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享受到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序言也説,“法國人民莊嚴宣告,他們熱愛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所規定的,並由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和補充的人權和國家主權的原則。根據這些原則和人民自由決定的原則,共和國對那些表明願意同共和國結合的海外領地提供以法自由、平等、博愛的共同理想為基礎的,並且為其民主發展而設計的新體制。請注意兩國憲序言中的“人民”。兩國憲法的序言都宣稱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其次是選舉。選舉本身就是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一經選舉,資產階級的憲法、法律、權力和權利就合法了,因為選舉的前提就是資產階級的憲法和法律合法。憲法和法律合法了,資產階級的權力和權利也跟着合法了。
就這樣,通過標榜和選舉,資產階級欺騙了世界,使資產階級專政表現為民主,使資產階級憲法“代表”了全民意志。他們甚至騙過了盧梭。盧梭批判資產階級選舉也只是説:“法律應該由全體公民集合討論並通過,英國人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
然而,盧梭的批判只是表面上的,事實上,西方從來就沒有產生過合法政府,因為根據西方憲法選舉產生的政府和議會不是合法的政府和議會,理由如下:
(一)、選舉的依據非法。選舉的依據是資產階級憲法,而不是社會契約,因而選舉是未經正當授權進行的,選舉結果因此無效。(二)、選舉的政治屬性非法。選舉意味着資產階級憲法的實施,而不是社會契約的實施,因而選舉結果只是資產階級憲法實施的產物,只是資產階級政府與竊取統治階級地位的資產階級之間的立約和續約。這種立約和續約行為因為資產階級與人民之間欠缺契約,而無法實現資產階級與人民之間立約和續約,也就是無法在資產階級與人民之間成立社會契約,因而選舉結果是無效的。(三)、選舉的前提非法。選舉的進行是以承認資產階級憲法、資產階級法權和資產階級專政正當性為前提的。這個前提只能由社會契約設定,因而把資產階級憲法作為全民意志的化身並據之進行的選舉本身就是對選民的欺詐。因欺詐而為行為無效。(四)、選舉的程序非法。非法之處很多:首先是資產階級通過控制候選人的提名來控制選舉。以美國為例,民主黨和共和黨是法定的兩個候選黨,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兩隻手,無論選民讓哪一個黨贏得大選,都是資產階級在專政。其次,資產階級通過壟斷教育、學術和媒體宣傳,干涉選民選舉意思的形成,使得選民的選舉意思不自主、不自由,並被禁錮在資產階級利益範圍內。等等。(五)、選舉結果非法而且選舉危害氾濫。
“民主”的騙局並沒有就此結束,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和意志憲法和法律,還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通過政黨制度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來實施。按照一般的政治倫理,資產階級應該組成一個法定的執政黨對資產階級和國家負責,這樣,國家才會有長遠的目標和綱領。但是,資產階級只把國家權力當做自己的工具和福利,根本就不想對國家和民族負責,而且,權力來源的非法也使西方資產階級客觀上不能組成法定的執政黨,(法定的執政黨對資產階級是致命的威脅,隨時可能革資產階級的命,)因此,就不容許法定的執政黨通過民主程序存在,另外,在憲法和法律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和意志的前提下,西方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實際上可以部分得起到法定執政黨的作用,所以,法定的執政黨在西方就缺位了,取代它的是政黨輪替。
西方的政黨是有着自身利益的政治團體,本質上並不代表資產階級整體,而是代表資產階級內部的一部分或者説某些資產階級利益集團,代表資產階級整體僅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西方政黨的職責,而且,西方政黨是通過選舉這種信託方式取得執政權,履行其法定職權職責的,這樣,它們天然缺乏完整代表資產階級利益以及長期為資產階級管理國家和謀劃國家未來的資質,沒有長期的執政目標,只是在選舉的刺激下,為了競爭和生存人為地製造本黨特色作為競爭的賣點,為執政而黨爭,為黨爭而否決和相互拆台,贏得執政權主要不是靠證明自己能比對方幹得好,而是靠論證對方繼續執政不如換人。這種政黨制度下組建的政府,不僅不是一國的合法政府,而且不是合格政府,甚至不是該國資產階級的合格政府。
這種政黨制度是本質上是朋黨輪替,是古代中國朋黨之爭與西方選舉制度相結合的產物。這種朋黨之爭和朋黨輪替,發生在合法政黨之間,而且合法地進行,因此可以叫做朋黨政黨化**。**這説明,憲政民主下,資產階級只能用朋黨之爭和朋黨輪替來代替執政黨管理國家,實現階級統治。
資產階級用自我標榜的立憲和選舉,騙取了統治權,又用選舉和朋黨輪替的政黨制度不負責任地把執政權信託給代表本階級內部某一派別的政治組織,通過法治化的三權分立政治框架來實施資產階級憲法和法律,是徹頭徹尾地把本階級的前途和命運置於民族的前途和命運之上。這種框架下的政治自由,對普通民眾來説,就是接受資產階級專政。不同的是,民眾通過行使自己的 “民主”權利,參與實施資產階級對自己專政,因而似乎民主了。羅爾斯所謂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就是這種憲政下的自由。
二、做夢——差別原則
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由於與現代資產階級法理和法律並無二致,因此並沒有引起激烈的爭論。爭議最大的是其第二個正義原則,即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它規定,“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差別原則);而且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繫在一起(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由於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可以看做是差別原則的前提,第二個正義原則,也可以理解為差別原則。這第二個原則大致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因為在社會上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這種不平等分配應對每一個人有利,於是人們通過使權力地位向所有人開放來實行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在私有制條件下,財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絕對不平等的,那麼平等原則如何才能實現呢? 在西方制度下,兩個正義原則沒有客觀的經濟和政治基礎。羅爾斯看到了這一點,他把正義的基礎放在個人的道德價值、自律、自我的統一與一致性等上面,將正義原則的實現寄託於人的道德昇華。
“羅爾斯僅僅是一個改良主義者,他的目的是在資本主義的現有範圍內進行改良,而不是去改變它。 羅爾斯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用正義即公平的觀念來取代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念,從而推動社會變化。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民權和貧困兩大問題上。這兩大問題在美國社會長期以來沒有得到解決,這是由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結構所決定的。他提出的自由權優先,考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平等自由等觀念,也都是為這些難題尋找出路。”[5]
平等與自由的觀念在現代社會中被視為兩個對立的價值。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不那麼協調,前者注重自由,後者注重平等。最要命的是,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是按照"詞彙式序列"排列的,即只有第一個原則被滿足後才能滿足第二個原則。既然平等的自由原則所説的平等只是形式平等,而其中的自由卻是實實在在的,而且以資本剝削的自由為核心,那麼平等的自由原則不可能作為第二原則的基礎,而是從根本上排斥第二原則的。既然從邏輯上講,羅爾斯的第一個原則排斥他的第二個原則,那麼他的第二個原則就不可能實現,用做夢來形容一點都不過分。進而言之,他的整個正義觀,第一個原則是吃人,第二個原則是吃人後的悔過,兩個原則加起來是吃人——悔過——繼續吃人。
為什麼羅爾斯的<<正義論>>説不出正義來?西方人的核心思想就是個人主義,而個人主義的邏輯原點就是自己的權利。從權利出發就意味着權利的擴張。權利具有無限擴張的本性和趨勢。權利只有擴張過了頭,才需要限制。因為限制,才需要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三條神聖界線。然而,只要不改變他們的邏輯原點,他們的權利就會擴張不止,就會出現擴張過頭,限制;再擴張過頭,再限制的惡性循環。權利擴張過了頭,就變成了強盜式的權利。對強盜式權利的限制同時又是對強盜式權利的保護,是對強盜式權利的限制性保護。通過這種限制是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正義、公平和公正的。在強盜式的權利觀基礎上,用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三條神聖界線來限制強盜式的權利,一方面是自相矛盾的,是對強盜式的權利的保護性限制;另一方面是難以擺脱強盜邏輯,只能在強盜邏輯的基礎上建立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一良心大廈,而強盜邏輯上的良心大廈是建不高的,建到一定高度後必然倒塌。羅爾斯先生恰恰是在強盜邏輯的基礎上建立了西方人的最高良心,因而,以羅爾斯為代表的西方人不可能在其固有的邏輯原點上建立正義大廈。
三、正義與公平是什麼
正義是指利益與利益、自由與自由以及權利與權利之間呈正相關關係的和諧狀態,是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自由和權利之間共生、共榮和共辱所產生的和諧狀態。正義是一種結果或狀態,而不包含過程。即包含過程,又包含結果和狀態的是公平。公平是正義的支撐,而不是正義本身。筆者將公平定義為,公平是以結果平等和效率的對立統一為基礎的、以前提平等為支點的、前提平等、機會均等和規則平等與效率的良性互動及其結果。這就是公平定理。如果不把平等細分,我們還可以把公平概括為平等產生效率,效率保障和促進平等。筆者稱之為公平原則,是公平定理的簡化形式。
古今中外,人們錯誤地將公平看作矛盾的一個方面,將其與效率對立統一起來,執意在兩者之間進行取捨和損益。比如,資本家將剝削視為公平,因為剝削產生效率;黨的十四、三中全會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口號,作為改革的指南。後來,學者們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公平,漢語詞典一致解釋為“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6]這是從功能上對公平下的定義。根據這一定義,公平是解決某些社會矛盾問題的一種機制。在這種機制下,對立雙方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被肯定,要糾正的只是對立雙方的存在空間與結構問題。以效率為一方的矛盾,恰恰是公平機制所解決的對象。因此,公平與效率不可能對立統一。從字面意義講,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會與效率相對立。比如,管理的合情合理,意味着管理科學,不可能與效率相對立。然而,中國曆代被壓迫的人民大眾,極端重視平等,而過分輕視效率。脱離效率談平等,只能得到結果平等。將結果平等視為公平,就自然而然地將公平與效率對立起來。
平均主義的錯誤不在於追求結果平等,而是拋開前提平等、機會均等、規則平等以及效率,而直接追求結果平等,即違背了公平路線圖。
四、結語:正義根植於中國文化
中國有句罵人的話叫“一邊做婊子,一邊立牌坊。”這句話是説西方人不配談正義,因為它正應了羅爾斯的《正義論》。第一原則是精緻地做婊子,第二原則是不成功地立牌坊。然而,比起西方經濟學的那個臭名昭著的基本原理——“每個人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背後所隱藏的西方文化之根來講,羅爾斯的《正義論》進步多了,已經達到了中國文化的地板水平。文明之前,西方民族是遊牧民族,燒殺搶掠淫根植於西方文化深處。從某種意義上説,西方文化更像這句話:“兩隻手做婊子,通過做婊子為自己立牌坊,立婊子牌坊。”不信?看看上面西方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你就舒服了。再回頭看看我們的漢字“和”,大家聚在一起吃糧食。這樣的經濟學才能經世濟民。當然,我們太懶於探索了。但是,無論如何,正義的根在中國,在中國文化。
作者單位: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
[1] [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
[2][美]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譯本序。
[3] 同上。
[4] 法國學者奧布理·羅在一篇論文中表達的觀點。
[5] [美]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譯本序。
[6] 《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商務印書館,第473頁。